探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综合征收方式
所得税制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它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
1 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三种基本模式:
1.1 分类所得税制
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税率分别征收,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制度,如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营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等资本所得课以较重的税。这种税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类分项课征,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
1.2 综合所得税制
又称为一般所得税,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它的特点就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征收。
1.3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的一种税收制度。具体讲,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分类课征,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其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
2 我国个税现状
2.1 个税作用尚不显著
据统计,目前我国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70%以上,在某些地区甚至超过80%。工薪阶层自然是属于社会收入金字塔中下部分,个税收入来源集中于此当然不能体现为财富再分配的正义。并且,在经济的波峰波谷,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同样不显著,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个人所得税对经济过热与萧条具有明显的反周期影响。
2.2 形成的原因
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在分类征收方法上,这种方法以个人为单位,区分不同类型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它的最大问题在于无法准确衡量纳税主体的纳税能力。
而现行的分类征收方法无法反映纳税人家庭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这样的征收方法也不能反映纳税能力较强人群的实际情况。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收入模式变为工资、劳务收入、资产性收入等并存的多元化收入模式。高收入群体往往具有多个收入来源,且大部分来自工资薪金收入之外,在目前这种个税征收体制之下,大部分收入都能有效避税。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功能不明显,而财富再分配更是呈现逆调节的趋向。
3 我国个税课征模式选择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实行分类制课税模式的国家,把应税所得分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共十一类所得,分项按照规定的扣除方式和税率进行课税。
3.1 分类制下个税现状
在分类制下,对所得实行列举式难以适应当今个人收入多元化、复杂化的现状和收入形式不断变化的趋势,从而限制个税的征收范围。分类制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相同来源不同纳税不同,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我国分类制中,对工薪和劳务报酬等勤劳所得使用较高的累进税,分别为5%~45%九级超额累进税和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等非勤劳所得使用20%比例税,我国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体现区分所得来源促进公平;在公平上既没有体现纵向公平也没有很好的体现横向公平。虽然具有源泉扣缴的征管之便,但同时伴随着分类差别扣除、差别税率下,纳税人通过不同类收入的转移而产生的大量逃税、避税现象。
3.2 综合所得税制是我国个税课税模式的必然选择
新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公平收入分配功能选择,决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应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基于我国居民纳税意识不强,税务部门征管水平有限的现实,在实行综合征收中可以在对应税所得采用“概括法”或“反列举法”的同时,借鉴分类征收的一些具体做法,即对所得再以分类,按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先课以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如按月征收的工薪所得,按次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到年末再综合纳税人的全年各项所得额,按以年计征的扣除额和累进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额,比较已分类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的总额与按年综合计算的纳税人本年度的最终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3.3 个税综合征收需要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
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需要征收部门具有强大的个人信息收集能力。以美国为例,征税机关首先要将纳税人确定为四种身份(单身、已婚夫妇单独申报、户主、已婚夫妇合并申报或鳏夫寡妇)的一种,其次再确定纳税人的所得,一般有四种来源,即劳动所得、资本所得、他人处转移所得和推定所得(如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他人负担的费用,低价购买)。不同纳税人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其中若纳税人选择分项扣除,征税机关则将了解纳税人包括医疗费用、慈善捐赠、利息费用、偶然和偷盗损失等等多方信息。
以上对个人信息的掌握是我们现在改革的难点。但是,信息化技术的进步和我国各项市场规则的完善给我们的改革奠定了基础,社会各界对税制公平的期待提供了推进改革的动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多,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会逐渐向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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