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升示范性院校建设资金绩效的思考
国家示范性高等院校建设对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高职人才培养模式产生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央投入资金的拉动作用下,入围示范建设院校的办学综合实力明显增强,表现为实践教学条件大幅改善,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明显优化,专业和课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办学社会声誉大幅提高。示范性院校建设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与建设有中国特色高等职业教育新模式的目标相比还有非常大的差距,要走之路还很长,符合中国国情的新人才培养模式正处于探索过程中,还不系统、不完善,更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示范性院校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为进一步提高示范性院校建设资金绩效,本文拟以契约有效履行所需条件为视角,谈如何进一步提高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绩效。
一、示范性院校建设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资金绩效
通过三年的示范性院校建设,各项规定的建设任务基本完成,示范性院校建设对学院各项工作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项目资金也取得了非常明显的资金绩效,突出表现就是进一步增强了建设院校的办学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某示范性建设院校在示范建设前后综合实力的变化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一)实验实训条件明显改善
通过三年示范性院校建设,在中央投入资金的带动下,学院共安排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资金近3 000万元,这对改善实验实训条件,促进课程改革,强化实践训练,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表1客观地反映了示范性院校建设前后实验实训条件的变化。
(二)师资队伍水平明显提高
在示范性院校建设资金的带动下,学院在三年内共安排建设资金1 300余万元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对提高师资队伍质量,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表2直观地反映了示范性院校建设前后师资队伍质量与结构变化。
(三)专业与课程建设成效明显
在示范性院校建设资金的带动下,学院在三年内共安排建设资金1 000多万元用于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对提升教学内涵,增强教师的科研能力,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表3清晰地反映了示范性院校建设前后教学内涵实力与教师科研能力变化。
(四)学院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示范性院校建设不仅使实验实训条件、师资队伍、教学内涵和科研能力等产生了巨大变化,且对学院其他方面也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学院办学声誉迅速提升,学院在社会、主管部门、行业、学生与家长中认同度大幅上升,生源质量明显提升。生均拨款水平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院经费保障能力,为教学资金持续投入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表4充分说明了示范性院校建设前后其他方面的积极变化。
二、示范建设任务能否明确界定影响建设资金绩效
以履约视角看待示范建设取得的资金绩效,实际上就是入围示范性建设院校能否有效地履行契约规定义务的问题,从有效履行合约规定义务需要条件出发,影响项目资金绩效因素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即能否筛选出合适入围建设院校与明确建设任务,入围建设院校动机与努力程度和对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强制措施。一般地说,能否主动履约与契约条款规定是否明确,契约履行的强制实施机制是否具有可信威胁及履约方的履约资本直接相关。从上述三个方面衡量示范建设资金取得的绩效,特别清晰可见的是:表4反映的建设资金绩效及带动效应均是可以清晰量化的。也就是说,项目建设任务清晰量化非常有利于契约有效履行。从强制实施机制是否具有可信威胁角度分析,示范建设从建设任务批复开始,对建设院校来说就始终充满着压力,示范建设强制实施机制无疑具有非常强的可信威胁。项目强制实施机制具有可信威胁和建设任务相对明确界定,这是示范性院校建设取得非常明显绩效的重要原因。但与此同时,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和会议精神,示范性院校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在专项资金的支持下,根据所在院校的特色与特点,所在地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职人才的需求,确定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改革方案,并依据该方案进行专业与课程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外基地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示范性院校建设这一核心内容因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约束,难以在建设任务中加以明确界定,从而影响到了示范建设资金绩效。
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作为一项探索性的建设任务,无论是入围示范性建设的院校,还是帮助修改人才培养改革与创新方案的专家,都有一个认识上逐步深化的过程,因而示范性院校建设任务修改、审定这一明确建设任务的过程受到了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致使难以确定出更为明确、清晰的专业建设任务。一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职教育新模式的一种探索,缺乏相应的参照物,衡量建设任务是否符合预期目标,客观上造成难以对入围建设院校提出更进一步的建设要求。二是受缺乏参照物的影响,入围示范性建设的院校在自定人才培养与专业建设的改革与创新方案时,作为一个理性人,为免建设任务难以完成造成的被动局面,通常会给自己留有余地,一般不会轻易地将建设过程中困难多,实现难度较大的建设内容体现在建设任务中。三是示范性院校建设办公室受时间短、入围建设院校多,聘用专家数量有限且本身就存在认识逐步深化,对项目院校建设任务存在信息不对称等众多主客观因素影响,难以真正像标准化商品的契约谈判一样,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作出明确的界定。示范性院校建设核心任务难以明确界定无疑会给项目院校,尤其是具体承担建设任务教师留下机会主义的空间,影响到示范建设资金绩效。本杰明·克莱茵(1998)认为契约就是:“通过允许合作双方从事可信赖的联合生产的努力,以减少在一个长期的商业关系中出现行为风险或‘敲竹杠’风险的设计装置”。能否通过契约消除或降低交易方的行为风险,契约条款明确界定非常重要。如果没有对契约条款作明确界定,交易当事人会乘机利用契约不完备性改变其预期行为。
三、项目院校激励机制关系示范建设任务能否得到主动实施
从契约履行角度看待,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难以明确界定并不一定必然导致项目院校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现实世界中,受有限理性、环境不确定和谈判契约条款成本的制约,大部分契约是不完备的,且不完备契约大都以默认契约形式得到主动履行。事实上,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只有在微观主体真正认识到获利机会而采取行动时才可能成功。诺斯(1994)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行为。林毅夫(1989)将制度变迁分为因政府引入法律、政策和命令强制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个人或自愿团体为响应获利机会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尽管制度变迁有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但人才培养模式只能依赖于入围院校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为寻求潜在“获利机会”而进行相应改革与创新时才能真正获得成功,政府的项目资金投入只能起到推动作用。因而,尽管更为清晰、明确的示范性院校建设核心任务界定有助于提高项目资金绩效,但最终能否达成既定目标取决于入围建设院校是否真正具有响应“获利机会”,主动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的制度安排。
示范性建设的项目实施平台是入围的院校,但具体建设任务要由相关重点建设专业的教师完成。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的任务无法明确界定以后,承担建设任务教师是否努力进行相应建设,按照客观发展要求进行积极探索取决于是否具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在信息甄别困难的基础上,要使代理人努力提高项目资金绩效,不能采用强制办法迫使代理人选择其希望的行动,只能是通过激励兼容办法诱导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期望的行为。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关于专项经费管理制度规定,专项经费只能用于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包括对建设者完成项目的奖励性或劳务性支出。尽管在规范示范性院校建设经费的《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中未能作出明确规定,但财政部 教育部财教[2009]173号《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在专项资金相关制度规定不允许开支奖励性支出后,教师能否以默认契约的形式主动承担难以明确界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任务,直接受所在单位激励机制的影响。目前高职院校同本科高校一样,为适应主管部门、社会对其办学水平评价和外延扩张发展等方面需要,普遍采用了在职务、职称基础上的数量型激励机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的数量指标主要有授课数、科研论文数、社会服务收入数等。苏峻、顾庆良(2006)对教育部所属72所大学中的20所大学进行的一项薪酬调查表明,教师校内收入主要由固定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以及可变工资三方面组成。基本工资通常参照国家统一职级工资与各地方的补贴构成,各学校基本统一。岗位津贴直接与职称(职务)岗位等级联系,直接影响教师的收入与激励效果,并在每档之中通常划分为若干级别。可变工资主要由特殊津贴、教学工作量报酬、科研成果奖金等组成。无论是固定性基本工资,还是岗位津贴,实际上都与科研论文直接相关,因而这一激励机制实质是偏重短期的科研论文数量导向机制,这一激励导向机制与示范性建设对教师努力方向的要求是逆向的,无法有效促使教师积极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与实践,主动履行难以明确界定的示范性建设任务。
马树超、范唯(2008)曾提出高等职业教育的概念模型,专业建设的关键是“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框架下,融入产业、行业、企业、职业和实践五个要素,使这些要素在办学模式、运行机制和教学过程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并构建起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与制度环境,由此提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要实现高职教育概念模型提出的人才培养目标,需要教师在一个非常长的时间内真正静下心来,将主要精力用于改革与创新人才培养方面。一是根据高职教育规律、学校历史继承与专业特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努力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在反复试错过程中探寻到适合自身的发展之路,而这并非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二是需要教师培养与人才培养模式相一致的知识能力结构,按照“双师型”教师要求,专业课教师不但需要具有所教课程通用性知识,更需要有所教课程必备的技能积累,以满足实践性教学和进行课程改革的需要。要做到上述两点,真正收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之功效,需要有相应激励机制的保障,并据此在校内外进行相应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等改革。目前偏重短期的科研论文导向机制与示范建设对教师努力的要求是逆向的,无法有效促使教师积极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与实践。要促使教师积极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与实践,必须要有与之相应的激励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改革学院运行机制。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入围建设院校为调动教师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基本上都推出了津补贴制度,但这一短期且数量有限的津补贴制度与学校本身激励机制诱导作用相比较,能起的作用的却非常有限。
以履约的视角分析,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建设任务难以明确界定,激励机制又不能有效诱导承担建设任务的教师进行主动探索,其结果就可能诱发机会主义行为,降低示范建设资金绩效。
四、对示范建设监督权力会否使用的预期影响建设资金绩效
从契约履行角度看待,界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能否以默认契约的形式由项目院校主动实施,或是表现为机会主义行为,还受到了示范建设院校与教师对示范建设监督权力会否强制使用预期的影响。也就是说,当示范建设院校与教师预期没有努力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将遭到严惩时,将会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确定的任务,监督权力将不会被强制使用。约哈姆·巴泽尔(2003)认为,“强制实施力的精髓在于惩罚能力,也就是施加成本的能力”,这种施加能力“并不仅仅依赖于强制实施者相对于被实施者拥有的“真实”权力,也依赖于契约双方对彼此拥有权力所了解的信息。如果契约双方可以准确评价对方的权力,那么权力将不会被使用,被强制者认识到他将失利时就会让步;当强制实施者认识到他将失利时,也会让步。当被强制实施者认为抵制将会成功而强制实施者认为他有足够的强制实施力,权力很可能被使用”。
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任务难以明确界定下,对监督权力会否强制实施的预期,示范建设院校和教师的关注点是不一样的,院校着重关注来自于学院外部的监督权力会否强制实施,教师更着重于关注来自学院内部监督权力的强制实施问题。
示范院校作为项目建设承担者,都有非常强的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维护自身声誉愿望,会采取各种经济的或行政的措施督促教师主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这无疑会增强教师对未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而可能受到惩罚的预期。但国有高校在奖惩机制上长期存在的重奖轻罚的弊端也使教师意识到,只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出现过分行为,完成有明确量化规定的建设任务,在信息不对称和示范核心建设任务是否完成难以明确衡量下,学院将不会强制实施监督权力,因而在项目建设中降低要求也就成为可能。
示范建设院校尽管都有非常强的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愿望,但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与实践并非是一件轻易可以完成的建设任务。示范建设院校在面对人才培养模式等核心建设任务是否完成时难以衡量。完成建设任务需面对重重困难和挑战,降低对自身要求也是非常自然的,更何况在中国特定的关系社会下,难免会产生可以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有效抵制监督权力强制实施的预期,其结果必然是降低了项目资金绩效。
五、小结
从履约视角看待示范院校建设资金绩效,在入围示范建设院校强烈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愿望和提升自身声誉的期待及示范建设相关监管机制具有可信威胁等共同作用下,有较为明确规定,且容易量化的建设任务都能非常有效地完成。示范建设实施的结果是有效提升了示范建设院校的办学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但受教师主动完成建设任务缺乏激励机制诱导,示范建设院校和教师普遍预期对项目建设监督轻易不会采取强制措施等影响,则难以明确界定的项目建设任务就会受到较为不利的影响,其结果是降低了示范性院校建设资金绩效。为此,在下一步的示范性院校建设过程中,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以进一步提高示范建设资金绩效。
一是在项目立项确定入围建设院校过程中,应进一步清晰示范建设任务,尤其是建设目标期待实现的核心任务。尽可能清晰、明确建设任务,为提高资金绩效打下良好的前提与基础。
二是建设院校的激励机制对示范建设任务完成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关系到在建设任务难以明确界定时能否以默认契约形式主动实施。目前普遍存在着激励机制对项目主动实施诱导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资金绩效,把申请示范建设院校的激励机制作为是否入围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将激励机制作为项目能否入围的一个重要指标,不仅有助于提高项目建设资金绩效,且有可能以此推动高校内部的管理制度改革。
三是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示范性建设监督权力轻易不会强制实施的预期,以增强示范建设院校压力,提高资金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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