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略论法会计学研究的概念框架

一、法会计学的概念及功能

1.法会计学的概念

在国外,“法会计学”也称为“法务会计”、“审计会计”,是法学、会计学、审计学和审查技术的综合。法会计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是最在近几年被单独提出并加以研究的,因此研究文献相对较少,从已有的文献资料中归纳出如下代表性定义:

(1)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即“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并且“不管这些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2)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合伙人乔奈顿.鲁汉认为:根据字典,“法务”一词的解释是:运用法律的事务。因此,所谓法会计,就是该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这是法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法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管理部门、律师或私人调查服务。

(3)李若山教授在《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一文中,对法会计作了如下界定:法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学科。

可见,以上概括主要侧重于对法会计学工作特征和技术等“表象”的描述,并不符合概念的定义。笔者认为对一个概念的定义,必须抓住“质”的规定性,才能使甲概念区别于乙概念,才能真正把握这个概念,才有可能去研究它的内涵及外延。鉴于此,对法会计学可进行如下界定:法会计学是结合会计学和法学的一门新型综合性边缘学科,属于会计法学范畴,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会计法律纠纷及财务报表舞弊逐年增多所致,就其实践而言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会计职业界的法律责任进行调查与取证,提供专家鉴定意见的一种特殊会计服务。该定义体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①法会计学的本质。法会计学的本质是会计学,属于会计学范畴。因为作为法会计学业务重要内容的舞弊调查和法律支持都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而执行这两项业务的主要成员是注册会计师。因而本文对法会计的理解是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为出发点,通过提供现有法律框架内一切有利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法律根据,强化职业规范体系的约束力,帮助会计职业人士或相关会计组织主张合法权利,减轻由职业风险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②法会计学具有自身特色。法会计学并不是传统意义上以经济实体为会计个体进行确认、计量、核算、报告,而是更广泛意义上涉及法律和办理各种案件时对与会计相关的事项进行解释与说明,它与舞弊审计、司法会计也存在明显区别。

③法会计学提供的信息是一种特殊的会计服务。法会计师在法会计工作中要实施独立的调查、分析和取证,即遵守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严密推理,作出谨慎的职业判断,并提出报告、发表专业意见。这种工作由独立性很强的注册会计师来完成是一项必然选择。因此,法会计学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特殊的会计服务。

2.法会计学的功能

(1)强化会计控制职能。法会计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对经济过程中与财务事项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如果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活动时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就会通过相应的惩罚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从而完成会计控制职能。

(2)收集会计事实证据,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在涉及会计的诉讼案件中,诉讼当事人需要凭借相关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法会计人员熟悉会计记录的具体产生过程,通过取得必要的凭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3)保护和惩戒会计执业人员。会计界与法律界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较大分歧,通过法会计可以促进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增进法律界及社会公众对会计职业规则的充分理解。合理界定会计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方面约束执业行为使之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着眼于保护执业人员免受不公正制裁,使守法者得到保护,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法会计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1.法会计学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两者目的不同。法会计是对会计职业界的法律责任进行调查、取证,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财务会计主要提供企业经营状况的财务信息,其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税收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者。

(2)会计主体不同。法会计学不是某个部门或单位的会计,而是泛概念意义上的会计。它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服务;而财务会计的主体则是部门或单位的会计人员。
(3)工作重心不同。法会计学对财务信息的确认、解释更为准确有效,法会计学的产生和运用,充实了会计理论体系;财务会计主要是完成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侧重于对信息的处理过程。

(4)对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要求不同。法会计学作为一门综合性边缘学科,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①精通会计,熟悉相关法律。法会计学是运用会计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所以,首先要求从业者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其次是对经济行为或财产权益规定机关的部门或行业性法律较为熟悉,否则会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使从业者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紧密相关性。②高尚的职业道德。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法会计学解决的大部分问题都会涉及到不同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私自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有意或无意泄露给与委托人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更不得未经允许私自保留与报告相关的证明材料。

2.法会计学与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区别

(1)性质不同。法会计学是结合会计和法律的一门新型综合性边缘学科,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咨询服务范畴;而财务报表审计是为了确保受托经济责任有效履行的一种控制机制,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2)目的不同。法会计学的目的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运用于法庭作证。它通过对法庭关注的经济纠纷中的相关财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并客观分析后,出具法会计报告,为将经济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会计学证据;而报表审计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

(3)方法不同。法会计学对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要运用法学理论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此外还要运用审计学中部分审计技术方法和统计学中某些统计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而报表审计中更多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来获取审计证据。

(4)对象不同。法会计学关注与会计相关的某一范围或领域的法律问题,针对经济犯罪、经济纠纷案件中有关诸如舞弊金额、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等进行会计专门计量,确定责任人和情况发生的原因,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而报表审计所关注的是管理当局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3.法会计学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1)主体不同。法会计一般由注册会计师来执行;而司法会计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设置的司法会计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受聘于司法机关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人员。

(2)目的不同。法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当事人作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护;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3)作用结果不同。法会计为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所得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司法会计产生的后果是法律后果,直接涉及到对案件的判定结果。

(4)性质不同。法会计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一项会计咨询服务;而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

综上分析,法会计学与司法会计是完全不相同的,它们不存在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三、相关经济学、法学、会计学、审计学概念在法会计学中的运用

1.理性人假设

“理性人”假设把人假设为具备“完全理性”,能够随时随地自觉地、而且全智全能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西方经济史上,亚当.斯密是最早作理性人假设的人,在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及来源》一书中,理性人特指资本家,不包括其他经济参与者。斯密认为理性人是完全自私自利的经济人,其行为的基本动力是经济利益最大化,经济运行由“看不见的手”所指引,资源配置和利用完全由竞争的价格机制来解决,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各人财产的“守夜人”。这一假设表明任何一个公司或个体在实施了违法会计行为时,是在一种正常的、理智的情况下本着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的。因而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应有的关注

应有的关注以特定的术语表明了审计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予以考虑的事项。根据这一概念,审计人员应通过合理的检查来发现舞弊和差错,为委托人和经济社会提供重要的服务,并提供一些有效的保护。同时,该概念也对审计人员实施检查的范围提供了有用的指南。这一概念对法会计实务的意义在于:只要审计委托人理解了这一概念,他们就会形成一个满意的标准,据此就可确定他们对法会计人员的期望并衡量法会计工作的结果。

3.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就是注册会计师只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表示意见,而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性负责,注册会计师不是会计报表正确性的保险人和担保人。这一概念表明:虽然法会计的工作结果是一份法会计报告,但这一报告只具有相对准确性,不可能做到与事实完全一致、丝毫不差。因为法会计工作中同样面临着人力成本、时间成本问题及一些重要材料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影响,它只能做到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

4.重要性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是:“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这里的重要性水平也就是可容忍误差。在审计过程中运用重要性原则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为了提高审计效率,二是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对重要性的评估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专业判断。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必须运用重要性原则。这一概念在法会计学中的运用也十分广泛。法务会计师在收集证据时,由于时间和成本的限制,不可能对调查对象的经济活动和会计资料逐一了解,因此要运用重要性原则,充分考虑错查或漏查的可能性。在重要性水平以下的,不会影响相关法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判断、决策,可以不作为重点。

参考文献:

[1]盖 地: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法务会计[J].财会通讯,1999(5)

[2]李若山:法务会计:21世纪会计的新领域[J].会计之友,2009(1)

[3]王保平:论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框架的构建[J].财经科学,2009(2)

[4]李若山: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