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IASB和FASB金融资产分类方法的思考
引言
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受到了巨大的政治压力和舆论的指责,迫于压力,IASB和FASB联手启动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改进项目,旨在降低金融工具会计的复杂性,改善财务报告质量。本文将对IASB和FASB金融资产新分类的方法进行初步探究。
一、IASB和FASB关于金融资产的新分类方法
(一)IASB方面
IASB在2009年7月份发布了《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其具体的关于金融工具分类条款如下。
1.关于计量基础。征求意见稿针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两种计量基础,分别是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与此相对应,金融工具分为两类,即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在意见稿中,IASB认为,以下两条标准将能有效保证使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1)该金融工具是否具有贷款的基本特征(即会导致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合同条款);(2)该金融工具是否基于合同收益率管理(如果主体的商业模式是在持有或发行金融工具时收付合同现金流的,则这项金融工具就是基于合同收益率管理)。
2.关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征求意见稿中延续了IAS39的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规定,即在可以消除或者显著降低确认或者计量的不一致性的情况下,允许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将任意一项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关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其规定,包括嵌入衍生工具特征的混合工具要么以公允价值计量,要么以摊余成本计量,不再进行分拆处理。
4.关于权益性投资。权益性工具一直是公允价值应用的代表领域,在征求意见稿中,所有的权益性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取消了IAS39中当某项金融工具属于非上市工具或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其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例外规定。
2009年11月12日,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用以替换现行的IAS39,简化现行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处理。IFRS9基本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将现在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分类,最终确定变成二分类,即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的基础是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除非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否则新准则不允许重分类。对于混合合同,不再需要进行分拆处理,而是以整个混合合同为基础判断采用公允价值还是摊余成本计量。
(二)FASB方面
FASB关于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的意见如下:
1.所有金融工具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反映,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利润或者是其他综合收益,对于某些情况下自有债务将以摊余成本计量;
2.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某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基于主体的管理意图和该工具的现金流量可变性,在期初确定的金融工具分类将不再改变。
(三)对IASB和FASB金融资产新分类方法的对比分析
1.共同点。双方都没有按照原有的IAS39中持有意图和能力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而是以计量属性入手进行分类,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皆不允许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2.不同点。IASB的建议是两分法,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两类金融工具,同时保留公允价值的选择权;而FASB的建议是所有金融工具都以公允价值来计量,仅以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利润还是其他综合收益来划分金融工具,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负债仅为一个例外情形。关于分类的依据,IASB提出的两个标准分别是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FASB提出的标准是管理意图和现金流量可变性。
二、金融资产新分类方法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一)对企业会计利润的影响
根据IAS39的规定,虽然将金融资产按持有意图和能力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在计量金融资产时也终归于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两种计量情况。
对于金融资产交易费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从而减少利润;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作为初始入账价值,不会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对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影响其持有期间的损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影响资本公积,不影响其持有期间的损益。但确认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时会减少当期利润。而在最终处置时,这两种计量属性的金融资产的影响都相同,都是将处置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且都将公允价值的累计变动转出,确认为投资收益。由此可知,两种计量的差别就在于交易费用的处理。在不考虑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时,不管一项金融资产如何被归类,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会使该资产发生减值期间的利润产生差异,因而对其减值期间及处置时利润的没有影响。
在IFRS9和FASB的阶段性意见中,IASB和FASB至少在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的选择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即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尽管这两种计量属性的定位有很大的差异,但两者的方向是一致的,从资产确认到确认终止,不管是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是以摊余成本计量,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其对企业的利润影响是大致相同的。
(二)对企业管理层操纵盈余的影响
根据IAS39的规定,企业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重分类。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企业管理层的盈余操纵的空间。当金融资产可以按历史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这样管理层可以通过逐期计提减值准备来平滑损失,对持有债券较多的金融机构最为有利。在IFRS9和FASB征求意见稿中,对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条件规定较苛刻,相对而言减少了利用重分类操纵盈余。
在IFRS9和FASB征求意见稿中,IASB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作了严格的规定,扩大了原来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的范围,FASB更是只规定除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负债为例外情形的情况下,所有金融资产都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范围的扩大,使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相关性更强。
三、对IASB和FASB金融资产新分类方法的评论
IASB和FASB的新分类方法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甚大,除了改进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和计量复杂性的长期目标外,短期的目标是要应对自美国本土向世界扩散的金融危机,故新分类方法也打上了诸多的美国烙印。对于FASB的意见稿,其在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上是比较大胆的,可以从根本上降低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的复杂性。但这一提议的实施,还要取决于金融工具的范围、长期负债的界定、金融资产减值等问题的解决,更还依赖于能否制定出一套有效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型。
对于IASB而言,虽然减少了分类的层次,但复杂性依然存在,因为对商业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两个标准的评测,与之前的以判断管理意图和能力的评测标准相比同样令人迷惑。IFRS9提出了商业模式后,并没有给商业模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进行了举例。一方面管理层对商业模式的决定大多依赖对外部环境的判断并结合本企业的目标和风险;另一方面实务中的许多金融资产的运作无法与商业模式直接联系。因此,使用了商业模式这个评测标准,其主观性并没有减少。所以,不解决金融工具的混合计量属性问题,这种方式很难降低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的复杂性。
四、IASB和FASB金融资产新分类方法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与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当前在我国进一步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范围有一定的困难。但从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来看,公允价值计量范围的不断扩大是一个趋势,因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以应对公允价值计量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
(一)不断推进市场化程度
我国企业在金融资产中,贷款及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这三个类别正是按IFRS9分类和计量标准中建议取消的类别,除了少数一些金融工具可以继续以摊余成本计量外,其余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由于公允价值的最好的依据是在一个活跃健全的市场中形成的市价,而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充分发展,市场化程度比较低,在某些领域缺乏公开、活跃的市场,导致公允价值计量在实务中操作还比较困难。首先是没有公允价值估值的有效机制保障;其次是公允价值估值成本提高;最后是公允价值估值技术不成熟,结果误差较大,由此而得出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必将会大大降低。因此,在我国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提高我国会计、审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公允价值的运用要求会计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职业判断和分析的能力,并且更多地关注现在和未来。这就使得会计人员除了熟悉企业自身的业务、市场状况,理解管理层的意图外,还需要更多地了解企业的潜在风险,熟练掌握计算机与其他技术,对我国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审计人员,由于以商业模式进行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和工作量,将会增加审计的成本和风险,对我国的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在我国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审计从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三)构建我国的公允价值的理论框架或指南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专门的有关公允价值的理论框架或指南,公允价值的具体运用是由各个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这使得公允价值的具体运用缺少统一的理论依据,计量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规范的、标准的方法体系,从而影响了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我国会计理论界应当尽快构建我国公允价值的理论框架或指南,以提高我国公允价值信息的质量。
结束语
IASB和FASB的新分类方法虽然尚存差异,但可以看到减少分类层次和提升公允价值的地位是必然的方向。IFRS9的强制执行日为2013年1月1日,但现阶段我国市场化还不成熟,如果盲目跟风,修改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可能会对我国的企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我们需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并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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