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修改及对我国的影响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会议要求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体系。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启动了系列准则项目的重大修改,并加快推进了与美国准则趋同项目进程。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发布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报表、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等多项准则,并计划在今明两年争取完成金融工具(减值和套期会计)、租赁、收入确认、保险合同等重要准则项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修改对我国企业财务报告和经济运行的影响是巨大的,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趋同策略,密切跟踪并深入参与国际准则的修改,实现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并符合中国的实际。
一、金融危机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修改
(一)金融危机后发布的国际准则1.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2009年年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并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的最终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该准则将金融工具分为两类:一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基本条件具有基本贷款特征,并且基于合同收益对其进行管理;二是其他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包括不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条件的债务工具、权益工具、衍生工具等,但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将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一经选定不允许转回。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0年10月发布了金融负债分类与计量的准则,除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因自身信用风险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外,保留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关于金融负债分类与计量的相关要求。
2.合并报表及联合安排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同时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合并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 —联合安排》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改进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控制或重要影响的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披露要求。
(1)合并报表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作为确定合并报表范围的基本原则,对于特殊目的主体辅之以是否享有重要的风险和报酬进行判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合并报表》将“控制”的定义修改为,“有权力决定其他主体的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该定义包括权力要素、收益或风险要素以及权力与收益之间关系的要素。具体而言,“控制”意味着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享有或承担被投资方收益变动的权利或风险、有能力运用其权力影响被投资方的收益。特殊目的主体将按照新的“控制”定义一致地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对于不存在投票权的特殊目的主体以及存在潜在投票权或管理权委托代理关系等特殊情况,基于新的“控制”定义,能够更完整、更一致地确定合并报表范围,使得合并主体的风险得到充分的披露。
(2)联合安排—— —合营与联营合营是指两方或多方签订协议实施和共同控制某项安排。现行关于合营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基于合营的形式进行分类并确定会计处理要求,如以是否单独设立主体为条件确定共同控制主体,并允许共同控制主体选择比例合并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 —联合安排》的主要变化是,不强调合营企业形式,而是要求基于协议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性质和内容,将合营分为合营企业和合作经营:*合营企业—— —协议各方分享联营企业的经营成果,但对联营企业资产、负债和费用不具有直接的合同权利或义务。
*合作经营—— —协议各方分享合营有关的资产、负债以及承担联合经营所产生收入和费用。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处理,不允许采用比例合并法;在合作经营中的权益,应根据对特定资产和负债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适用具体的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
联营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重要影响,但又没有控制或共同控制这些政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继续保留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联营的定义和判断标准,要求以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统一和改进了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控制或重要影响的长期投资的相关披露要求。
3.公允价值计量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指南分散在许多不同的具体会计准则中,不具有一致性,没有规定明确的计量目标和框架。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加快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项目的进展,于2011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 —公允价值计量》。该项新准则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并建立了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指南。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定义为“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所收取或支付的价格”,并就该定义如何运用于金融工具、非金融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的计量提出了具体的指南。同时,该准则根据计量公允价值所采用的输入值的可靠性程度将公允价值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计量和披露要求。
4.其他综合收益列报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修订后地《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财务报表列报》,修订了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如现金流量套期、外币折算)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三是正式发布的准则中保留了主体可选择使用单表列示(一张“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或两表列示(“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的选择权。
5.雇员福利—— —设定受益计划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 —雇员福利》。此次对雇员福利国际准则的修订主要涉及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具体包括:一是取消“区间法”(即:对于设定受益计划中的精算利得和损失,允许主体将不属于指定区间的部分精算利得和损失予以递延,其中“区间”为设定受益义务的10%和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10%两者中的较高者),从而取消了递延相关利得和损失的选择权。二是要求所有的“重计量”(即:设定受益负债的变化净额扣除计入损益的服务成本和财务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是一项综合余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使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与主体日常经营所产生的变动区分开来,目的是使列报更加合理。
三是引入了有关设定受益计划的更多披露要求,对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以及主体参与该计划的相关风险提供了更多的信息。
(二)正在进行的国际准则项目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着力完成的项目包括,金融工具(减值和套期会计)、保险合同、收入确认及租赁。
1.金融资产减值2008年金融危机后,现行关于金融工具减值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成为各方批评的焦点,认为该模型高估了金融资产的前期收益,使金融资产的损失没有及时在财务报表中得以反映,同时具有经济顺周期性,不利于维持经济的平稳运行。在金融审慎监管机构的压力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用了预期损失模型,改变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减值。根据预期损失模型,企业应基于预期的未来事件和经济状况估计金融资产的预期损失,并以此为基础过度计提准备,以应对金融资产在其寿命期上可能发生的损失。
理事会认为,预期损失模型能够反映金融工具的定价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在确认和计量每期的利息收益时考虑预期损失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反映借贷交易的经济实质。
2.套期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通过简化套期会计的条件(尤其是降低有效套期的条件),使实务中更多的套期交易能够适用套期会计,如建议删除80%-125%的套期有效性条件,以基于最佳套期比例确定有效套期金额;允许将组合或净头寸以及非金融工具的特定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等。理事会认为,这样规定能够使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保持一致,促进更多的套期业务适用套期会计,从而降低了套期交易利得或损失对损益造成的波动。此外,理事会将改进期权时间价值、公允价值会计、套期关系终止和重设的处理等,使套期会计的结果反映企业利用套期交易实施的风险管理。
3.保险合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支持采用合同预期现金流量而不是公允价值(向假定的第三方转移合同的现金流量)计量保险负债。在具体计量方法上,理事会规定采用“组成模块法”,即将合同现金流量分为三部分:未来现金流量期望值、现金流量时间价值和边际。理事会进一步将边际分为风险调整边际(反映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残余边际(消除首日损益)。
保险合同准则规定,每一组保险合同形成的保险资产或保险负债应以单独的项目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综合收益表主要列报风险调边际和残余边际的变化,以反映保险合同的业绩。理事会认为,该列报模式将所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现金流入视为预收保费(存入保证金),将所有现金流出视为分期偿还的款项,充分反映了保险合同对收益表的影响与财务状况表中保险负债之间的关系,与保险负债计量模式保持一致,同时区分预收保费与保费收益,避免了如何在各期间分配保费的难题。按照新的列报模式,保险企业将不再列报保费收入、理赔费用、理赔处理费用、合同增量取得成本等。
4.收入确认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与建造合同收入(《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不一致。
美国准则体系中包括广泛的收入确认原则,存在上百项特殊行业、特殊情况的收入确认准则规范。收入准则项目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联合项目,其目的是建立单一的收入准则确认模式。目前,双方建立了基于合同的收入确认模型。该准则的最大变化是,以控制权转移为基础确认收入,改变了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确认收入的原则。根据新的模型,首先要求辨认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将合同对价分配给合同每一项履约义务,当企业通过转移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实现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除符合条件的持续转移劳务的合同外,完工百分比法将不再适用。
5.租赁现行租赁准则将租赁交易区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适用完全不同的会计模式。由于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标准过于武断和规则化,且在实际很难一致运用,使现行租赁准则为主体表外融资提供了空间,并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 2006年起,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租赁准则列入联合项目,目的是采用单一的租赁会计模式,使租赁交易导致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及相关损益都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
租赁会计分为承租人会计和出租人会计。关于承租人会计,理事会决定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式,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将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确认资产,同时将偿付租金的义务确认为负债。关于出租人会计,理事会暂时决定采用终止确认法,出租人被认为转移部分或全部租赁资产,以获取收取租金的权利。由于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将不再控制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出租人应终止确认代表租赁资产使用权部分的资产,将取得的收取资金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两者之间的差异立即确认为损益。
(三)国际准则的其他计划项目1.投资公司实务中,许多风险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持有权益投资的目的是通过市场交易赚取资本利得。许多信息使用者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这类公司持有的存在重要影响或控制的权益投资(而不是采用权益法或者合并),所提供的信息更为相关。
现行美国准则将仅从事赚取资本利得交易的企业定义为投资公司,并允许这类公司对其控制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权益投资全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为推进与美国准则的趋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发布与美国准则基本一致的投资公司准则,明确投资公司的条件和投资公司对其投资的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建议,投资公司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从事的重要交易仅仅是赚取资本利得和分配(股利和利息)的多项投资,并且不能通过其控制或重要影响从其投资对象赚取或者有目的赚取其他投资者无法取得的收益。对于投资公司持有的全部权益投资,理事会建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理事会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发布该项目的征求意见稿。
2.财务报表列报(第二阶段)为增强报表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启动了财务报表列报综合改进项目,计划对财务报表列报格式进行大幅变动,要求财务状况变动表(资产负债表)、综合收益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都按业务活动和筹资活动进行分类列报,业务活动再细分为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同时,企业还应将持续性活动与终止经营分开列报。
该项目由于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反对,目前处于暂停状态。
3.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从2004年起就启动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项目,计划分八个阶段完成。但该项目一直进展缓慢,直到2010年9月,理事会才发布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第1章《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和第3章《有用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对于普遍关注的会计要素定义、确认与终止确认以及会计要素计量等内容尚无任何进展。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重大修改对我国的影响
(一)已经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扩大了公允价值适用的范围,直接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我国若干具体会计准则中,凡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均严格限定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主要是因为我国企业的诸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难以取得或不可能可靠计量。例如,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更多地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处置时才转入到当期损益。再如,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但2007年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630家上市公司中只有18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2008年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690家上市公司中只有20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如果我国发布与国际准则一致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绝大部分资 产或负债都将以公允价值计量。
按照新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可观察的活跃市场交易价格如果不能取得,通过各种估值技术基于不可观察的数据估计的金额视为公允价值。对于我国而言,采用估值技术估计的所谓第三层次公允价值,很难保证其可靠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不仅扩大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而且将降低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质量,直接影响企业和宏观经济决策。
(二)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准则中有关其他综合收益不允许转回的规定,对我国企业损益的影响金额非常巨大2007年的上市公司年报分析表明,1570家上市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合计金额只有4894.29亿元,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金额32083.29亿元,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491.23亿元,占股东权益总额的2.18%。根据新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绝大部分将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资本公积,但一经选定,处置后也不得再转回至损益。
根据2007年的数据,如果我国完全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修订金融工具准则,对上市公司当期或以后期间损益影响的金额将达上千亿元。
(三)基于预期损失计提金融工具减值,违背了会计准则的目标,将导致会计准则失去应有的独立性以及会计减值准备计提的混乱现行会计准则为了如实反映金融资产减值情况,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减值迹象,针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失以资产负债表日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既不能多提也不能少提、既不能早提也不能推迟计提。国际准则改为预期损失模型,不仅计算异常复杂,更重要的是违背了会计的客观反映目标,要求金融企业计提金融资产减值时考虑未来预期信用损失,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或者会计随着监管的变动而不断修改,极大地影响了会计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搞不好会导致金融企业会计减值计提的混乱。
(四)收入确认准则的修改将导致我国生产周期较长的制造企业和施工企业等在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是行不通的建筑施工和大型设备制造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要支柱,目前这些企业都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于收入确认项目的决议,除符合条件的持续性转移劳务仍可采用类似完工百分比法的方法确认收入外,其余企业都应在所生产或建造标的的控制权发生转移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这必将对我国此类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收益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五)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第二阶段,完全打乱了我国现有财务报告结构体系,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等系列财务指标难以计算财务报告按业务活动(包含经营和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分类列示,其初衷是为了解决各种报表之间结构的一致性,便于专业的财务分析师分析企业各类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但如果按照这一方法修改我国财务报表准则,将增加各类企业不必要的财务报告转换成本,更重要的是打乱了财务报告体系,各种综合性财务指标将无法计算。此外,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和会计信息的分析使用软件都需相应更新,这将大幅度增加全国各类企业不必要的转换成本。
此外,租赁、雇员福利、保险合同以及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项目等的修改,都有很多重要方面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形势严峻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不断施加压力,要求中国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赏和评价,但其过程也是极其艰难的。一方面,要消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在原则上的所有差异;另一方面,准则的实施必须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经济情况。从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以来,在相关监管机构的支持下,财政部与国内外各界做了大量细致、艰苦的沟通、协调、指导工作,在准则及其实施层面逐步消除了差异。连续三年来A+H股上市公司境内外报表差异逐年下降并基本消除,就是做好的证明。
近期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不断给我国施加压力,要求我国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4月份发布的未来战略审议提出其目标是实现全球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明确指出趋同并非是直接采用的替代。7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任主席汉斯·胡格沃斯特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演讲时说:“如果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区别很小的话,为什么我们不合作来消除这最后的一点点差异呢?我建议用纳尔·阿姆斯特朗在月球上踏出第一步时所说的话:这对于中国来讲,将是一小步,但对于世界来讲,将是一大步。”他以多种方式敦促中国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后,他甚至直言不讳地说:“只不过是会计而已,又不是要放弃领土、军队或者其他重要的事情。”汉斯的话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应当深入分析汉斯不断施加压力要求我国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背景和动因。
(二)中国会计准则建设必须坚持国际趋同而不能直接采用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明确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基本立场,即坚持“趋同”而不是“直接采用”的立场。
这是由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所决定的,是符合当前我国《会计法》等法律框架和监管要求的。
我们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实际情况,只有这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才能真正实现其高质量、权威性和全球公认性。但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危机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发和正在进行的准则项目,在很多方面没有或者很少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大多数是理事会与美国共同制定的,不要说直接采用,持续趋同都是非常困难的。
(三)更加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我们应当贯彻《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确立的原则和目标,一方面更加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重大项目的修订,特别是尚未发布的准则,力争在重大会计原则上完全消除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只有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的重大修改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我国准则的修订才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进度保持同步。另一方面,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认可度,积极推动国际社会认同会计准则“趋同”模式。
从目前情况看,正在进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在多大程度上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面临着严峻挑战。针对当前会计国际趋同新形势,会计理论界、实务界和有关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到这项重大的系统工程中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重大修改的项目及相关问题,对中国特殊情况和特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总结,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提供给财政部或直接反馈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作出应有的贡献!(本文根据作者于2011年8月13日至14日在大连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上的报告整理而成。财政部企业司是企业财务报告的主要用户之一,作者作为企业司司长非常关注国际准则的重大修改以及对中国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影响。本文是作者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参加两次国际会议后的思考,旨在通过此文,号召我国会计理论界、实务界和有关部门紧急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这项重大的系统工程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