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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会计信息治理的博弈分析

一、引言

从代理理论和企业契约理论(Shyam Sunder,2000等)的观点看,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中存在不同利益集团的经济博弈。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考虑,经营者必然存在蓄意歪曲会计信息的动机。实证检验结果也表明,会计信息的披露过程中确实存在蓄意操纵行为(Easton et al.,1993;Richard Dietrich,Harris and Muller,2001等)。因此,治理虚假会计信息需要有效的制度约束机制,来防范经营者对会计信息披露过程进行蓄意操纵的行为。从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的博弈分析看,重构企业会计体系,构建合理的治理机制是治理虚假会计信息的有效途径。

二、现行会计体制下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的博弈分析

由于现行企业会计管理体系下的会计人员不具有客观上的独立性,即便股东怀疑会计信息不公允不可靠,聘请审计部门来审计,并且发现确实存在舞弊行为,也很难判断究竟是经理人员的责任还是会计人员的责任。

假设博弈在经营者、会计人员和股东(投资者)三方参加人之间展开。其中:一是博弈参加各方正常效用收入为10个标准单位(正常付出得到的应有报酬);二是经理、会计人员合谋舞弊收入效用之和为10个单位,即舞弊成功骗取了投资人正常投资的10个效用单位(假设各分得5个效用单位,实际上由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会计公司所得远远小于5个单位),即对股东正常效用的侵占;三是舞弊惩罚支出10个单位效用,即被罚没正常情况下应得的所有10个效用;四是股东信息发现成本为支出d个单位效用,包括通过各种途径搜集公司相关信息。

假设1:经营者、会计人员、股东都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经营者与会计人员的策略为诚信和舞弊,股东的策略为采信和不采信)。其中,诚信:根据会计准则和技术规范,如实生产和披露会计信息;舞弊:利用职责和职权蓄意扭曲会计信息。

假设2: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单独舞弊被发现的概率为1(假设作为企业内部知情者,他们掌握信息的充分程度一样),且由于经营者与会计人员的利益关系,当一方选择舞弊被发现时,另一方的效用也会减少c(这部分效用是舞弊方因推卸责任而免于处罚的效用),其中0

假设3: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合谋被发现的概率为p,

0

经营者与会计人员的博弈、股东与会计人员的博弈表如下:


在表1的博弈过程中,共有四个策略组合,分别为(诚信,诚信)、(诚信,舞弊)、(舞弊,诚信)、(舞弊,舞弊)。简要分析可知,(诚信,舞弊)、(舞弊,诚信)是不均衡的。以(诚信,舞弊)为例,当经营者选择诚信,如果会计人员选择舞弊,所得为c,此时经营者所得为10-c。因为010-c,即p

<1/3 c/15,(舞弊,舞弊)就有可能是一个均衡策略,即该博弈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均衡策略。参与者具体选择哪个策略主要取决于对另一方策略选择的判断上。在15(1-p)>10,即

p<1/3时,经营者、会计人员同时选择舞弊,即(舞弊,舞弊)是最优的,该策略组合此时也是均衡的。这个均衡显然不是想要的结果。如果p>1/3 c/15,则有10>10-c>15(1-p),(诚信,诚信)一定是博弈双方的最优选择,且该战略为纳什均衡。

在表2的博弈过程中,也有四个策略组合,其中会计人员策略不变,股东的两个策略为采信和不采信。通过计算,如果股东选择采信,当p<1/3时,会计人员选择舞弊是最优的,此时选择舞弊的效用大于选择诚信,即15(1-p)>10,但是这个组合不一定是均衡。此时当p<1-d/10时,有10-d<10p。无论会计人员的策略是什么,选择采信是股东的最佳策略,因此(采信,舞弊)是纳什均衡。也就是说,如果d>10(1-p)时,股东对会计人员的舞弊采取默许的态度;当p>1-d/10时,就有10-d>10p,即股东会选择不采信,而如果股东选择不采信,10(1-p) cp<10是恒成立的。所以会计人员就不会选择作弊,而是选择诚信;而会计人员选择诚信时,股东的最佳选择则是采信,所以此时博弈不存在均衡。同理分析可得,当P>1/3时,(采信,诚信)是纳什均衡。

如果p<1/3,从股东的角度考虑,经营者与会计人员的舞弊减少了他们的效用;从社会角度考虑,舞弊增加了诚信的机会成本,属于劣币驱逐良币的外部不经济现象。因此(舞弊,舞弊)这个均衡显然不属于帕累托最优均衡。加强监督或者审计,即提高发现舞弊的概率,使p>1/3 c/15,博弈的均衡就有可能发生改变,即(诚信,诚信)就成为唯一的均衡。

三、引入会计公司后的博弈分析

这里,笔者换个角度提出另一种解决该问题的方法——改变博弈的参与者。如果将企业财务会计的设置外部化——引入会计公司,依靠诚信取得公众的认可就会真正成为会计工作的立身之本,实现帕累托改进,从而增加股东价值和社会效益。会计公司是独立于企业的第三方,其薪酬聘任等利益不再受制于经营者,大大降低了同经营者合谋的概率,能够更有力地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可靠性。由于会计公司不同于会计人员,它属于行业而不是职业②,它既能够吸纳会计人员,又要与会计人员竞争,所以更加关注产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行业声誉对其业绩的影响,即需要考虑行业驱逐成本的影响。
鉴于上述分析,在现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框架中将会计人员替换为会计公司,并引入行业驱逐成本来重新分析博弈过程与结果。

假设4:经营者与会计公司完全独立,即c=0。也就是说,参与一方根本无法将责任推卸给另一方。

假设5:如果会计公司舞弊被发现,需要它承担的行业驱逐成本为b。这里的行业驱逐成本即会计公司被发现舞弊造成的市场信誉损失(政府降低会计公司的信用级别、未来客户减少等)的成本,舞弊记录越多信誉损失越大,直至失去所有客户或政府强制行业禁入。

经营者、会计公司、股东间的具体博弈过程见表3、表4。


从经理和会计公司之间的博弈情况看(见表3),具有以下特点。

(1)不管经理采取什么策略,会计公司采取诚信的策略总能得到10个标准单位的固定支付。当然,这需要一个重要前提:会计公司的罢免权要由股东大会掌握。在此前提下,会计公司就不会轻易屈服于经营者的强势授意。

(2)任何一方单独舞弊的可能性减小。因为会计公司得到的效用支付独立于公司业绩或财务状况,故不存在主观舞弊的动机。因为经营者和会计公司都属于“内部人”,相互之间都不存在明显的信息优势,除非经营者绞尽脑汁隐瞒会计公司(这样做的成本可能会很高),在得不到会计公司配合的情况下,经营者单独舞弊成为不可能。

(3)在经营者选择舞弊并给予利益承诺的情况下,会计公司协同舞弊的前提是15(1-p)-bp大于正常情况下应得的10个标准单位的效用支付。从监管的角度看,只要行业驱逐成本b大于5/p-15,会计公司就不会协同舞弊。也就是说,只要协同舞弊被发现的概率大于1/3(此时,行业驱逐成本为0,会计公司得到10个单位的效用支付),即使没有行业驱逐成本会计公司也不会选择协同舞弊。概率p越低,就应该确定较高的行业驱逐成本。例如p=1/5时,b提高到大于10就能有效阻止会计公司的协同舞弊。

在这个博弈框架中,由于会计公司独立于经营者,对发现舞弊的概率p的要求降低了(会计人员参与的博弈中p>1/3 c/15时,才能够达到最优均衡),显然会计公司的引入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从股东和会计公司之间的博弈情况看(见表4),具有以下特点。

(1)股东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采信(信任会计公司的披露并据以作出是否投资或继续投资的决策)和不采信,如果股东不采信会计公司的披露,需要支付额外的信息搜寻成本d;会计公司仍然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诚信和舞弊,从经理和会计公司的博弈可知,此时的舞弊只能是协同经理舞弊。

(2)不管股东采取什么策略,会计公司采取诚信的策略仍然总能得到10个标准单位的固定支付。当然,这也需要一个重要前提:会计公司的罢免权要由股东大会掌握。在此前提下,会计公司就不会轻易屈服于经营者的强势授意。

(3)在会计公司选择舞弊的情况下,股东选择不同的策略会给会计公司带来不同的效用支付。股东选择采信的情况下,会计公司将得到15(1-p)-bp的效用支付。

(4)股东基于对会计公司的怀疑选择不采信的情况下,会计公司得到的效用支付就会减少。因为没有骗取到股东的10个单位效用,会计公司得到的效用支付就只有10(1-p)-bp。这种情况下会计公司协同舞弊的前提是10(1-p)-bp大于正常情况下应得的10个标准单位的效用支付,这个前提显然是不成立的。假设股东选择两种策略的可能性各占50%,则会计公司协同舞弊得到的期望效用支付为[15(1-p)-bp]×50%

[10(1-p)-bp]×50%=(25-25p-2bp)×50%。若期望效用支付小于10,作为理性经济主体的会计公司就不会协同经理舞弊。从监管的角度看,只要行业驱逐成本b大于2.5/p-12.5,会计公司就不会协同舞弊。也就是说,只要协同舞弊被发现的概率大于1/5(此时,行业驱逐成本为0,会计公司得到10个单位的效用支付)。即使没有行业驱逐成本,会计公司也不会选择协同舞弊(换句话说,协同舞弊不可能是均衡的)。概率p越低,就应该确定越高的行业驱逐成本。例如p=1/10时,b需提高到大于12.5才能有效阻止会计公司的协同舞弊。

四、结论

把引入会计公司后的两组博弈综合起来,可以得出以下推论。一是与现行企业会计运行机制相比,在会计公司的罢免权交由股东大会掌管的情况下,能够大大降低嵌入到企业会计活动中的会计公司因诚信而“失业”的风险。此时,会计公司采取诚信的策略总能得到应得的10个单位的效用支付,作为理性的市场经济参与主体,规避风险的本能使其宁愿获得正常情况下的效用支付,从而能够有效对抗经营者的强势舞弊授意,扭转现行企业会计运行机制下经营者强势授意挟持会计诚信的尴尬局面。二是由于行业驱逐成本的存在,会计公司会更加珍视自己的市场信誉,诚信就真正变成了会计公司的立身之本,必然会自觉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的约束和防范风险的意识。这也使得通过调整行业驱逐成本改变博弈的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优化会计公司的选择成为可能。三是只要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p大于1/5,会计公司与经营者合谋舞弊的可能性就不存在。可以想象,包括社会审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投资公众及企业内部控制等在内的众多监督环节的会计市场,要达到1/5的概率发现会计舞弊这样水平的监督效率显然不难做到。况且,还可以通过调整行业驱逐成本改变博弈的纳什均衡,促使会计公司采取诚信的策略。至此,经理和会计公司之间、会计公司和股东之间都存在合作博弈的可能。进一步分析,如果制度设计合理,加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公司后,经理和股东之间原有的、直接的非合作博弈就可能通过会计公司的传导转化为一种全新的、间接的合作博弈。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提供了一个治理虚假会计信息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