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解析
搬迁补偿收入是企业会计处理较为复杂的业务之一。截止目前,与企业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相关的文件规范主要有:《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2009年6月,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其中第四条说明了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是对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会计处理的统一规定。
一、不同财务制度下企业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2005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第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第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核销该专项应付款。其中,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第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第四,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与财企[2005]123号文相比,财税[2007]61号文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搬迁补偿范围方面。财企[2005]123号文明确限定为“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而财税[2007]6l号文除此之外,还包括搬迁企业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搬迁的必须是以当地政府要进行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为原因的;当以搬迁补偿款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时,搬迁补偿款扣除相关支出后余额的计入问题,财税[2007]61号文规定是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财企[2005]123号文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没有扣除此类资本性支出。
财会[2009]6号文与[2007]61号文的规定又有所区别。财会[2009]6号文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现行准则下企业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职业判断的角度,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可以分为三块:一是因搬迁而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不可移动固定资产报废等损失的补偿,属于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款项;二是对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可移动资产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支出,以及人员安置等费用性支出的补偿,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三是对企业重新购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给予的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然而,企业在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时,往往难以明确区分以上三部分款项。在实务中,一般是在与政府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确定补偿总额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编制的搬迁和重建支出预算,合理划分搬迁补偿款。
(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款项的会计处理。对于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款项的会计处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关于资产处置和终止确认的规定。如果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小于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和处置时发生的相关税费,则应根据相关的需终止确认的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将其分摊到每一项需要终止确认的资产,作为各该项资产的处置收入。并且。其与相应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或其他业务支出。
(2)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则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第八条规定: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人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3)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非货币性补助外,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重置多项资产。因此需要将搬迁补偿款总额扣除上述第一、第二部分后的结余按照合理的比例或方法分摊到各项重置资产,在各该资产的折旧年限内平均摊销,计人营业外收人。如果在上述第一、第二部分的费用和损失发生完毕后,新资产的购建尚未完成,则应当将补偿款结余先计入“其他应付款”或者“长期应付款”科目,到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对应的补助款转入递延收益,在资产的折旧年限内按照直线法摊销。
三、企业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其一,企业在搬迁时对可移动固定资产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所发生的支出,在实务中多采用简化的处理方法,直接费用化处理。但从理论上讲,应当将这些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中所包含的前一次安装、运输、调试支出及其所对应的累计折旧,首先分别从原值和累计折旧中转销,再将本次新发生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和调试支出增加其原值,在该圊定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其二,人员安置补偿方面。企业搬迁的人员安置补偿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所定义的辞退福利,则应当遵循该准则中关于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目前,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在确认和计量辞退福利时.除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以外,还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所有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对于上市公司,应同时执行证监会“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会议纪要中有关辞退福利的规定,具体见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5号》;对于国有企业,其辞退福利的预计还应当同时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执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中的有关规定。
其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对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采用“总额法”,即在利润表中,政府补助不直接冲减相关的费用或损失,而是单独确认为一项营业外收入。
其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但如果在搬迁补偿款到位前已经开始搬迁工作,从而已经发生可以从搬迁补偿款中列支的费用和损失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在收到“政府关于确定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前,企业能否收到补偿以及补偿金额都不确定,所以。会计人员不能将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挂账,而应当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在批文收到后、补偿款项实际收到之前发生的与此次搬迁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损失,若批文中有关于补偿款支付期限、进度和方式的明确规定且有把握将会按照批文规定收到相应搬迁补偿款的企业,会计人员可将与搬迁直接相关的且预计可得到补偿的费用和损失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暂挂,待企业收到补偿款后,将其与“专项应付款”对冲,但需要注意的是,挂账金额不应超出预计可收到的补偿款金额。再者,若批文明确了企业应收取的搬迁补偿款金额,但未明确款项的支付期限、进度和方式,则企业管理者以及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结合经验合理估计未来收到补偿款的可能性。如果结合各种因素预计企业可以收到补偿款项,且未来收到的补偿款项足以弥补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会计人员也可以将这些费用和损失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暂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