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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内部会计监督

为了有效治理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象,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太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要实行会计监督。新《会计法》二十七条又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做好会计监督工作已成为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设,是会计工作依法进行的有效保障,是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一些企业对内部控制缺乏科学的认识,认为内部控制等同于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认识到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包括制度的设计、制度执行和制度评价等诸多方面。由于对会计内部控制认识不够,目标不明确,使会计监督仅是应付上级检查的摆设,企业内部控制失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督流于形式,使投资者、债权人的权益遭受极大的损失。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可以规范会计行为,明确责任,奖惩分明,防止工作差错和舞弊,避免因责任不清互相扯皮、推诿,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和提高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 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第一,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

第二,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权限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和决策失误。

第三,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相关人员之间相互制约与职务分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职务分离是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但实行职务分离并不表明就能够相互制约,如果没有赋予各职务岗位的人员相应的职权,就无法进行相互制约。因此,在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时,不仅要考虑职务分离的要求,还要考虑上述职务岗位的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将失误、舞弊等问题控制到最低限度。

2.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即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针对重大经济业务事项中存在盲目决策、程序混乱、管理失控而给国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而作出的规定。《会计法》对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和执行程序的要求,突出了两点:一是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应当明确,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既要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也要防止多头行事、各自行事。

3.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制度历来是《会计法》强调的重要制度之一。原《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账簿记录于实物相符。如现金出纳员除规定每日下班前要结账清点库存现金,遇有差错要及时报告外,会计主管人员还有经常检查出纳员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及金库管理情况的责任。”修订后的《会计法》则规定,各单位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要求更明确、更具体,保证财产清查制度得以具体落实,也为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财产清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通过财产清查,不仅可以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也能够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改进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 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是由单位独立于财会部门之外的专职审计人员进行的审计,主要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有助于单位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自觉遵守财经法纪,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会计法》要求在单位内部应当有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外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再监督,有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该项工作应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也可以由其他负责监督的机构、人员进行。在我国,已有不少部门、企业、单位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主要从事内部财务审计,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内部审计对会计资料的监督、审查,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
5.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操作权限和控制方法应当明确。

计算机代替手工填制记账凭证是相当容易的,并且比手工制作的凭证更规范、效率更高,但是难以给查账和审计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可以先由计算机填制输出记账凭证,然后由有关经办人确认后签名或盖章,无签名或盖章的视作无效凭证,不得进行账务处理。设置主辅操作员进行两次输入,仅仅是为了防止数据输入时出现错误,对于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中的差错却无法校正,连事后控制的作用也发挥不了。因此,可直接由主办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操作计算机制作记账凭证,并将数据存入一个临时数据库中,以便调出修改。同时应对输出的记账凭证确认后签名或盖章,然后交稽核员稽核。对于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稽核员交出纳进行收、付款,并操作计算机将主办会计存入临时库存中的凭证数据转入正式数据存中,以便进行账务处理。并且要明确系统管理人员、维护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工具软件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程序设计人员还应对数据库采用加密技术进行处理,严格按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设计要求配置人员,健全数据输入、修改、审核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系统设计的处理流程不走样变型。

三、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的规定,也是修订后的《会计法》新增加的一条规定。

首先,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确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目的是督促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以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同时,单位负责人应当通过监督检查,使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发挥作用。

其次,应当联系《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一并来理解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单位负责人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是必须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要保证会计行为规范和会计资料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充分发挥作用。可以说,只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真正起到“把守关口”的作用,财务收支中的任何违法违纪问题都会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加强会计监督,对于单位负责人履行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单位负责人在重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再次,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现实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会计上的事情都由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对会计人员的解答、劝阻、抵制,认为是“与自己过不去”、“不支持领导工作”,甚至采取不法手段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等等。这些认识和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不是说单位负责人可以胡作非为,可以指使、胁迫会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会计法》这一针对性很强的规定,就是要制止和打击单位负责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单位负责人肆意践踏《会计法》的规定,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是为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制度保证,是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的需要,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影响着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制度,加强监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营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G].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