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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博弈

 1 会计博弈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为便于分析,将会计博弈分为两类: 会计合作博弈和会计非合作博弈。前者主要指经营者与所有者(股东)之间的博弈,后者主要指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1.1 会计合作博弈—— —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在委托代理制下,所有者与经营者作为交易(代理)双方,由于对相关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从而导致在交易完成前后分别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委托代理双方在交易达成前进行博弈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易产生的一个问题。“道德风险”是指经营者知道自身的努力程度以及是否在按所有者的利益谋划和决策,但所有者却或因不可观察、证实,或因成本太高难会计论文以接受而不知道。因此,交易达成后,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经营者就利用自身占有的信息优势进行“寻租” 、“败德”,实行“内部人控制” 。经营者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效用,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而作出不利于所有者及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败德”行为。

  1.2 会计非合作博弈—— —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对于投资者而言,为了使其投资效果最大化,总是希望获得更为详细且可靠的会计信息,从而使其对公司价值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以进行合理的交易决策。而会计信息的提供者—— —公司经营者,论文格式有时可能会少披露、不披露甚至歪曲披露公司的某些会计信息。其原因主要有:为了较易获得投资、贷款而粉饰财务报表,美化公司形象; 公司经营者为自己留有一定的管理余地,而不愿披露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便操纵公司的利润; 公司不愿披露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信息,以免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成本—收益原则,只有某项信息披露收益大于披露成本时,公司才愿意披露此会计信息。因而,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就要考虑公司歪曲披露会计信息的可能性,而公司在公开其信息时,也要估测到投资者在此信息公开后会作出的反应及对策。由于这种博弈的双方—— —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之间没有一定的约束性契约,因而是一种非合作博弈。

  2 会计造假各关联方的博弈分析

  会计信息质量的关联方有: 投资者、上市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这里的关联方不同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是指上市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根据其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力, 而纳入会计信息披露博弈的参与人。这里我们所涉及的各关联方如前所指, 即投资者、上市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 限于篇幅, 我们主要在这里讨论以下两种博弈情况。

  2.1 经理人与所有者的博弈 ( 此处的所有者指控股大股东, 非普通投资者)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着契约合同, 即雇佣合同。该合同往往和一定的会计指标挂钩, 如, 以净利润的大小为标准来支付经理们的报酬, 签订合同的双方相互合作又避免不了冲突, 总之, 都在追求着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这构成了博弈的双方。我们假定公司所有者得到真实的会计报表的效用为 R,得到真实会计报表需要支付的成本为 C, 得到虚假会计报表的效用为 0, 同样得到虚假会计报表所需支付的成本为 0; 而经理人提供真实会计报表的效用 A, 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效用为 B ( 为方便计, 不妨假定经理人提供真实会计报表与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成本相同) , 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可能遭到的惩罚为 F。其博弈矩阵如下表 1 所示:表 1如果 R- C大于 0, 理论上讲, 所有者会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来索取真实的会计信息, 然而在实际当中, 所有者尤其是大股东获得真实会计信息的效用却不一定大于为获取它而付出的成本 C, 对于有些大股东得到真实的会计信息的成本很小, 然而由于大股东处于公司控制者的地位, 要得到真实的会计信息的成本很小,这样便意味着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他的效用很小。另一方面, 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 当上市公司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时也同时实现了股东财富最大化, 因此当经理人能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使上市公司受益时
上市公司的所有者甚至可能会鼓励经理人弄虚作假, 如获取配股资格从而能筹集到更多资金的情况。对于众多的中小股东, 他们的投资带有极强的投机性, 会计信息的真假便与他们而言无所谓了, 而且得到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中小股东而言成本极高, 因此他们也没有积极性去获得真实的会计报表。通过以上分析, 现实中需要真实会计报表的主体处于“缺位”的状态。以下来看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如果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效用大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效用当然经理人的最佳战略选择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当 B- F> A, 那么上市公司的最优战略选择将是去冒一定风险提供虚假的虚假的会计信息, 目前, 经理人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效用有时很小, 相反可能会因业绩不佳经理人员拿不到奖金, 甚至会被撤职, 有时上市公司将因此而失去上市资格或配股资格, 这种情况对公司的所有者及经理人都将是不利的。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 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被查出的可能性不大, 惩罚力度也不大。对于经理人而言 B- F 经常是大于 A 的, 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某些上市公司最终会选择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由以上分析看出, 我国目前在很多情况下, 上市公司缺少真实会计报表的需求者, 而作为“经济人”的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着想, 不会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这样一来,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最终形成了均衡“虚假,虚假” , 各自会计论文得到的效用分别为“B-F, 0” 。

  2.2 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模型假设: a.存在两个博弈方即上市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假定上市公司为博弈方 1,政府监管部门为博弈方 2, 博弈方 1 有造假和不造假两种策略选择, 博弈方 2 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策略选择。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潜在策略选择, 并且双方都有一致的理性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b.博弈方 1 选择造假策略的收益为 R , 但可能要承担的处罚为 S, 选择不造假的策略获得的收益为 0,选择造假的概率为 P1 ( 0(2), 上市公司的最优选择是造假,若 (1) <(2), 上市公司的最优选择是不造假,若(1) =(2), 即选择造假策略的期望得益等于选择不造假策略的期望得益,此时,上市公司可以随机选择造假或不造假。同理,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模型计算出政府监督部门选择监督和不监督策略时的期望收益:选择监督的期望收益为:(- C- B+A)*P1- C*(1- P1)=P1*(A- B)-C (3)选择不监督的期望收益为:- B*P1+0*(1- P1)=- B*P1 (4)则在此前提下,若(3)>(4),政府监督部门的最优选择是监督,若(3)<(4), 政府监督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若(3)=(4),即对政府监督部门而言,选择监督与不监督的期望收益是一样的,此时,政府监督部门可以随机选择监督或不监督策略。

  3 政策建议

  3.1 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管理,使会计信息督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并使会计信息的检查工作程序化、网络化,使检查成本降低,最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2 提高证监会检查的质量。提高对作假行为查出的概率,使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具有可靠性和高效性,各个环节少出偏差,及时准确地给决策者提供信息。

  3.3 加重对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以法律威慑为主,制度建设为辅的综合治理会计造假的策略,在严打上市公司会计违法典型的同时,构建合理的制度体系,以制度引导上市公司的会计活动。

  参考文献

  [1]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 李风圣等译.契约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斯蒂格利茨, 梁小民等译.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97- 110.

  [4]姚海鑫,尹波.关于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J].会计研究,2003,(5):43-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