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人员与企业分离能否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探讨
黑龙江财会2001.11
对会计人员与企业分离能否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探讨
贾琦铮 康丽
会计信息失真一直是困扰着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和各界信息使用者的一大难题。因此,新《会计法》的出台和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会计问题成为一个空前的讨论热点。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完善会计监督和强化了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力度,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国家进一步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但也有人认为新《会计法》在实施过程中仍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其中有一种典型的想法是:尽管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违反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检举权,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但关键问题是会计人员的经济利益、人事任免等仍受到潜在的威胁,坚持原则要承受的压力仍然很大。有人提出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就要让会计人员完全独立于企业,使其经济人事关系与企业脱离,以此保证其职权的行使不受服务单位的牵制。其实与之类似的主张在几年前就有人提出,并且在陕西省的会计委派制的试点中得到了实践,如今这一制度已经进入全面试点、普遍启动的发展时期。可是我们的会计人员难道真的要成为企业的“监督员”和
“旁观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吗?
也许,让会计的个人利益关系与企业脱离确实有助于会计人员轻装上阵,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例如,外派会计缺乏对企业全面深入的了解,存在被企业收买的可能性,权力容易被架空,这些因素都可能使外派会计丧失反映、监督的职能,导致信息仍旧失真,国有资产照样流失。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一个企业的会计系统不仅是一个信息系统,更是企业管理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外派会计因为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不可能对各个企业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经营特色有全面深入的了解,自然不利于其协助企业经营管理。而且外派会计非企业内部人员,在工作轮换过程中会使会计信息公开化,如果泄漏了企业的商业机密将给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而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则能够更好地履行其管理职能,而且由于会计人员个人的利益及发展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工作目标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一致,更利于其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一个积极参与管理的会计系统可以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可以通过筹资、投资、利润分配及合理的纳税计划优化企业的资金配置,通过会计方法的选择运用,帮助企业提高抗风险能力,通过制定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为企业节约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会计人员不应该成为企业的“监督者”和“旁观者”,只有融入企业的管理集团,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而企业效益的真正提高无论对国家。所有者、经营者还是企业的债权人,都是其利益得以实现的最佳途径。
同时,我们也认为为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是会计系统的重要职责,因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不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很重要,而且对企业之外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国家税务部门也很重要。因此,会计机构要同时担负起其作为企业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双重职责。但作为企业管理者的内部会计,在处理经营者与所有者、企业与债权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利益关系时,往往容易倾向于管理集团,从而使其对外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的职能被削弱。而且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内部职员,因各种利益关系,在抵制上层管理人员的不合理一要求时,的确需要承受很大压力。因此,我们认为要保证会计人员的职责得到真正的履行,一方面要提高会计队伍自身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使会计人员能够自觉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明确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的责任,加大对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赋予会计与其职责相称的权利,并为其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使其因抵制非法行为所受到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都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免除其后顾之忧。在实际工作中,尽管新《会计法》还不能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但它表明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而单纯依靠把会计人员的经济、人事关系与企业分离并不能彻底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甚至会带来更多的负面效应。
我们相信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会计法律关系将不断得到调整,人们对会计的地位和作用的理解会不断加深,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将得到根本上的解决。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