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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长期资产投资中的资产减值

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有关长期资产确认和计量的理论,长期资产产折旧理论和资产减值理论,得出影响长期资产折旧摊销与减值的因素,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探讨了长期资产折旧摊销与减值。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我国有关会计准则的建议。
关键词:长期资产;固定资产;资产减值
2007年开始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决策有用论为指导,会计上对长期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突破了原有的单一“历史成本原则”和“实现原则”。但是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通常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认和计量的,而资产减值的计量却涉及公允价值、现行价值及现值技术等,虽然它们计量的是同一类资产,但却采用了不同的计量属性,这样就使会计实务的处理极不统一,使得管理层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存在操纵的可能。为此分析长期资产投资中的资产减值问题,具有完善相关会计理论,指导实践的现实意义。
1 长期资产与资产减值
1.1 长期资产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文中的长期资产仅指其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作为非现实成本的资产原值,其对应的减项有两个类别:一类是对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只要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这是每期都会发生的,它是一种经常性的项目;而另一类就是对上述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这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是否有减值的迹象发生,进而决定是否计提,是一种非经常项目,即偶然事项。
1.2 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是指因外部或内部因素发生变化而导致的资产使用价值的降低,使得资产未来可能流入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从经济学的角度说,资产可以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企业只要在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大于或等于资产成本的时候,才会做出购买资产的决策。。但是,在企业使用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还有很多因素是无法预料的,这时就会导致在取得资产时所预计的资产价值在某一时点与真实的价值产生误差,这个误差就是资产减值。所以,资产减值的本质是资产的现时经济利益预期低于原记账时对未来经济利益的评估值,在会计上则体现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历史成本。
2 长期资产减值会计的相关理论
在会计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目标观点,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是早期会计目标的基础。受决策有用观产生于资本市场条件下。决策有用观学派强调财务目标是提供对现在和潜在投资人、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服务。决策有用的信息是关于现金流动、经营业绩和资源变动的信息。在这一观点下,财务报告应只要反映企业现实信息,强调信息的相关性,而对准确性没有严格要求。资产减值会计符合现代会计目标的要求,为决策提供有用信息,这样决策有用观决定了资产减值会计的存在。决策有用观需要使用多重计量属性,因为历史成本的相关性最低,这样就需要引入其他计量属性,正是其他计量属性的引入,产生了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所以说,决策有用观是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起点。
3 长期资产减值与折旧摊销
折旧摊销与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目的都是计量资产价值损耗的,都会影响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考虑减值对折旧摊销的替代作用,需要分析折旧摊销与减值各自在企业中的作用。
3.1 折旧摊销是对长期资产价值的一种分摊
减值是从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角度出发,使账面价值客观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价值,它的计提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计提折旧摊销,并不表示长期资产的实际价值的减少,如果用减值来替代折旧摊销,很可能造成部分会计期间多提折旧摊销,部分期间少提甚至不提,使得收入与费用无法正确进行配比,企业的利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正确反映长期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3.2 长期资产减值是以谨慎性原则为依据
谨慎性原则是为了保持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性,当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减至账面价值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减值已不符合长期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这部分减值从长期资产价值中剔除;而长期资产折旧摊销是以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依据的,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影响作为计量的标准。长期资产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其价值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分摊,使得折旧、摊销金额与经济利益联系起来。
3.3 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扣除。表明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样的长期资产减值政策,在税法上均不予以承认。所以,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无法在税前扣除,它对所得税数额没有影响,只会形成纳税的暂时性差异。由此可知,用长期资产减值来对折旧摊销进行替代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
4 完善我国长期资产投资中的资产减值的措施
4.1 合理定义资产组
我国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但与IAS36中有两个区别:(1)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没有强调是在资产的持续使用中:(2)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没有定义资产组是最小的资产组合。我认为,我们按照资产组来确认减值的资产,肯定都是在使用的资产,如果不是,则应该按照其他方法来确定可回收金额,所以我建议应当在资产组的定义中加入这对于独立产生现金流的最小资产组合,如果没有最小这一规定,就容易带来资产组认定上的随意性和可操纵性,使得企业存在盈余管理的空间,所以我认为也应该加上现金净流入最小资产组合的规定。即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定义一致。
4.2 合理转回资产减值损失
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资产减值的规定,为了避免资产减值准备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业绩,要求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但不允许转回也会给企业操控利润的机会,当企业计提一笔重大减值后,以后期间的折旧摊销就会更低,利润就会更高,同样会导致准则的滥用。所以,我认为还是应该允许资产减值后的转回,为了避免企业的盈余管理,建议引入I当且仅当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在上次确认减值损失后发生了变化,才应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商誉外的资产的减值损失。
4.3 加强减值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1)加强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监管,表明固定资产的来源,如当期添置的固定资产或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对处于建造中的固定资产,披露支出金额,一旦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立刻转为固定资产。(2)对无形资产,披露当期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转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要求单独说明增加的无形资产的来源,如内部开发、单独取得和合并取得;当期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本期确认的摊销额和减值准备金额;存在合同承诺的购买无形资产金额。(3)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如果某一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与利润相比达到某一比例以上,要求出具公司说明和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我国现在不允许转回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的长期资产日后价值得以回升,且金额达到当期损益的一定比例以上,应予以披露。
参考文献:
[1] 文廷,戴德明,夏大慰.资产减值会计[M].大连:大连出版社,2005.
[2] 戴德明.资产减值会计计量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5,7:22-24.
[3] 徐祥林,肖俊.对资产减值会计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J].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4,7:51-53.
[4] 佟欣.资产减值会计问题研究[D].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5] 陈小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理论探讨与实证分[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