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会计集中核算的特点开展政府审计
沙玲玲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施,有人认为是强化了财政对会计的监督作用,从而弱化了政府审计的监督作用。对此观点,笔者不予认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行并不是弱化审计监督的作用,而是给政府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之前,各行政单位的所有财务状况都是审计监督的内容,审计重点则由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后,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都得到了一定的规范,但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监督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虽然被审计单位的所有财务资料全部移交给了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由会计核算中心来负责完成,但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支出审批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会计核算中心实质上是一种代理记账。然而审计监督的内容和重点应随之调整。
从审计内容方面来讲,对会计核算中心审查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严密有效、会计监督工作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坚持按制度办事、按规定的标准核定收支,以及代为保管的资金是否安全完整;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被审计单位,主要审查其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收入的真实完整性,支出的合法有效性,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以及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等方面。
从审计重点方面来讲,应当放在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监督未涉及和不能监督到位的事项和方面,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审查报假账问题。各单位或部门的所有经济业务通过报账员到核算中心报账并进行资金结算,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只能识别票据的真伪,而不能判断经济事项的真伪,某些单位会出于利益诱惑,以正规发票、假内容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因此,审计监督的重点必须放在审查经济事项的真假上和经济活动的合法合理性上。
2.审查转移“下沉”资金。因为非全额拨款单位和群众社团,如食堂、工会、协会等并没有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所以有些全额拨款单位可能将部分资金向所属的非全额拨款单位或群众社团转移,以便于逃避监督,资金“下沉”成为了会计集中核算的一个突出问题,应作为审计内容中不可遗漏的部分。
3.审查“账外账”和“小金库”问题。一些单位为逃避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管设置“两本账”,一本由核算中心代理核算,都为符合规定的合法支出;另一本账由单位自身核算,多为不符合规定、不合法的支出。会计集中核算主要监督支出,并且往往局限于票据要素是否齐全、报销手续是否完整上。由于支出与收入的监督方面有所脱节,一些单位钻管理上的空子,把透明度不高的收入如赞助费、培训费等不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形成“体外循环”,因此,审计时必须将收入与支出结合起来审查。
4.审查账外资产。会计核算中心记账不管物,而被核算单位管物不记账,一些被审计单位只管资产的使用,资产形成后既不及时报送会计核算中心又不做相应业务处理,尤其是基建、举债、捐赠、划拨等形成的资产,有相当一部分形成账外资产。因此,审计时要将各单位的资产审查清楚,做到账实相符。
5.审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被审计单位会计和出纳的牵制机制弱化,单位财务的知情人是报账员,而对报账员尚未形成完善的约束机制,这样也就为报账员作弊提供了便利,如有的报账员通过模仿单位领导签字或私盖单位领导印章虚假报账从而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审计监督应将检测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和时效性作为审查的重点之一。
(作者单位:下城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