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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对教育成本核算的影响与对策

高校学生缴学费上学是共同趋势。学费的提取、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要求高校必须开展教育成本核算。开展高校成本核算必须进行会计制度的改革。

  一、教育成本分担与高校学生缴学费上学教育是政府对国民的一项准公共服务事业,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教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教的主要收益者是国家、社会,因而任何国家都对高等教育作了投入。同时,高校学生也可以从中获得预期收益,预期的经济与非经济收益,包括预期收入和福利的增加、职位的晋升机会的增多等。因此受高等教育的支出具有私人收益或个人投资的性质,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受教育者应负担一部分高等教育的成本。如果高校的经费全部由政府负担,所有纳税人支付高校的教育成本,只有部分人收益,这就有失高等教育的公平。

  高校的经费不足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高校的财政危机日益加深,矛盾尖锐,表现是政府拨款下降,高校生均教育经费减少,基础设施陈旧,教学设备老化。高校经费问题之所以棘手,这是因为一方面它比其它各类各级教育投入更为昂贵。据有关资料分析,高等教育的生均教育成本是初等教育的5到40倍;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的社会需求日益扩大,需要更多的投入。美国是一个高校经费来源渠道较多的国家,州政府及其所辖地方政府投入较多,约占50%左右,中央联邦政府的投入也占到10%左右,整个政府部门投入合计占60%,其余的就是私人捐赠、学校学费收入以及其它收入。其中学生的学费一般在20%左右,这也是美国高校收入的重要泉源,尤其是私立院校,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费收入已占其收入的41·2%。我国情况也是如此。今年国务院决定,为了把我国基础教育夯好夯实,在今后若干年内,将新增的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搞好县一级教育,因此就不可能对高等教育有更多的投入。所以从发展的趋势看,单纯地采用一种方式来解决高校经费都是困难的。因此美国州立大学校长约翰斯顿(D.John-stone)提出“成本分担”的观点,即高校教育成本的支付应由国家、社会(在美国主要是企业)和个人(学生)三者分别负担。高校学费不是高等教育服务价格,只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一部分。这观点已被大家接受。由此可见,学生缴费上学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

  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必须对生均教育成本进行核算目前对高校学生的学费估算,世界各国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应收学费按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估算。例如美国公立大学的学费占国民收入的6·65%,私立占29·48%;日本的大学学费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公立大学为13·74%,私立为40·20%。二是应收学费按占高校经费投入的比例估算。例如日本高校(包括公立、私立)平均数在36%,其中私立达65%。现在我国财政拨款占到高校经费的55%左右,就是说应收学费已占到高校经费收入的30-40%。三是应收学费按占居民家庭年均收入的比例估算。目前我国主要采取这种估算方式。根据我国情况约为20%。四是按占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估算。美国1994年,平均为33·3%,其中公立大学为17·1%,私立院校为40·7%。日本公立为34%,私立为53·7%。马来西亚为10%。澳大利亚为20%左右。根据各国和我国情况看,我们认为确定高等教育学费不外乎前述四种方式。其中,最基本的还是首先要把高等教育的成本算清楚,明确了办好高等教育每年究竟要花多少钱,然后才好分担。有了成本,再来确定国家分担多少,从而计算出高校学费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有了成本,就可按原有分担比例,计算出居民应缴学费多少,从而可看出居民是否负担得起,进一步考虑应收学费占居民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有了成本,就可以计算出高校本身资金是否能够周转,从而确定应收学费占高校经费的比例是高还是低。因此,高等教育成本应当是确定高等教育学费的首要依据。其次,开展教育成本核算,使衡量办学效益高低有了重要标准。目前教育成本核算的滞后性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弊病,使高校有限的教育经费和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已严重制约着高教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是建立高等教育补偿机制的前提。高校庞大的固定资产,由于没有建立折旧制度,就无法自己进行补偿,直到自行报废和消亡。这些都必须通过开展成本核算,加以改变。再次,在推行学分制过程中,开展生均教育成本核算成了必须要迈过的一道门槛。推行学分制后,由于每个学生所修学分不同,按学分多少所承担的学费也就各不相同;而学费既是教育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只有将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每一学分所占用的成本含量确定下来,每个学生的学费才能计算得清楚、准确。这样,推行学分制才有了实际的经济意义。

  三、开展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必须改革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目前全世界相当多数国家的公立学校还没有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我们也只能按“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来偿试高校成本核算的改革。要开展高校成本核算,就应像企业那样搞成本核算,不能采取匡算法、模拟法取代实算法。为此,必须改革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建立一套更符合实际的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体系。

  (一)明确规定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中的教育成本的概念成本作为一个经济范畴,随着商品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改变其内涵、外延表现形式。因此高校教育成本可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高校教育成本是指培养一名有一定层次的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国家、社会和学生个人所付出的全部耗费,甚至包括机会成本;而狭义的高校教育成本是指高校在教育活动中为培养一名有一定层次的合格高级专门人才所耗费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物质劳动和活劳动价值。高教开展成本核算,显然只能延用狭义教育成本概念。狭义的教育成本应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即传授知识消耗的活劳动报酬:如教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支出等;学生助学金(包括学生助学金、贷款贴息、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基金)、物价补贴、医疗费用等;传授知识所应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消耗的费用:如实验器具、教学用具、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室房屋等的消耗;教学和行政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行政仪器设备费、校园绿化卫生费等;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耗费以外涉及培养学生的其他开支,如外籍专家费、外事活动费、学生活动费等。我国正是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入,许多保留计划经济痕迹的东西将不断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在实行成本核算的同时,我们还应及时将不该属于成本范畴的费用及时去掉,以解决一些实际情况所产生的成本不实问题,主要包括:

  (1)学费减免、助学金、贷款贴息等是国家缓解因居民收入悬殊而产生高等教育机会不公平的重要手段,本不应列入成本,但按实际成本原则,这些是学校实际支出,所以还应列入成本。但对学生勤工助学和奖学金,我们认为还是应列入成本。学生勤工助学,是值得提倡的,这些学生在接受助学款的同时,为学校提供了必要的服务。奖学金提高了学生素质,奖学金成了提高准公共产品“质量”的技改措施的投入,因此,应列入成本的。

  (2)由于高校还未实行养老统筹制度,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均由财政单独拨款,不足部分由学校负担,故应将财政单独拨付的离退休经费从离退休保障支出中扣除,仅将学校负担的离退休经费计入本期成本。今后,高校没有此笔负担时,自然就没有这笔成本支出。

  (3)我国正处于房改时期,商品化还未完全到位,因此,已实行教职工住宅商品化、产权全部归教职工所有的职工住房,应从学校固定资产总额中扣除,这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费就不应计入成本。

  (二)明确规定应遵循的会计原则

  (1)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实际成本是指培养不同层次人才实际投入的人、财、物的货币表现值。

  (2)会计期间学年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成本核算期间的划分不同于企业会计期间的划分,即不能采用日历年制,而是采用培养周期学年制。这里所说的培养周期是从培养对象入校至毕业的时间,学年制是指从每年的8月份至次年的7月份为止的时间。这与西方国家以学年为会计期间一致(美国高校是从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3)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学生培养期间,教育投入和培养对象的成长进度往往是不同步的。如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图书等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内均为一次性投入,这些投入往往可以培养很多届学生。因此,先开支的费用应按比例计入当期和以后各期的教育成本中去,而不能将当期开支的所有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的教育成本中去。又如税金、利息等,往往是事后提取,则必须预先计入当期的教育成本。

  (三)明确规定核算对象,设立成本核算所必需的科目根据高校的特点,应分别按照各专业、各层次的学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编制成本计算单,以全面全过程反映各专业、各层次学生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教育成本。总账科目必须增设:“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科目。开展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和收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高等教育财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摸索前进,以其早日完善我国新的高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