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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3-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1992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渡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原旅游部门所属的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还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102 银行存款        
  109 其他货币资金      
  111 短期投资        
  113 应收帐款        
  114 坏帐准备        
  119 其他应收款       
  121 原材料         
  122 燃料          
  124 低值易耗品       
  126 物料用品        
  128 库存商品        
  131 待摊费用        
  141 长期投资        
  151 固定资产        
  155 累计折旧        
  156 固定资产清理      
  159 在建工程        
  161 无形资产        
  171 递延资产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01 短期借款  
  203 应付帐款  
  209 其他应付款 
  211 应付工资  
  214 应付福利费 
  221 应交税金  
  223 应付利润  
  229 其他应交款 
  231 预提费用  
  241 长期借款  
  251 应付债券  
  261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301 实收资本   
  311 资本公积   
  313 盈余公积   
  321 本年利润          
  322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501 营业收入          
  502 营业成本          
  503 营业费用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
  511 管理费用 
  512 财务费用 
  521 投资收益 
  531 营业外收入
  532 营业外支出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预收帐款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单设“预收帐款”科目。
  4.企业如发行1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应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5.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