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研究
从银行角度讲,《商业银行法》23〔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而对于企业来说,1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中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另外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中也规定:“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行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这就是说,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不能以各种名目将信贷资金投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 而在现实中,我国上市公司将本应按照申请贷款时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但是却用种种手段避开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违规进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信贷资金违规入市的手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直接入市。通常,信贷资金是用于满足企业的项目融资需求,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却将取得的银行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股票质押贷款等信贷资金直接入市。za例如:2007年6月18日,中国银监会宣布对涉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挪用短期贷款进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的交通银行(601328)和北京银行(601169)两家上市银行给予罚款和行政处罚。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以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建设核电站为由,累计从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等商业银行获得流动资金贷款共计51笔,金额23.66亿元。
经查,在全部贷款中,有87.32%的银行信贷资金被企业挪用,其中6.12亿元被划入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有关联关系的房地产企业,1.32亿元被挪用于证券市场和其他方面。正是由于两家上市银行对资金流向及用途缺乏必要的监管,导致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能够比较容易的流入房地产市场以及股市。
第二,间接入市。这种方式主要改变企业账户名目,通过券商和信托公司合谋违规募集信贷资金,由委托关联方间接进行股票投资。例如:2006年6月以来,中国海运(集团)公司(控股中海发展(600026) (HK1138)、中海海盛(600896)及中海集运(HK2866)三家上市企业)从招商银行(600036)等6家银行共获得了27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至少24亿元被其直接或间接划至证券经营机构用于申购新股。在此过程中,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所采用的主要手段便是由改变企业账户名目转汇至招商银行上海东大名支行的结算账户,然后划入证券经营机构间接投入到股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