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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临界点变化在工资薪酬筹划中的运用探析

 一、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涉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与取得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种情况: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确定使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种情况:如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使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该种计税办法为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二、税率临界点税负的反向变化
  案例1:宋先生2010年1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当月工资为3400元。宋先生1月份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
  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400-2000)×10%-25=115元,宋先生1月份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490元。
  假定宋先生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为1800元。则1月份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2000-1800)×10%-25=2175元。
  下面我们来看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的问题,假定此时给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1元,则宋先生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1×15%-125=3475.15元。税前奖金增加1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益减少(24001-3475.15)-(2400-2375)=1099.15元的现象。只有当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25295元,其税后收入才能与超过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的税后收入相等,也就是说适用税率10%与15%临界点存在1100.15元税收负担(1295元税后收入)反向变化的区域。同样道理,适用税率15%与20%临界点(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也存在2750元的税收负担(3438元税后收入)的同样区域,其他税率级次之间同理,(简化起见,未予列出)。
  这种适用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现象是由于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引起的。在超额累进税率下,24000元按照10%计税,只有多出的1元应按照15%计税,而全额累进税率下24001元全部按照15%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应出现全额累进税率的现象。导致这种矛盾状态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按年征收(年薪制)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是按月征收(月薪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设计的基本时间单位是月,而所处理的“雇员全年一次性奖金”却是以“年”为时间单位,两个计算单位的不一致是导致上述矛盾的根源。《通知》把雇员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虽然解决了适用税率的问题,但速算扣除数却是按照12个月来规定的,一个按月,一个按年,由此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这种不匹配导致的后果就是,随临界值变化,会出现适用税率超额累进、全额累进并存;不利于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也加大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需要与税收成本机会、代扣代缴操作、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难度;在事实上赋予了速算扣除数实体意义,速算扣除数不是法律列举的方法,只是为方便计税工作使用的计算方法,不能成为改变、影响税收结果的税制要素。
  三、根据临界点变化筹划选择年终奖发放方式及数额
  根据前述政策谋划,全年一次性奖金实现最佳节税的案例分析。
  案例2:2009年,张先生每月工资为9000元,全年奖金预计有72000元。我们按照三种方式来发放奖金。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6000元。则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6000-2000)×20%-375]×12=2670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5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57000元。张先生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1)除7月份外,各月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2000)×20%-375]×11=11275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5000-2000)×25%-1375=4125元。
  (3)年末发放的57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7000×15%-125=8425元。
  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3825元。
  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72000元。
  每月工资应纳税=[(9000-2000)×20%-375]×12=12300元。
  年终奖应纳税=72000×20%-375=14025元。
  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6525元。
  通过比较以上三种奖金发放方式看出,“奖金分期发放法”方式纳税负担最高,方式一分别比方式二、三多纳税款2875元、175元,方式二最节税。
  结论一:为降低税负,全年奖金发放应选择年中发放一次、年底发放一次的方式进行。那么在年中、年底发放奖金之间,有没有存在筹划空间呢?下面进行一下筹划比较。
  方式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60000元。张先生应纳税:
  7月份以外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9000-2000)×20%-375]×11=11275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2000-2000)×20%-375=3425元。
  年末发放的6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
  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3575元。
  通过将方式四与方式二对比发现,两种方式虽然都是分别进行两次奖金发放,但方式四比方式二又多节税250元,方式四最节税。自此我们确定回归半年奖、年终奖发放可以提供最大的节税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方式四与方式二都是年中一次,年底一次,区别只是在发放数额上有所不同,税额相差250元,这里的筹划技巧就是对前述临界点的筹划、把握运用。在方式四中,在年终奖适用税率在确定时,60000÷12=5000元,5000元刚好是适用税率15%的临界值,同时7月份半年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20000元,适用20%税率;方式二中,年终奖57000÷12=4750元,仍按15%税率计征,而7月份半年奖15000与当月工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导致适用了较高的25%的税率,最终导致整个应纳税额提高。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年中、年底的奖金数额,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可以实现更高节税收益。特别是相邻两档税率的临界值相差很少的时候,在求得的年终奖金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通过减少年底奖金发放额,使其商数靠近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档次,达到实现节税的最佳效果。是否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又优于方式四呢?下面再来看一种方式。
  方式五:每月先发放奖金1000元,年终再发放一次性奖金60000元。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每月工资与奖金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000-2000)×20%-375]×12=14700元。年终奖纳税计算同方式四为8875元,张先生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3575元,与方式四缴纳税款相等。对比方式四与方式五,看一下其中的筹划技巧。不难看出,方式四中7月份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未使7月份工资适用税率提高到25%,方式五将12000元平均到全年12个月发放,由于原来当月工资适用税率已经是20%,未导致税率变化,因而未达到更加节税的效果,但是如果7月份的工资加半年奖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超过了20%,那么方式五将带来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结论三:年终奖在发放时,通过全面筹划与选择,应尽量选择两次发放,年中、年末各一次方式进行,在确定年中、年末发放数额时,综合考虑要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及注意每月适用税率的变化,同时与“奖金分期发放法”筹划相结合,以争取达到最优的筹划方案组合。
  临界点筹划建议:当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与年终奖纳税税率有差别时,通过进行奖金发放方式及数额的筹划组合,应争取将员工全年工资、奖金的80%以上收入控制在一个最低的税率档次上,尽可能避免数次累计发放奖金、津贴,导致提高适用税率档次而多缴税。总的原则应该是:将总收入平均化分摊到个月,以避开最高税率,在年终奖金所用税率不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情况下,只要控制年终奖金适用税率不提高一级,就尽可能将全部奖金作为年终奖金进行一次发放发放,如果年终奖适用税率已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那么就将奖金合并入各月工资,这里,把握好临界点数值是筹划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