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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薪酬收入税务筹划浅析

 税务筹划应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计征、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费用扣除的办法,用应税所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既为个人的应交所得税。下面以教师为例,结合高校实际,介绍以下几种方法。
  一、收入隐性化
  减少收入就是减轻税赋,超额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超额越低适用的税率越低。使收入趋于隐形的一个常用的方法是薪酬转化成福利。比如,学院提供的福利待遇措施是为高校科研人员提供进修培训的机会, 更新知识是高校教师人人面对的问题,在教师名义工资不增加的情况下,学院支出也不增加,学院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通过报销进修培训费用,则有利于教师知识的更新,也可降低教师的名义收入,降低其税收负担。学院还可通过提供上下班的班车、免费误餐卡,提供家具、办公用的电脑设备、为职工子女交纳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由学院签约提供水、电、天然气供教师使用等薪酬福利化措施。
  案例1:某高校引进专业建设急需的技术人才小高,与学院协议约定月薪6000元,由于租两居室套房每月需支付2000元房租,则小高的应纳所得税额为,(6000-2000)×15%-125=475(元)。如该校为小高提供免费住房,将应付工资下降到4000元,由于小高个人应税所得的降低,其应付个人所得税也降低,而学校的支出则不变。若小高收入为40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4000-2000)×15%-125=175(元)。经此筹划,小高可以节省个人所得税475-175=300元。
  二、均衡月间收入
  由于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应税所得在各月分布越均衡,越有利个人节税,通过均衡各月收入水平,降低适用税率的档次,以达到节税的目的。高校教师一般正常上课期间有课时津贴,课时津贴多在寒暑假放假时集中发放,年度中各月收入不均衡,造成各月税负不均,还有些院校采用年终一次发放全年课时津贴办法,如能均衡月间收入也可以大大节税。
  案例2:假如小高月薪10000元,第一季度奖金30000元,有两种节税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季度奖随下月一次发放,方案二,季度奖在下季度各月均摊。
  若采用方案一,季度奖随下月一次发放,则
  4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30000)-2000=38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8000×25%-1375=8125元
  5、6月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25元
  合计4、5、6三月共交税金额为8125+1225+1225=10575元
  若采用方案二,季度奖在下季度各月均摊,则4、5、6每月发奖金10000元。
  则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10000)-2000=18000,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8000×20%-375=3225元
  合计4、5、6三月共交个人所得税金额为3225×3=9675元。
  很显然,通过计算比较可知:小高的季度奖通过平均到下一季度各月比一次发放可以节税为:10575-9675=900元。
  三、避免一次性发放年终奖
  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国家专门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月的工资薪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当月工资低于2000,因用年终奖金额扣除两者的差额后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虽有上述规定的计算办法,但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仍然可使用九级超额累进,那么,如何合理筹划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交纳呢?以下举例说明。
  案例3:假如小高2009年12月份工资2000元,取得年终奖金60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工资收入2000,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收入税额的计算为:确定适用5%的税率,应纳税额为:6000×5%=300(元);税后所得为:6000-300=5700(元)。
  若上例取得的年终奖金为6300元,其它条件相同。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工资收入2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收入税金的计算为:因月收入为:6300÷12=525(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6300×10%-25=605(元);税后所得为:6300-605=5695 (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知:虽然小高收入只增长了300元,但税后所得却下降5元。税负由300元上涨到605元,收入的增长远低于税负的增长。这样,对于超额的临界部分,应注意计算超额超率临界点,避免适用高一级税率,出现实际税后收入慢于税负增长的情况,避免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表1是测得的年终奖增长慢于税负增长的区间,可供参考计算。
  四、纳税项目灵活使用
  依据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特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那么对于偶尔有稿酬,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学院科研人员,如何筹划应税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进行纳税筹划时,到底在多高的收入水平上,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劳务报酬所得是合适的呢?
  一般而言,劳务报酬的起点税率是20%,当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低于20%时,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要低于劳务报酬的税负;而当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均为20%时,就需要计算一下两者的收入水平,求出无差别平衡点,对临界点的超额部分,尽量费用化。
  一是劳务报酬好于工薪所得。
  案例4:刘教授从事工程项目设计研究,为某企业设计一项目取得设计收入52000元。
  方案一:按工薪所得: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按工资税目纳税
  应纳税额=(52000-2000)×30%-3375=11625(元)
  方案二:按劳务报酬: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税目纳税
  应纳税额52000×(1-20%)×30%-2000=10480(元)
  经计算可知: 若刘教授按临时接受设计任务,和企业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合同关系,则可达到节税目的。
  二是工薪所得好于劳务报酬。由于近些年,高校扩招,急需任课教师,而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参加事业单位招考,手续多,进人慢,为此,高校每年使用大量的代课教师,对于这部分代课教师,该如何筹划其工资报酬呢?
  案例5:王女士在某高校兼职代课,收入为每月2 500元,降低税负,筹划如下:
  方案一:如果王女士与该高校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其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其应纳税额为:(2 500-800)×20%=340(元)
  方案二:如果王女士与该高校签定合同制的雇佣关系,来源于该高校的代课收入则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为:(2 500-2000)×10%-25=25(元)
  因此,王女士如与该高校签订长期代课聘用合同,则每月可节税315元(即340-25)。
  五、对多项劳务报酬分项计算
  如果一人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几项不同的劳务报酬,是将几项合并纳税,还是分别减除费用?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才能更节税。
  案例6:某教授某月利用空闲时间给几家公司提供了短时劳务,同时取得几项收入:设计一张图纸收入2万元;翻译收入1.5万元;技术服务收入3万元。
  分析:合并加总应税所得额=(20000+15000+30000)×(1-20%)×20%=52000 (元)
  应纳税总额=52000×40%-7000=13800(元)
  若分项计算纳税:
  设计税=20000(1-20%)×20%=3200(元);
  翻译税=15000×(1-20%)×20%=2400(元)
  技术服务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总共应交个人所得税=3200+2400+5200= 10800。可以看出,分项计算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3000元。
  六、年终重奖单独筹划
  学院为了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对于教师获得+2400国家教学奖、省级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一般给以重奖。对于这部分奖金收入,如何筹划。
  案例7:假如会计专业教学团队在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获奖,学院奖励团队带头人40万,对这40万元奖金如何筹划使税负最低?
  假如当成一个月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00000×45%-15375=164625(元)
  如果这40万元奖金当成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00000×25%-1375=98625(元)
  可以看出,由于改变了重奖的计税方式,可为该教学团队节省税负66000元,大大激发教学人员从事科研创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