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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融资租赁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的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
  一、融资租赁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要点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关键要确定该日租赁资产成本和租赁负债的金额。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租赁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租金的本金部分是构成租赁资产成本的主要因素;租金的利息部分构成未确认融资费用。第一,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仅指属于租金的部分)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时,租赁资产成本由租金的本金部分构成,租赁负债由租金构成。第二,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第三,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与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应等于租金减去本金,即利息。基本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债务)
  第四,如果发生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此时,租赁资产成本由租金的本金部分以及初始直接费用构成,租赁负债由租金构成。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租赁资产成本)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债务)
   银行存款 (初始直接费用)
  以上可以看成两个分录:
  基本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债务)
  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第五,其余有关费用的处理方法同初始直接费用,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认与摊销没有影响。这样,上述基本会计分录可以演变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会计分录不变。
  二、融资租赁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运用
  [例]2010年10月5日,甲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一条生产线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有:租赁从2010年11 月1 日起,租赁期为4年;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支付租金300000 元, 期末支付; 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900000 元;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10%; 甲公司无担保的资产余值。甲公司在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差旅费等10000元。甲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编制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分录。
  一是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甲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10%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300 000×4+0=1200000(元)。计算现值的过程如下: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的年金现值300000×(P/A,10%,4),查表得知:(P/A,10%,4)=3.1699,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的年金现值300000×3.1699=950970(元),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0000元。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0000元。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0000元就是租金的本金部分。二是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与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即: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1200000-900000=300000(元)。三是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资产价值。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四是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91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租赁资产成本910 000元,其中,本金900000元,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租赁负债1200000元,即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租金-本金=1200000-900000=300000(元)。
  三、融资租赁资产担保余值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资产的担保余值就是租赁各方事先预留的资产未来值。即:在合同签订时就已商定的余值,而不是在租期届满时,再讨论确定的市场价值。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还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两条是矛盾的,存在不妥之处。因为若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最低租赁付款额包含了担保余值,担保余值就折现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了,那么应计折旧总额应该是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现值后的余额。因此不能直接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扣除担保余值,只有将其折成现值后才可扣除。
  基于上述理由,关于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方法一:担保余值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单独设置“担保余值”会计科目;“长期应付款”包含担保余值。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在基本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补充担保余值分录。借记“担保余值”,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此时,租赁资产成本仍由租金的本金部分以及初始直接费用构成,租赁负债由租金以及担保余值构成。方法二:担保余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要将担保余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处理。设置明细科目“固定资产――担保余值”,不得计提折旧,也就是该部分价值不会减少。其会计处理是,在基本会计分录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分录:借记“固定资产――担保余值”,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前例中,若甲公司担保租赁期届满时,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0 元,则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910000
   担保余值(或固定资产――担保余值) 2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4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若采用设置“担保余值”一级科目进行核算的方法,可以使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更清楚地反映租赁资产成本,不会产生会计核算的混淆,会计人员更容易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