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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2010年11月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国小企业会计行为,加强小企业管理,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以取代2004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减少小企业纳税调整事项,降低小企业纳税成本,《意见稿》在坚持其原则前提下,应尽量与企业所得税法趋同。笔者就《意见稿》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面问题予以探讨。
  一、《意见稿》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趋同问题
  据统计,在全国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小企业是我国企业中的主力军。目前各小企业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相关内容早已过时,实际工作中小企业无所适从。从全国各地的调查看,《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执行率仅为一半左右。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存在着较大差异。实践证明,这些差异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成本,也加大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鉴于小企业规模小,人员少,会计业务较简单等实际,《意见稿》充分体现了简化实用,与税法趋同的突出特点。
  (一)不计提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存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资产,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对于短期投资、存货、应收款项三项资产分别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需计入当期损益,将减少企业当期利润,并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而在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现象,并未发生实际损失时,不认定为资产减值,不允许税前扣除。计提减值准备,会导致企业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和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出现差异。为减少企业的纳税调整事项,降低纳税成本,意见稿对所有资产都不再计提减值准备,与所得税法趋同。
  (二)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规定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会直接影响当期累计折旧金额,并最终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影响。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制度》均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为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与所得税法趋同,意见稿增加了与税法完全相同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除此之外,意见稿中还增加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即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畜产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以此避免因折旧年限不同而产生的纳税差异,降低纳税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小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式。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以取得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被投资单位发生净损益,按照实际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损失)。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取得股权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价值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后随着被投资单位发生净损益,投资账面价值要根据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而调整。
  可以看出,成本法的损益变化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调整原有账面价值。而权益法则较复杂,在初始投资和后续计量时,都可能调整账面价值。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也就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也需纳税。这就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一致,而采用权益法则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为简化会计核算,减少纳税差异,《意见稿》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意见稿》关于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建议
  《意见稿》充分借鉴了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并考虑到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与需求,与所得税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协调,但《意见稿》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面,还有以下问题值得探析。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将所得税视为一项利润分配,对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完全服从税法规定。导致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核算完全分离,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新会计准则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下简称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债务法通过将资产、负债的账目价值与计税基础比较,确定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它更加注重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强调只有在对资产及负债可靠、完整计量的基础上,才能取得完整、有用的利润信息。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计算思路和债务法一致。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以及附列资料四大部分。计算时,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得到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计算出应纳税额。意见稿虽并未明确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但在“5601所得税费用”中指出,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可以看出,《意见稿》实际仍然在执行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无益于小企业降低纳税成本,并会增加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应采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
  (二)所得税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 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使用到的会计科目只有两个:一个是“所得税费用”,另一个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若采用债务法,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在差异,导致依据会计准则核算的利润为基础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和依据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相同。根据它们对未来纳税的不同影响,将这些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当期,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地,在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当期,若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意见稿》中并未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建议增加这两个会计科目。
  (三)利润表格式的规范 《意见稿》中的利润表分为四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算出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加上其他业务收入及投资收益,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算出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支净额算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得出净利润。《意见稿》中利润表采用先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再计算营业利润的方式。而我国企业利润表一般采用多步式结构,分三部分:用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加上投资收益等算出营业利润;用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算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算出净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润表是直接计算营业利润,这也与新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致。新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主表的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格式与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润表完全相同。小企业采用与会计准则一致的利润表,可以大大简化会计核算工作,减少工作量,降低会计工作成本。
  所得税会计处理是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在遵循基本原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的前提下,与企业所得税法趋同,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高税收部门税收监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