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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或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扣除比较

一、税法处理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扣除的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从扣税方法看两者处理是一致的,都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
  二、会计处理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其他新应税消费品时会计处理是不同的。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的处理: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包含的消费税,在外购时计入材料成本,在生产领用时按生产领用消费品包含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最终计算的消费税等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贷方减借方,扣除的是生产领用消费品包含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的处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在委托加工收回时,其包含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成本,全部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最终计算的消费税等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贷方减借方,扣除的消费税,是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包含的全部消费税,而不是生产领用的委托加工消费品包含的消费税。
  会计处理上,外购的应税消费品扣除的消费税是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包含的消费税,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扣除的是全部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的消费税,而不是生产领用消费品包含的消费税,两者计算结果是不一致的。
  同时也注意到,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扣除的都是生产领用部分含的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和税法是不一致的,会计上扣除的是全部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的消费税,而不是生产领用部分的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案例
  [例1]甲企业用外购的烟丝加工卷烟,2011年9月,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为0,本月外购烟丝80000元,增值税17%,生产领用40000元,期末库存40000元,生产卷烟10箱,全部对外销售,每箱不含税售价25000元(卷烟税率56%,烟丝税率30%)。
  [例2]乙企业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卷烟,2011年9月,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为0,本月发出烟叶40000元,委托外单位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16000元,增值税2720元,收回后,生产领用一半,月末库存一半,生产卷烟10箱,全部对外销售,每箱不含税售价25000元(卷烟税率56%,烟丝税率30%)。
  (一)税法计算的消费税的比较
  例1:应纳消费税=(10×150+10×25000×56%)-40000×30%=129500元
  例2: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价值=(40000+16000)/(1-30%)=80000元(含消费税24000),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40000+16000)/(1-30%)×30%=24000元,生产领用了一半,应纳消费税=(10×150+10×25000×56%)-24000/2=129500元
  外购烟丝价值8000元,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价值80000元,生产领用均是一半,税法上计算应纳消费税均是129500元是一致的。
  (二)会计上处理的比较
  例1:
  借:原材料(原材料的价值中包含消费税)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生产新的消费品生产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28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生产领用外购消费品含的消费税) 12000
   贷:原材料 40000
  生产新的消费品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9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4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1500
  应纳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贷方减借方=141500-12000=129500元
  例2:
  发出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0
   贷:原材料――烟叶 40000
  收回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4000
   贷:银行存款 42720
  入库:
  借:原材料――烟丝 56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56000
  生产新的消费品生产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28000
   贷:原材料――烟丝 28000
  生产新的消费品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9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4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1500
  应纳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贷方减借方=141500-24000=117500元




  外购烟丝价值80000元,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价值80000元,生产领用均是一半,二者应纳消费税应一致,但会计计算结果不一致。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外购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上是正确的,并且和税法的规定一致;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需要改进,收回时把委托加工环节的的消费税计入成本,生产领用时再转出生产领用部分的消费税。
  如上例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处理如下:
  发出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0
   贷:原材料――烟叶 40000
  收回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0(含消费税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20(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2720
  入库:
  借:原材料――烟丝 80000(含消费税2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80000
  生产新的消费品生产领用:
  借:生产成本 28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000
   贷:原材料――烟丝 40000
  生产新的消费品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9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4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1500
  应纳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贷方减借方=141500-12000=129500元
  这样委托加工收回或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就统一了,都是在生产领用时把领用部分的消费税转出,同时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符合了税法的规定,也体现了消费税是价内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