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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方法探析

 一、税法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样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及进项税转出。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作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种情形。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的修改规定 将“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有保质期的货物,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作出严格的保质期限。这类存货超过保质期,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的方法
  (一)第一种处理方法:全部计入损失 甲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该批原材料全部转入清理,将该批原材料全部发生损失,与该批原材料有关的进项税额也应全部转出,不得抵扣。同时企业在将原材料清理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还应按17%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假设本例中原材料按成本价出售)。
  (1)转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7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0
  (2)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107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70000
  (二)第二种处理方法:扣除变价收入计入损失 企业在将原材料变价时取得收入10万元(不含税),不是全部发生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将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而对于取得的清理收入部分则可以认为未发生损失,不进项税额转出。
  (1)转入清理时,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金额=(1000000-100000)=900000(元),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000000×17%=153000(元),企业实际发生损失时,按扣除取得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53000
   贷:原材料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3000
  (2)取得变价收入时,将取得的变价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该部分原材料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3)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1053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53000
  第二种处理相比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进项税额转出170000-153000=17000(元),少缴增值税17000元。对于非正常损失且有少部分转让价值的存货,其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应按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算,对于无使用价值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作报废处理。另外,对一些过期食品、药品等进行贱卖,企业还应承受国家食品等部门查外风险及对人身伤害进行赔偿风险,因此,税务筹划不能脱离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