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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及应用研究

一、引言
   不同的折旧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报告利润,并对企业的税收负担、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加速折旧法作为较先进的一种折旧方法对企业乃至国家均有着深远的影响。不论国外发达国家还是我国本身,在固定资产折旧上都很重视此方法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加速折旧法的学术关注度自1998年起一直处于攀升状态,尤其在近两年内随着新会计法和税法的推出应用此趋势格外明显。由此可见,加速折旧法有着其研究应用的潜力和发展空间。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并颁布实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来,相关部门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先后发布了一些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内容越来越优惠。对于加速折旧法的特点,简单来说,它能够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缓解资金紧张,促进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使得风险分散,加强费用尽快转化为资产而增强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使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还会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向国际惯例靠拢。彭瑛(2001)介绍了加速折旧法的优点意义:对企业技术进步起到了促进作用,符合会计准则的稳健性的原则,满足会计核算的收人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的一般原则,延了企业的应交所得税及应付红利。并举例进行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与直线法之间的对比,以此阐释加速折旧的优势特点。毛乾梅和朱妤(2007)分析了采用加速折旧为企业带来的利益分析。对企业来说加速折旧是企业的一种融资方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提,前期会计利润后移。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使企业缴纳税款的时间大大延迟,这对市场经济机制下的企业来讲是极为有利的。并且会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更新,能更好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加速折旧法在特殊情况下的应用方面,刘妍(2007)分析了不同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收益的形响,在货币时间价值因素下折旧方法对企业收益的影响;在不同税制因素下折旧方法对企业收益的影响;在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下折旧方法对企业收益的影响;从上市公司角度考虑折旧方法对企业收益的影响。在如何对加速折旧法的不足进行弥补和改进方面,田彦霞(2008)说明了加速折旧可以运用的原因。在市场就竞争和经济发展下,运用更先进合理折旧方法势在必行。加速折旧法是目前比较适用的折旧法,对国家对企业均有利。并且从国际上各国形式来看,实行加速折旧,是我国经济体制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必要步骤。指出加速折旧的不足、月折旧额的差异不明,月折旧额的计提难操作,有悖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这些问题作者指出采用月折旧率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对其进行改进,并且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加速折旧法会得到合理运用和完善。加速折旧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借鉴国外利用加速折旧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我国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可行性,这不仅符合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而且对会计折旧方法的选择也是一种启发。
  二、加速折旧法优势及缺陷分析
  (一)加速折旧法优势分析
  加速折旧法相对其他折旧法具有以下优势。(1)加速折旧法有利于节约企业所得税。假如税法承认通过加速折旧法计算而出的折旧费用,那么实际上便相当于推迟了企业应缴所得税的时间。如美国税法规定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建筑物、机器设备和车辆分别按7.5%(折旧年限为20年),20%(折旧年限为10年)和40%(折年限为5年)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这种政策下,企业实际有效的所得税率能够从34%降至29.50%,下降4.5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程度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两方面所产生的作用不可低估。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来说对企业更为有利。可以通过一例来深入分析影响。例一:ABC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为400万元,假设净残值为0,不考虑折旧时的税前利润(EBIT)为200万,折现率10%,公司所得税率设为40%,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直保持赢利,折旧年限为4年。依旧和直线折旧法进行比较来分析加速折旧法的优势,如(表1)、(表2)。(2)加速折旧法有利于企业成本补偿。由(表2)可知,双倍余额递减法前期折旧额较多(200万,100万),后期逐渐降低(50万,50万),于是缴纳的所得税呈递增状态(0,40万,60万),与直线折旧法每年均同的数据相比,所得税递延,那么利润也就同样会出现递延(0,60万,90万),增加了前期的现金净流量。虽然,无论在哪种折旧方法下,所计提的折旧总额、企业所得税还是各年总现金流量是相等的。但正是这种后期成本费用前提,前期会计利润后移,利润与应纳税额前期少后期多的特点大大地延迟了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时间,也相当于从政府和投资方那里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也正是企业所利用的一种融资方法。相反,采用直线折旧法很可能导致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最重,这是因为直线折旧法使折旧额平均分摊,分别计入各年度成本,虽然平坦折旧额能够有效地防止某一会计年度内的利润过于集中,促使企业各期内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均衡,但同时也加大了企业在前期的税负压力。尤其对于新成立的和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加速折旧法就会显得尤为重要。这类企业或成立不久或急需成长,需要大量资金,而加速折旧法,尤其是其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恰好能够增加企业前期的现金流量,减少其借款费用,为其节约资金成本。这对市场经济机制下的企业极为有利,也就是企业利用了递延税款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加速折旧法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加快补偿固定资产成本,这也是加速折旧这种方法的实际意义所在。(3)加速折旧法有利于增加企业价值。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企业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如此来说,(表1)、(表2)的结果一目了然:直线折旧法下,NPV=507.2万;双倍余额递减法下,NPV=514.85万。后者净现值大于前者。也就是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企业价值得到了的更好的体现和实现了尽可能的扩大化。首先可以对NPV的计算方法进行分析:Ct越大NPV越大。也就是现金流量的大小决定净现值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价值高低。那么通过两表,双倍余额递减法与直线折旧法相比,企业早期的现金流量更高,就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净现值,也就在便利融资的基础上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价值。此外,在加速折旧法本身之中,与年数总和相法比,双倍余额递减法在早期能够提取的折旧额更高,那么也就会比年数总和法为企业增加更多的价值。
  (二)加速折旧法缺陷分析
  加速折旧也有内在缺陷。(1)加速折旧缺少理论依据。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用直线折旧法计算的折旧率的双倍乘以固定资产在每一会计期间的期初账面余额来计提折旧的一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法折旧率的计算数值是人为设计的,所以,计算出的折旧额并不一定就符合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实际情况。(2)加速折旧法折旧额的计算前后不一致。虽然采用加速折旧法年度间折旧额有明显递减,但在实际工作中计提折旧是按月均摊,并且固定资产使用年度和会计年度可以不一致,且折旧额必须在会计年度之间按比例分配。那么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个月折旧额的计算便显得有些复杂并且似乎不是加速折旧了。因为,由于上述原因会出现一种情况:一个会计年度被两分,前几个月计提一个相同的折旧额,后几个月计提相同的另一个折旧额,这两个折旧额之间由于折旧法的原因呈一种加速趋势,但是在被两分的两个个体内部,每个月的折旧额又是相同的,呈平速化。从而使得在同一年会计年度里,折旧额不能在各月之间均衡地体现加速的特点。尤其是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是时刻发生着的。并且这种前后两期折旧额计算的原则差异也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3)加速折旧法不能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固定资产在现实使用当中,它的价值损耗是由低到高再到低呈开口向下的二次函数。因为一部分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必然有一个人与机器、机器与机器间的磨合期。在此期间,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必然不会很高。当磨合期渡过之后其有形与无形的损耗必然会因使用及运行的熟练而提高。最后在机器本身的老化以及技术进步等因素下,固定资产的损耗就逐渐跌落直至淘汰。固定资产各期折旧额应该体现固定资产的效率和价值损耗的内在规律性。然则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前多后少就不能非常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这也同样是其它折旧方法的不足。







  三、加速折旧法的应用研究
  (一)在不同税制因素情况下加速折旧的选用
  (1)在比例税制下如何选则折旧。在此情况下,如各年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应选用加速折旧法。如在未来年份中所得税税率渐高,则应选用直线折旧法。因为,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 由于延缓纳税的收益与税率的高低成正比,往往会使未来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因延缓纳税带来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况。此时主要便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选择出最佳的企业折旧方法。(2)在累进税制下如何选则折旧。当利润额过高时,过高部分的利润所对应的税率就会偏高,从而影响到企业税负使之也将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直线折旧法。因为,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利润出现忽高忽低的状态,使之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同样不是绝对的,同样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分析来做出最终决定。
  (二)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加速折旧的选用
  (1)通货膨胀下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在通货膨胀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真实价值不符。加速折旧法可以加快投资速度,并且在加速折旧下收回的折旧基金还可以用来作为固定资产的再投资。这样,便可尽可能地避免因通货膨胀而使实际购买力下降所产生的风险。再者,加速折旧法还能有效发挥其税收挡板的作用,从而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时企业可以借此在递延期内投资,投资效益再用于支付后期的税款。这样的话,因通货膨胀而使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加重的风险在加速折旧法下便降低了很多。(2)通货紧缩下可选择直线折旧法。通货紧缩下的经济特点是市场供大于求,货币购买力上升,消费者消费欲望降低。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的实际税负会越来越高产生负面影响。而直线折旧法在此时便显示了其优势。因为直线折旧法的特点是折旧额各期平摊,那么在此情况下就不会出现如加速折旧法下税负在后期过高的情况而安全平稳地度过通货紧缩期。虽然直线折旧法不能解决通货紧缩下的各种情况,但其折旧特点能过帮助企业平稳发展。
  (三)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下加速折旧的选用
  我国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如果是在正常经营条件下,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特点可以起到递延所得税税款的作用。但如果企业是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情况下,那么由于减免期内折旧费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被抵消,加速折旧法便不能显示其优势,反而很可能对企业所得税产生负面影响,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假如例一中企业在前两年是免税的,采用直线法4年内平均每年税负=(2×200-100-100)×40%÷4=20(万元);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平均每年税负=(2×200-50-50)×40%÷4=30(万元)。显然双倍余额递减折旧(加速折旧)比直线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10万元。 所以在此期间,企业不宜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应选择减免期少提折旧,非减免期多提折旧的方法。
  (四)在补亏期限制的情况下加速折旧的选用
  企业出现年度亏损时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但最长期限是5年。因此,企业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未来几年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预计,在相同的生产经营利润下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那么这样来看,加速折旧在企业出现补亏的情况时不见得还保有其优势。尤其是高风险高收益的企业更要对此注重,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同样延续例一为例。假设例一中四年的前一年该公司出现亏损。因为在这四年中的总EBIT=4×200=800(万元),如果假定在直线法下该公司之前恰好亏损了800万元,那么次四年内的EBIT完全可以弥补这个亏损;但是如果运用的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因此法多计提折旧的特点很可能导致亏损额多于800万元,假定在此时其亏损了1000万元,那四年的EBIT不足以弥补这个亏损,这样的话其税负在这四年中便增加了(1000-800)×40%=80万元。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毕竟加速折旧的特点是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不同期间可能出现不同情况。但是加速折旧法会带来亏损的增长依旧是存在的,因此企业对此必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防患于未然。
  (五)加速折旧法须在税法规定下选用
  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同年国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公布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如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部分在会计准则规定和税法规定当中有着很大的差异。通常,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所使用的折旧方法是根据税法规定选择的,与企业本身采用的折旧方法无关。仅企业自身采用加速折旧法而税法不采用加速折旧法是无法延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的。因此,企业如果有意愿使用加速折旧法就必需首先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且目前在申办手续上已经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简化为只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大大便利了企业对加速折旧的应用。
  (六)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折旧
  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这项规定无疑是一个进步,打破了以前只分行业企业规定折旧法的形式,专门针对了两类固定资产规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但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仍只能选取一种折旧方法进行折旧。虽然企业可以根据多数固定资产的情况选择申报加速折旧法,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是处于相同状态,有着先进技术无形损耗大的企业也有消耗较慢更新时间长的资产,而总体上不用加速折旧的企业同样也会存在部分更新快损耗大的机器。因此,我想如果折旧方法不仅能分企业还能够分固定资产更新快慢损耗大小两个类别进行选取,甚至对于拥有两种固定资产都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允许使用两种折旧法的话,无论是对固定资产本身还是企业发展都会有利。但目前来看如此的话必然会出现一系列连锁反应。首先企业用此作弊操纵利润的问题就难以解决。所以,折旧方法的改进改良不单是其本身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各方面制度体系尤其是在审计审查的长足发展完善基础上,以上的建议设想不难实现。
  四、结语
  在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生产力水平的巨大提高这种状况下,不需一味追求财政收支平衡。从此宏观角度来说,采用加速折旧法利大于弊,不仅使固定资产快速得到补偿,新设备投入使用,而且促进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对于企业本身,虽然在一定情况下实行加速折旧会导致一些问题,但权衡加速折旧法利弊得失,既要看到它约束较多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加速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一面;既要看到直接效应,也要关注其反馈效应。为企业长远发展考虑,在尽可能的前提下,在固定资产折旧时采用加速法为好。我国在税法上对于折旧法的关注和改进是不断的,政策也越来越优惠。因此,加速折旧法的广泛应用是可以预见的。在此过程中,各企业具体的应用情况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时俱进。总而言之,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因此,并不是鼓励所有的企业都选择加速折旧法,不同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折旧方法,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折旧的“税收挡板”作用,从而达到最佳的税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