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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

一、引言
  股权激励机制探索始于20世纪50年代。股权激励的在各国的运用发展神速,以2000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公司为例, 高管薪酬有50%以上来自于股权激励。此时期,国外学者们针对股权激励实施效应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最初的研究中,学者将股权激励作为一个独立的外生变量,即外生视角去研究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或业绩的影响。Core和Guay(1999)、Jensen和Murphy(2004)的研究均表明,经营者持股水平与公司价值正相关。大量的研究结果都证实了利用股权激励,特别是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安排公司高管的薪酬结构,可以提高公司的价值和业绩。基于此,形成了股权激励效应的利益一致假说,该假说认为经营者持股比例的增加会降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因此科学的激励机制尤其是股权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手段。除了研究股权激励的对公司价值或业绩的直接效应外,学者们也开始关注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其他行为或高管行为的影响,如公司的投资决策、股利分配政策等。然而,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一系列关于股权激励运用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安然、世通等公司经营者过高薪酬,尤其是股票期权的滥用引发了对股权激励的广泛争议。理论研究者、实践者与政策制定者等开始重新审视和反思股权激励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人们开始质疑股权激励是否真的能够提高公司的价值或业绩,发挥良好的长期激励作用。而后,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股票期权这种激励制度存在着副作用(Jensen et al.(2004),Bolton 、J.Scheinkman和Wei Xiong(2006),Kumar和Langberg(2007)等)。特别是2003年美国微软公司和花旗集团先后宣布放弃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把对股权激励效应的质疑推向了高潮。Bebchuk、Fried 和Walker(2003)在质疑股权激励的呼声中提出了经营者寻租论,认为由于公司经营者存在寻租行为,因此股权激励并不能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反而会导致或加剧委托代理问题。股权激励成为高管寻租的工具,反而失去了其激励约束经营者的最初预想。公司高管为了能够实现股权激励的收入,会加重公司信息操作,甚至财务信息欺诈,进行盈余管理。Paul Brockman(2010)指出,当管理层预期将要施行出售(或继续持有)拥有的股票期权时,在此之前的会计期间,管理层会披露更多,更频繁的披露公司的利好消息(或坏消息)。大量的研究结果与股权激励最初的研究结论相背而驰,认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并没有带来更好的公司价值和业绩,反而成为高管人员的福利工具。持此流派观点的学者们,提出了股权激励效应的另一假说,即壕沟效应假说,该假说认为股权激励会增强经营者抵御外部压力的能力, 经营者持有公司大量股份会扩大其投票权与影响力,有可能出现即使经营者的行为背离公司目标,他们的职位或报酬也不会受到任何负面影响的情形。虽然壕沟效应假说与利益一致假说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但是持这两种假说的不同流派学者最初去研究股权激励效应时,均将股权激励看作一个外生独立变量进行研究。
  此后大量的研究结果要么支持利益一致假说,要么支持壕沟效应假说。对股权激励效果的争议,至今也没能达成共识与调和这两种假说的矛盾和对立。但是无论这些研究的著者持什么观点,这些研究都没有解决为什么股权激励会产生完全相反的效果,是什么在影响不同的股权激励起到不同的效果。国外学者开始探讨股权激励研究的新方法,是否有新的视角能够同时解释利益一致假说和壕沟效应假说的矛盾。学者纷纷转向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将股权激励看作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组成的一个整体,研究这些股权激励内部因素是如何影响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虽然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视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 但如果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当, 则会成为公司高管侵蚀企业利益的工具。学者关注于公司哪些内外部机制会影响到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的制定。
  二、西方国家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综述
  (一)激励对象
  国外已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主要是授予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众多文献主要围绕高管人员,特别是CEO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和行为影响,因为股权激励实施的对象大多数是针对高管人员。如,H.E. Ryan和R.A. Wiggins III(2001),Tom. Nohel和Steven. Todd(2005)均指出实施股权激励会促使高管人员冒更大的风险,帮助管理者战胜保守心态;David J. Denis、Paul Hanouna和Atulya Sarin(2006)指出财务欺诈和高管股权激励有正相关关系;Christian Laux和Volker Laux(2009)研究发现对CEO实施股权激励并不一定会增加盈余管理行为等。总之,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进行研究的文献非常多,而且越来越细化和视角独特,如Balsam和Miharja(2007)研究股权激励对管理层自愿换届的影响、Qiang Cheng和David B.Farber(2008)研究CEO收益重溯协议是否会减少股权激励、Paul Brockman(2010)研究管理层股票期权与高管自愿性披露。而Paul Oyer和Scott Schaefer(2005)却认为,更多的公司应该对所有的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因为股票期权计划可以为员工提供激励,也可以对员工进行分类以及留住员工。David Aboody、Nicole Bastian Johnson和Ron Kasznik(2010)在研究股票期权重定价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中指出,高管股权激励和非管理层员工股权激励的效果有显著性差异,管理层的股票期权重新定价才会提高公司业绩,对非管理层的员工股权激励却没有这样的效果。
  (二)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是被授予股票期权的对象在实现其股票期权时能够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一般而言,公司在确定行权价格时,主要参考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格。由于行权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被授予者在可行权时可获得价值,因此,在确定行权价格过程中,高管人员有动机进行干涉影响行权价格,甚至是进行信息操作、盈余管理等。Yermark(1997)、Aboody 和Kasznik(2000)发现,公司在股票期权授予日更有可能推迟公布利好消息,进行信息操作, 这样管理层就可以在低价的时候确定行权价。Chauvin和Shenoy(2001) 发现,在授予股票期权的10 天前,公司股价存在异常下跌情况。Aboody和Kasznik(2000)、Baker、Collins和Reitenga(2003)、Coles、Hertzel和Kalpathy(2006)研究发现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期,管理层确实存在向下调整会计盈余,意图降低行权价格的行为。此外,在行权价格确定后,由于市场情况的不利变化,特别是在公司股票价格发生非正常性下跌,甚至低于行权价格情况下,而出现对股票期权的重新定价。近年研究股票期权重新定价的文献越来越多。Brenner、Sundaram 和Yermack(2000),Chance、 Kumar和Todd(2000),Carter和Lynch(2001)均发现,股票期权的重新定价的是由公司的低业绩引起,并非行业或是市场的低业绩。Ittner、Lambert和Larcker(2003)指出,重定价发生的频率在小型、高科技、新经济企业中明显要更高,重定价主要是为了挽留企业人才。David Aboody(2010)发现,相比于已实施期权计划但是没有重新定价的公司,股票期权重新定价的公司在以后年度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有更大的增长;而且,只有对管理层的股票期权重新定价才会提高公司业绩,对非管理层的员工股权激励却没有这样的效果。对于行权价格的重新定价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重定价为股票期权激励提供了灵活性,Saly(1994)认为允许长期激励契约能够重新定价一般来说是最有的;另一种观点,认为重定价并不一定有利于公司,而且得到大量文献的证据支持。




  (三)绩效条件
  激励条件是股权激励对象得以实现激励的绩效条件,旨在克服股票期权股价与收益挂钩的缺陷,对经营者为私利操纵股价的动机与能力加以控制。国内外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对股票期权契约中激励条件做出规定,因此绩效条件由公司自行规定,如是选用会计业绩还是市场业绩,是多个指标维度还是单一指标,是严格还是宽松的,公司享有很大程度上的自由来决定。Healy(1985)、Dechow 和 Sloan(1991)认为,仅仅利用会计收益作为考核指标,不仅容易被高管操控,还可能导致高管放弃那些短期降低公司利润但长期会提高公司利润的项目。Sautner和Weber(2006)从最优契约的角度出发,认为对高管薪酬激励的考核应该从绝对绩效和相对绩效两方面同时进行。不管公司规定怎样绩效条件,股权激励并不是可以无代价的行权,需要满足预先确定的市场条件或是业绩条件。但是,当被授予者,特别是授予对象为高管时往往会采取盈余管理修饰企业业绩,甚至财务欺诈,以达到实现契约中规定的绩效条件。Gao和Shrieves(2002)、Cheng和Warfield(2005)指出,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比重越大,则盈余管理现象越严重。Bergstresser和Philippon(2006)在研究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公司薪酬时发现,CEO的总薪酬与其持有的股票和期权的价值联系越紧密, 盈余管理行为越显著。Burns和Kedia(2006)研究发现,期权激励与报表谎报之间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其它的激励方式,如受限制股票、长期激励支出、工资、奖金,对报表谎报没有任何明显地影响,股权激励会增加公司修正财务报告的概率,是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信号。Efendi、Srivastava和Swanson(2007)研究股权激励在财务谎报中所起的作用时指出,当CEO持有大规模的股票期权时财务报表谎报的可能性大为提高。
  (四)授予数量
  股权激励数量或比例,反映对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的强度,直接关系到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在外生性视角下,对于高管股权激励数量的激励效果有不同的研究结果。Denis(1995)发现,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提高,个人利益不再是其经营行为的主导,管理者的风险回避偏好也显著降低;而Hermalin和Weisbaeh(1991),Hubbard和Palia(1995),Kole(1999)提出,高比例的管理层持股可能导致盘踞效应,即当管理层持股比例增加时,其对公司取得控制权,董事会的监督力度减弱,降低了公司的长期价值。但是基于内生性视角,学者们关注于各种公司机制因素如何影响股权激励数量的高低。Demsetz和Lehn(1985)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水平决定于公司的风险。Himmelberg、Hubbard和Palla(1999)检验管理层持股的决定因素,发现管理层持股水平可以由不可观察到的公司特征决定。DariusPalla(2001)发现管理层持股的工具变量,并且考虑股票期权的影响,发现不显著的绩效影响,并且检验如果不考虑内生性,倒U型曲线依然显著存在。关于股权激励的数量,有学者的研究结果中指出存在着一个最优水平(Core和Guay(1999))。Dittmann和Maug(2007),Armstrong、Laroker和Su(2007)在研究股票期权最有结构中均赞成此观点,认为股票期权存在一个最优水平。Ryan et al.(2001)、Dee et al.(2005)研究发现,企业规模、经营风险、成长机会、自由现金流以及管理层的任期等因素和高管股票期权最优水平有显著相关关系。
  (五)激励期限
  激励期限,是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效时间长度。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方式,其激励功能不同于工资薪金和奖金。因此,为了使股权激励能够发挥对激励人员的长期激励作用,激励计划涉及的有效时间长度是其长期性的重要体现。Zattone(2009)对股票期权方案的特点及其效果进行检验,实证结果表明,激励期限对其实施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股权激励的长期性能够将员工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联系在一起,短期内会计业绩可能会被操纵,但从长期来看,这些指标被操纵的迹象最终会暴露,所以高管操纵行权条件的能力被严重削弱。
  三、我国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综述
  (一)国内股权激励机制引进述评
  我国对股权激励机制的引进和研究较国外滞后很多,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股权激励制度,以期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完善高管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在此背景下,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越来越备受企业青睐和各界人士的关注。为了规范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运行),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9月, 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专门对境内上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加以监管约束。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内研究主要围绕检验股权激励实施后的对公司价值或业绩的影响效果,由于选用样本的时间跨度的不同,对于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结论多有不一致,形成三种观点:价值积极论,无关论,消极论。周建波和孙菊生(2003)、徐国栋(2003)、叶建芳和陈潇(2008),得出高管持股对公司价值有正的积极影响。而魏刚(2000)、李增泉(2000)、潘亚岚和丁淑洪(2008)实证结果发现,企业对实施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没有使企业的业绩变好,两者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甚至有学者的研究结果显示出实施股权激励,反而降低了公司价值和业绩。在此期间,也有学者从其他视角对股权激励进行研究,主要集中于采用股权激励的动机、股权激励对公司行为或高管行为的影响,如高管信息操作、盈余管理、择机行为。由于此综述重点关注股权激励契约的结构特征,特别是股票期权计划的契约设计,故在此不做详细论述。对于股权激励的讨论和争议一直持续至今,为了更进一步、深层次的对股权激励进行研究,解决众多不同的研究结果,国内有一些学者开始效仿国内对股权激励的研究方法。即从内生性视角,股权激励契约要素去研究为什么股权激励的实施会引起不同的实施效果以及有哪些因素会影响这些要素的设计。目前,国内关于股权激励契约特征研究的文献少之又少。现有的几篇文献都围绕于在我国采用股权激励最普遍的模式――股票期权,分析股权激励计划契约的要素组成及其关键要素。以此来研究不同的要素对公司价值或公司业绩的影响,上市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应该如何设计合理的激励要素,以此来达到激励和约束高管的目标。
  (二)股权激励契约合理性要素及其制约因素
  目前的研究重点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股权激励契约合理性要素和其制约因素。(1)股权激励契约合理性要素。吕长江与郑慧莲(2009),以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公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司为样本,首次研究上市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是激励型效应契约还是福利型效应契约。该文认为体现股权激励方案是否合理的关键的两个要素为激励期限和激励条件,以此来划分激励型和福利型股权激励草案。实证检验发现:激励期限长、激励条件严格的激励型公司和激励期限短、激励条件宽松的福利型公司相对,在窗口期有显著的CAR差异。作者认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的改善,来增加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吴育辉与吴世农(2010),赞同吕长江(2009)股权激励方案关键的两个要素为激励期限和激励条件这一观点。徐宁、徐向艺(2010)指出,在既定的法律条件下,相对于其他契约要素而言,上市公司对激励期限与绩效条件设置的自主性较大,因此这两者是决定股票期权契约合理性的关键要素。这三人的研究均只选取激励期限和激励条件这两个要素来研究股权激励契约结构。(2)股权激励契约合理性的制约因素。公司的内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会影响股权激励契约设计是否合理,即影响公司设计怎么样的股权激励方案,如选择多长的激励期限,制定严格还是宽松的业绩条件等。研究重点集中在上市公司基本特征、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方面。公司基本特征中,尤其是企业的成长性、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对股权激励契约的合理性约束性作用。现有文献已证实,成长性企业更倾向于采用股权激励方式安排高管薪酬(王华(2006)等),特别是高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主要集中在股权性质和股权集中度,也有学者加入了机构投资者持股这一变量。由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动机和效果可能不同于民营企业。为了研究不同性质的上市公司对激励合约的设计有不同的影响,有的学者单独研究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或者进行两者的比较研究。此外,为了探讨大股东在契约制定过程的影响,反映股权集中度和制衡度的作用,现有文献一般选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衡量股权集中度)和第一大股东持股与第二大股东持股之比或者第一大股东持股与第二大到第十大股东持股之和之比(衡量制衡度)。公司治理,是股东、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分配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已有研究对于董事会的作用达成共识,认为董事会是治理结构的核心机构之一,是防止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行为的有效环节,是治理结构中影响股权激励制定与实施的最关键因素。主要选取董事会的规模、独立董事比例、非执行董事比例、是否两职合一等变量衡量公司治理机制对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的影响。王华、王之骏(2003)、周建(2008)、吕长江(2009)、吴育辉、吴世农(2010)、徐宁、徐向艺(2010)等实证检验均证实独立董事比例与非执行董事比例与股权激励水平显著相关。周建波、孙菊生(2003)、吕长江(2009)发现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兼任也具有显著性影响。现有研究支持,董事会结构对股票期权契约结构合理性的关键制约因素。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特别是股票期权的契约结构,进行梳理和综述,总结了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和成果。不难发现,相比于国外研究,我国的研究滞后很多,现有研究成果较少。我国的研究应该学习西方研究的思维,借鉴他们的研究方法。但是,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时,却不可盲从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不能忽视我国的制度背景、市场环境等特殊性。因为契约结构,本身是从制度经济学中产生,那么基于股权激励契约解放的研究就必须考虑契约所在的制度环境。而且,制度环境本身就会影响到股权激励契约的设计与执行,需要对西方模式下的契约结构进行适应中国环境的创新,如此才能使得股权激励在我国的运用能够取得预想的激励效果。另外,从国内外的文献综述发现,公司的内外部机制会影响激励契约关键要素设计的合理性,从而影响股权激励方案是否能真正起到对实施对象的激励效果,以此是否能提高公司价值和业绩。所以,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本身应该不断完善监管机制,约束契约结构的制定,防止激励对象在契约制定过程的干涉和后期的信息操作、盈余管理、财务欺诈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只有将股权激励机制和公司其他机制整合起来,相互融合、互相促进,才能更好的发挥其长期激励作用(Agrawal和Knoeber(1999))。希望本文能为我国相关制度制定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设计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