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模式的转型思考与探究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概述
增值税的分类标准是,以外购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能否在进项税额里扣除为依据,增值税可以分为三类: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
我国增值税的模式转型,指的是以消费型的增值税逐步取代现有执行的生产型的增值税模式,这个转型的过程也是逐渐向国际上广泛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模式的靠拢。我国增值税转型后,提高了增值税的征收点,将纳税人种类和增收标准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和小规模两种,税率划分为一般纳税人执行税率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税率3%,出口货物执行零税率,以销售额的4%或6%来简易征收一般人。
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有较大幅度上调。此种增值税的转型模式,实质上是进行了一次局部的结构性减税过程。目前,我国广东省于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按照新起征点执行,省内将有较大数量的小规模纳税人处于增值税起征点之下,48%的增值税纳税人将无需缴纳税款,惠及税额达15.43亿元。此外,2012年2月份起,上海市将加快步伐,进入增值税改革的实质性实施阶段。这些省份和直辖市的改革转型试点为全国增值税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我国增值税模式转型中的问题思考
(一)增值税转型,并未最大化扩大征收范围
此番的增值税转型尚未彻底,涵盖到的征收范围也并未发生太大改变,重点仍继续落在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产品加工、修配、修理等环节上。这种征收模式既与“普税”和“中性”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又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增值税的货物销售与营业税之间的抵扣“断裂”,遏制了增值税的制约作用。
(二)增值税转型,导致就业压力持续增大
鉴于在不同行业对于固定资产需求种类和需求量都不同。比如,针对资本密集型的行业,每一年投入的固定资产相比都明显多于其他行业。增值税模式转型刺激了这类企业进行设备的添置和更新换代,有利于企业的技术革新和投资规模,也减少了税收负担,是利于这类企业发展的好事。
另一方面,相比之下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在固定资产上的投入较少,一旦模式转型后,造成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和折旧都相应地削减,所缴纳税额随之增大。再者说假设这类企业并没有发生当期固定资产的购置,那么不发生固定资产的当期抵扣行为。如果看来,这类企业并不能够真正享受到模式转型带来的好处。这类企业往往又属于低利润的行业,长久下去社会资金将转移到高利润行业。我国人力成本的逐渐走高,再加上增值税模式并未有实际优惠,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将是致命打击,会造成大批人员失业。据统计,截止2011年12月底,珠江三角洲的大部分出口服装加工类企业利润率几乎接近0%,工厂停工,工人失业,大批量工人转行涌至社会成为闲散人员的状况已初见端倪。
(三)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成为矛盾聚焦点
目前,在增值税模式转型过程中,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是矛盾争论的聚焦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规定期限之前的固定资产算作存量,不参与税款抵扣的发生。而之后的固定资产允许参与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的举措。老旧企业与新兴企业之间,必将因为此项规定而形成不公平的待遇。另外,这项硬性划出时间线的抵扣限制规定将极大影响了企业的资产重组动作,且极易导致盲目投资与重复性建设的发生。例如,一个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宁可购置等额的新的固定资产,也不会对经营不善的老旧企业实施兼并,因为这两种方式在税收上存在有巨大差异。
三、针对转型中负面问题的对策探究
(一)实行分批次税改,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
参考增值税模式的转型思考,应着手按照不同产业分类,有序地实施改革。将企业按照技术型、资本型、劳动型3大类,先从上游的技术型企业入手,通过给予政策帮助以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这样,避免了不分类别、一锅端的杂乱局面,为处于下游的劳动型企业争取到了宝贵的转型时间,能有效避免大量闲散人员涌至社会的问题。
(二)合理化固定资产抵扣问题,消除弊端
存量固定资产上的抵扣争端应加大力度合理化。为此,应广泛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不应采取宏观上制定时间分界的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应该以企业自身的成长时间作为参照系。例如,在企业诞生的前4~6年内所购入的固定资产都应参与一定比例的增值税税额抵扣,此后由于企业正处于快速成长的盈利阶段,可逐渐做到全额抵扣。
(三)寻求其他财政支持,缓解模式转型压力
实施增值税模式转型,必然带给国家巨大的财政压力。为此,应积极寻求其他财政支持,缓解模式转型压力。同时要统筹规划,兼顾大局,综合考虑地方财政所能承受的压力。鼓励因各地特色开展因地制宜的其他新税种,以支撑国家财政。
(四)规范管理,最大化扩大征收范围
规范管理,扩大化征收范围的具体实施中,应该遵循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求精”的一个原则。例如,现有的增值税模式并未考虑将无形资产统筹入征收范围,这实际阻碍了企业的高新技术发展,应该考虑将其纳入征收。但是应充分考虑到无形资产并不是普通简单的商品,具体细则应该参照到无形资产的内在特点,鼓励企业进行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提升高科技含量,有利于保证抵扣链的完整,简化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