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信号传递博弈分析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工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吃饱不再是唯一目标,更多的是安全、营养和健康方面的需求。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从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到苏丹红、吊白块、一滴香、牛肉膏等非法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滥用,以及有毒大米、染色馒头、爆炸西瓜等,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政府监管的不到位,这些无一例外挑战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容忍底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研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问题,有着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中,政府和企业都是理性的,其最终目标都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企业知道自己真实情况,拥有信息优势,而政府只能通过一定信号来决定自己的最优行动,所以研究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最好的分析工具是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本文构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通过对均衡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机制建设提供借鉴以有益启示。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信号传递博弈模型
1.基本假设。
(1)参与人:参与人一是食品企业,为信号发送方;参与人二是政府,为信号接收方。参与人都是理性的,即行动都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食品企业有两种类型:产品不合格率高的企业(θ0)和产品不合格率低的企业(θ1),类型空间为Θ={θ0,θ1}。政府作为信息劣势方,不知道食品企业具体类型,但知道出现的概率,即P(θ=θ0)=r,P(θ=θ1)=1-r,0≤r≤1。食品企业有两种行动:生产不合格产品(m0)和生产合格产品(m1),其行动空间m={m0,m1}。政府有两种选择:监管(J)和不监管(X),其行动空间a={J,X}。
(3)食品企业不论属于何种类型,都有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可能性,假设θ0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概率P(m0|θ0)=α,生产合格产品的概率P(m1|θ0)=1-α;θ1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概率P(m0|θ1)=β,生产合格产品的概率P(m1|θ1)=1-β。当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是θ0企业生产的概率P(θ0|m0)=t1,是θ1企业生产的概率P(θ1|m0)=1-t1;当产品为合格产品,是θ0企业生产的概率P(θ0|m1)=t2,是θ1企业生产的概率P(θ1|m1)=1-t2。
(4)两类企业在长期博弈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均衡,导致出现合格产品和不合格产品共存的现象,形成了市场不合格率(ε),并成为一种公共信息即信号,传递给政府,政府对市场不合格率这一信号进行分析,最终确定最优行动。
(5)信号传递博弈过程:首先“自然”选择企业类型θ,企业在意识到自己类型后,进行生产,并且知道政府会对自己的选择作出反应,在充分考虑到政府反应以及自己类型后选择最优产量,形成市场不合格率(ε)并将其作为信号发送给政府,政府在观察到企业的信号后,使用贝叶斯法则对其先验概率进行修正得到后验概率,并据此选择最优行动。
(6)博弈树:假定用V和U分别表示企业和政府的支付函数。下述符号下标i=0表示企业类型为θ0的相关变量;i=1表示企业类型为θ1的相关变量。F表示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被政府检查出所处的罚款;CJ表示政府的监管成本;Ri表示政府选择监管时,所获得的政治收益(上级的赏识、公众的好评、良好的社会形象等);Li表示政府选择不监管时所带来的政治损失(上级的责任追究、政府声誉下降等);Hi表示企业生产合格产品获得的社会收益(良好的公众认可度等);πi表示企业的利润;Ci表示生产合格产品所花费的额外成本(购买设备、培训员工、日常维护等);CTi表示企业为应付政府监管所支付的其他交易寻租成本(行贿等)。企业和政府相应的支付收益见图1。
2.博弈分析。
(1)精炼贝叶斯均衡及条件。根据已经建立的模型,运用逆向求解法,求解精炼贝叶斯均衡。首先分析政府在观察到信号ε后,为实现自身期望支付最大化,即MaxΣP(θ|m)U(θ,m,a)所作出的最优反应。
①当m=m0时,Max{UJ,UX}=Max{P(θ0|m0)U(θ0,m0,J)+P(θ1|m0)U(θ1,m0,J),P(θ0|m0)U(θ0,m0,X)+P(θ1|m0)U(θ1,m0,X)}=Max{(F0-CJ+R0)t1+(F1-CJ+R1)(1-t1),-L0t1-L1(1-t1)}
设A=(F1+L1+R1-CJ)/(F1+L1+R1-F0-L0-R0) 则a(m0)=J t1<AX t1≥A
②当m=m1时,Max{UJ,UX}=Max{P(θ0|m1)U(θ0,m1,J)+P(θ1|m1)U(θ1,m1,J),P(θ0|m1)U(θ0,m1,X)+P(θ1|m1)U(θ1,m1,X)}=Max{(R0-CJ)t2+(R1-CJ)(1-t2), -L0t2-L1(1-t2)}
设B=(R1+L1-CJ)/(R1+L1-R0-L0) 则a(m1)=J t2<BX t2≥B
综上所述,当给定企业行动时,政府最优行动如下:
当t=(t1,t2)∈S1={t1<A,t2<B}时,a(m)=J
当t=(t1,t2)∈S2={t1≥A,t2≥B}时,a(m)=X
当t=(t1,t2)∈S3={t1<A,t2≥B}时, 则a(m)=J m=m0X m=m1
当t=(t1,t2)∈S4={t1≥A,t2<B}时, 则a(m)=J m=m1X m=m0
其次,对企业进行分析,假设企业能预计并充分考虑到政府对自己行动的反应时,所作出的最优选择,即MaxV(θ,m,a)。
①当t=(t1,t2)∈S1
�.θ=θ0时,Max{V(θ0,m0,J),V(θ0,m1,J)}=Max{π0-F0,H0+π0-C0-C0T}
则m(θ0)=m0 -F0≥H0-C0-C0Tm1 -F0<H0-C0-C0T;
�.θ=θ1时,Max{V(θ1,m0,J),V(θ1,m1,J)}=Max{π1-F1,H1+π1-C1-C1T}
则m(θ1)=m0 -F0≥H1-C1-C1Tm1 -F0<H1-C1-C1T;
②当t=(t1,t2)∈S2
�.θ=θ0时,Max{V(θ0,m0,X),V(θ0,m1,X)}=Max{π0,H0+π0-C0}
则m(θ0)=m0 C0≥H0m1 C0<H0;
�.θ=θ1时,Max{V(θ1,m0,X),V(θ1,m1,X)}=Max{π1,H1+π1-C1}
则m(θ1)=m0 C1≥H1m1 C1<H1;
③当t=(t1,t2)∈S3
�.θ=θ0时,Max{V(θ0,m0,J),V(θ0,m1,X)}=Max{π0-F0,H0+π0-C0}
则m(θ0)=m0 -F0≥H0-C0m1 -F0<H0-C0;
�.θ=θ1时,Max{V(θ1,m0,J),V(θ1,m1,X)}=Max{π1-F1,H1+π1-C1}
则m(θ1)=m0 -F0≥H1-C1m1 -F0<H1-C1;
④当t=(t1,t2)∈S4
�.θ=θ0时,Max{V(θ0,m0,X),V(θ0,m1,J)}=Max{π0,H0+π0-C0-C0T}
则m(θ0)=m0 C0+C0T≥H0m1 C0+C0T<H0;
�.θ=θ1时,Max{V(θ1,m0,X),V(θ1,m1,J)}=Max{π1,H1+π1-C1-C1T}
则m(θ1)=m0 C1+C1T≥H1m1 C1+C1T<H1
(2)结果分析。根据上述博弈分析,我们发现在满足相应条件下,上述各种均衡都可能出现。精炼贝叶斯均衡是博弈参与人在既定条件下作出的最优选择,但并不一定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减少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避免出现逆向选择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希望看到的均衡是:企业始终选择生产合格产品,政府始终选择积极对产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根据以上博弈分析,要实现这种最佳均衡状态必须满足如下条件:第一,从政府角度分析,当t2 因此,要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就应该:建立科学考评体系,增加政府积极监管食品市场所获得的政治收益(R),同时提高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政治成本(L);有效降低政府监管成本(CJ);增加对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的处罚力度(F);提高企业生产合格产品的社会收益(H);减少企业生产合格产品的生产成本(C)和交易成本(CT)。
三、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信号传递博弈分析及结果,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建立科学绩效考评体系,积极树立自觉监管责任意识。目前我国政府官员绩效考评体系中最主要的衡量指标是经济增长指标,从而导致部分官员一味追求地方GDP增长速度,忽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建设。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官员所受到的行政问责和惩处力度也远低于其行政不作为所获得的政治收益,无法树立自觉的监管责任意识。因此,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将食品安全责任纳入考评系统,引入行政首长问责制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加大政府官员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政治成本;同时还要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职不力、执法不严、相互推诿等问题,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第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机制,有效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政府忽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长期、全程监管成本过高,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监管,加强对民众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鉴别不合格产品的能力,增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建立多渠道的食品安全举报机制和受理机制,使公众可以随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举报,一方面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另一方面提高监管效率;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将不合格企业名单及惩处措施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到位,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局面。第三,增强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惩处力度,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较轻,缺乏威慑力,在利益驱动下,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增强法律法规的惩处标准,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惩,提高违法成本,打消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侥幸心理,在法律层面积极引导和规范企业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模式,让企业在违法收益和违法成本间寻找最优平衡点,降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可能性,实现食品生产良性发展。第四,建立企业声誉机制,降低企业生产与交易成本。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有效的途径是提高食品企业的自律意识,通过建立企业声誉机制,使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得到政府、公众和社会的认可,让企业充分认识到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产品质量和企业声誉,具有良好的社会美誉度才能实现长期收益,靠偷工减料所实现的只能是短期利益,并且还可能面临巨大的违法成本和损失。从而使企业积极创建企业声誉,自觉维护食品安全;同时,政府对生产合格产品的达标企业给予多方面支持,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企业为生产合格产品所进行的项目申报、设备更新采购、员工培训等开辟绿色快捷通道,有效减低企业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规范企业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