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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汇机制现状及研究

一、研究意义
   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煤炭在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比重为70%左右,比国际水平的27%高43个百分点。尽管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期中指出,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任务,但是从长期来看,中国节能减排的压力很大。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还将继续增加;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制约作用凸显。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提交CDM项目数量、预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以及已产生的碳信用数量等方面所占的市场份额几乎是全球的一半,已成为最重要的CDM项目东道国。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等科研机构也对CDM项目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从中选择出政府感兴趣的项目,开展与国际间的碳项目合作,引进发达国家的技术,提高清洁生产能力。然而在我国推进发展CDM项目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碳汇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碳汇市场运行机制不成熟、碳汇市场价格机制不健全。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CDM在我国的顺利开展。本研究报告分析了国际碳汇市场的形式,对我国进行CDM项目研究的相关法律政策以及碳汇市场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预测了CDM项目在中国未来的发展前景,希望为进一步了解完善我国的碳汇市场和开发商进入碳汇市场有所帮助。
   二、CDM项目相关政策法规
   (一)我国CDM项目相关政策法规
   首先,为促进CDM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国家林业局在2003年底成立了碳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林业碳汇工作的协调和管理。2005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初步规定了CDM 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2006年12月,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CDM再造林项目的实施,并确定了我国开展CDM再造林项目的优先区域。2008年发布《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林业部门应该进一步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积极增加碳汇。
   第三,我国于2007年6月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关于林业碳汇方面,该方案规定要加快林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清理工作。同年7月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及中国绿化基金会等联合发起建立中国绿色碳基金。
   第四,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建设现代林业,发展山区林特产品、生态旅游业和碳汇林业”,将碳汇林业建设作为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提到了新的高度。
   碳汇林业属于公益林业建设范畴,国家将其纳入社会公益性事业进行管理,执行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参与企业可以获得由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过计量、核查、登记的碳汇信用指标。政府可以设计统一的标识,允许企业在其产品上加以标注,类似绿色产品、绿色电力一样,可以设置为“碳中性”,“碳补偿”等,可享受捐赠部分所得税全免的优惠政策。
   (二)国外碳汇相关政策法规
   国际上除我国参加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等国际公约外,各主要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机制,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美国1977年通过并于1990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这一法律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首先在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方面实施排污权交易,取得了成功。通过这种容许排出量系统的设置和不断完善,使各企业在最大范围内有效控制二氧化硫的排出量,取得了成效。
   《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于2009年6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涉及方面极其广泛,几乎涵盖了碳排放的所有行业,甚至对快餐业的保温柜和服务业的可移动SPA设施都加以规制。该法案要求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
   2003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欧盟ETS运行以来,欧盟及其成员国制定了涵盖广泛而且全面的法律文件,对碳排放的管理、交易等各方面进行规范。这些法律文件对配额的分配、执行机制、跟踪监督到处罚措施都有详尽的规定,这为碳减排提供了依据,也为碳交易拓展了广阔空间。
   (三)如何开展我国碳汇法制建设
   比较国内外碳汇相关法律政策后,可以明显得出我国碳汇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与亟待健全的现状。分析其中原因,固然有我国目前属于发展中国家而尚未被《京都议定书》所设定强制减排目标这一原因,但更多的原因是在于我国政府尚未对未来可能到来的强制性限制作出应有的警惕和防范。一旦我国面临强制减排任务,而国内无应对措施,可能导致一系列的诸如减排任务无法完成、对外贸易面临贸易壁垒的严重问题。我国应在国际协定对我国进行强制性限制之前加快完善我国的碳汇法律。
   1.确认排放减少量或排放减少信用。政府首先应通过立法确定我国的减排目标,确定我国的碳排放行政许可制度,即只有获得行政许可的企业才可能进行二氧化碳排放。制定标准,确定选定企业的范围,应当包括炼油、能源、冶炼、钢铁、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重工业重污染的行业;将我国自行确定的减排目标95%免费合理的分配给各企业,各企业分配碳汇多少应当以企业自身状况为基础,以免出现减排任务过高而无法完成的情况,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革,节能减排。
   2.确立抵消政策。所谓抵消政策,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指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放减少信用”,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将其引入碳汇机制之中,出于碳排量总体的控制,对于碳排放企业的扩建与新建应当严格控制,只有在企业购买足够碳汇,或生产足够碳汇以抵消投产后可能带来的碳排放以及扩建过程中带来的碳排放,才能许可其生产。
   3.建立健全对相关利益主体保障补偿制度。碳汇林业属于公益林业建设范畴,国家将其纳入社会公益性事业进行管理,执行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在不依赖CDM的非京都市场内,目前相关法律对各相关主体的补偿还很弱,亟待加强。
   三、碳汇市场运行机制研究
   (一)国际碳汇市场的主要补偿标准
   1.清洁发展机制(CDM)。CDM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双赢的一种合作机制,既能够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和冲抵CO2量的义务,又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和环境双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CDM-AR标准是目前能确保项目“碳补偿”额外性的较为理想的标准。




   2.黄金标准(Gs)J。“黄金标准: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项目的质量标准”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之下的减排项目,提供了第一个独立的、最佳的实施标准。这一标准,可作为项目实施者的工具,用以保证项目的环境效益,并给予东道国和公众一种坚信:这些项目相当于对可持续能源服务的新增投资。
   3.自愿碳信用标准(VCS 2007)。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
   4.核实减排量的健全标准(VER+标准)。可以用于买卖的减排量即为需要核准的减排量。VER+标准由TtiV StiD于2007年开发而来。TiiV SiiD作为一个指定经营实体(DOE),有资格确认拟议的CDM项目的合格性,并核实和核证温室气体源人为减排量。
   5.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标准(简称CCBS)。该标准是由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联盟制定的碳汇项目,它的确立是一个需要时间的过程,同时也需要权衡各方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CCBS就是为了确保在碳汇项目建立的过程中,能够保障社会和经济效益。
   6.生存计划方案(Plan Vivo)。生存计划方案是与农村社区相关的一种小型的碳补偿标准组织,于1994年由爱丁堡碳管理中心制定。
   (二)CDM机制在中国实行出现的问题
   1.CDM项目申请屡遭拒绝。上海联交所近日公告,福建两风电公司股权挂牌转让。业内分析指出,在风电场运营经济效益欠佳,及国内电价补贴“不给力”情况下,CDM补贴收入一直是国内特别是中小型风电场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近年来频发的国内风电CDM项目申请被拒的现象表明,这项收入的获得将变得越来越不确定。在此背景下,将加剧国内中小型风电项目的经营难度。发布在上海联交所的公告特别指出,根据联合国EB的规则,CDM项目是基于经济分析发现该项目收益率低于行业基准才能获得注册。如果实际电量超出可研预计发电量过多,将可能无法获得CDM收入。中国74个CDM项目正面临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的“特别审查”。这意味着,这些来自中国的CDM项目将被区别对待,面临比正常审批流程更复杂的审查程序。据了解,这些项目被特别审查的理由是,“怀疑这些项目上报的数据”。
   由于期待中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并没有形成任何实质性的决议,即将于两年后到期的《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协议面临着无路可走、无法可依的状况,而众多指望着新减排协议的各方都在犹豫是否要持续,国际整体环境不稳定,除非未来有新的减排协议出炉, 否则对于这些CDM项目各方来说这两年将是最黑暗的时刻,CDM前途未卜。
   2.CDM项目申请中介报酬率大。对于申报企业来说,一旦通过联合国CDM理事会注册,意味着项目的减排量可以拿去国际市场交易,这是一笔相当丰厚的收入。目前碳信用额价格约为10~15美元/吨,假设一个项目二氧化碳年减排量为10万吨,一旦进行国际碳交易,项目方每年至少有100万美元的收益。
   贵州弘丰清洁发展机制(CDM)咨询公司表示,该公司的申请模式分两期:一是项目开发期,即只申报到国家发改委;二是发改委到联合国注册成功后,一旦项目方选择两期都由中介公司代理,那么中介公司要求收取一定的碳交易提成。此举是因为前期的风险都由中介公司在承担。但对于提成比例,有知情人士透露“每家企业不同,提成比例在5%~50%之间”。如按此种提成比例,那么中介公司每个成功通过联合国注册的项目至少有5万美元的收入。岚县丰达焦化冶炼公司,也同样印证了CDM咨询机构在推动项目申报的猜测。
   (三)CDM机制需要改革
   CDM机制改革的压力正变得越来越大,一方面CDM执行理事会(EB)遭到广泛的缺乏效率的抱怨,另一方面指定经营实体(DOEs)的表现也并非尽如人意。
   VVM在2008年11月开始执行,规定了DOE应该如何开展审定和核准;CDM鉴定标准在2009年7月采用,包括所有CDM鉴定要求;违反义务则在2009年5月开始执行,包括一整套持续监督DOE行动的规定框架,但是至今此项政策并未具有完全的可操作性。所以,增加DOE在审核以及从注册到签发过程的透明度也是紧要之急。
   中国CDM面临两种可能改革方式。一种是“小步改革”,即基本发展机制不变,但是交易的方式、途径等细节不断完善。如果未来的减排需求不高,比如如果欧盟只减排20%(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那么很可能就是这种方式。增加本土DOE数量和质量,提高认证能力,保证碳汇交易顺利进行。虽然国外机构的间接阻拦认证是一方面原因,但是我国要做到EB找不到借口的地步,就可以提高认证率了。除此之外还要增加审核以及从注册到签发过程的透明度。
   但是,另一种改革(改革幅度更大),比如如果欧盟要减到30%(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30%)甚至更高,美国可以通过更广泛的渠道购买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也就是未来的CDM有一个大规模的需求市场的话,那么“现行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绝对是没办法满足需求的”。
   四、前景展望
   低碳经济是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经济,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是应对气候变化、引领经济未来发展方向的重要选择。哥本哈根会议将是低碳经济最重要的基础,是即将可能产生的一个新的交易市场,全球将会出现更大的、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建立国际碳交易市场,对世界经济整体、以及各国国内经济完成向低碳经济的转型至关重要,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碳交易市场近年来的每年交易金额都以翻倍的速度增长,2008年的市场价值是600亿欧元,2012年有望达到1500亿美元。后《京都议定书》的市场价值将会更大。参与国际碳汇市场的交易活动,不仅要引进新观念和新机制,还要从更高层次上将我国林业建设纳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行动中,促使我们站在全球高度,重新审视我国林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深化我国碳汇市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