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趋严重。农民仍为最大的自费医疗群体,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我国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也大多在农村。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仅总量不足,而且结构失衡。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以政府供给为主,而政府供给又大多实行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一些急功近利、急躁冒进、有着“政绩”心理的决策者为了追求“虚假政绩”、“数字政绩”,不惜以牺牲群众利益来换取“为己”政绩。他们往往不顾农村的客观条件,热衷于投资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而不愿提供一些见效慢、期限长、具有战略性的农村纯公共产品;热衷于投资新开工项目,而不愿投资维修存量公共项目;热衷于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而不愿提供农业科技推广、农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信息系统等“软”公共产品。{2}
   此外,农村各地区间公共产品的供给也不平衡。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性和我国农村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目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同地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明显不一。市场发达、经济繁荣、地方财源丰裕的一些地区能够为农村社区提供较多的公共产品,而一些交通不便、资源贫乏、经济条件落后的农村地区,地方政府负债累累,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地方甚至连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更不用说其他公共产品的供给了。
   2.供给责任不清,主体错位。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的供给应该主要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承担,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从强制性的税收收入中进行预算安排。由于农村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要大幅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而根据政府间财政理论,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划分上,应遵循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按地域和层次进行。据此,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主要应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则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但在实际上,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本来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转移交由下级政府提供,甚至最终落到最基层的乡镇政府和农民头上。基层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了许多本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并无形中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负担的职能转嫁给了农民。比如农村教育,一般来讲,农村义务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创设平等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条件,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农业高等教育则是个人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属于个人决策和个人选择的范畴,应由个人负责。但在我国却发生了严重的错位,大学教育中央管,中学教育省市管,小学教育县乡管。教育制度安排不注重雪中送炭,而是热衷于锦上添花。因而出现了一些著名的高校动辄就百万年薪聘请著名学者讲学。另一方面,县乡财政无力支持基础教育,拖欠教师工资,截留教育经费成为普遍现象。{3}




   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不合理。人民公社体制终结以后,“乡政村治”模式在中国农村凸现出来。这有利于国家基层政权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也有助于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调动蕴含在乡村中的巨大能动性,提高基层农村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促进“三农”问题的稳步解决。但是,现行“乡政村治”模式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仍然没有突破人民公社时期以行政手段强制性供给的弊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不是由乡、村社区内部的需求决定,而是由社区外部的指令决定,{4}农民未能在公共产品提供的决策过程中显示自身偏好和行使监督的权利,而农村基层政府基于政绩考核、财力不足等原因,其行为目标和农民追求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以致带来了农村公共资源筹集和使用的不科学、不合理。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管理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滥用、挪用现象严重等,使得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
   三、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对策
   1.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支持力度。首先,在公共产品供给上,要实现农村和城市的均衡发展。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要求公共产品的生产应该有公共支出予以保证,公共产品的经营管理应该主要由非营利组织承担。我国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就是以政府为主导。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形成了城乡两种不同的供给体系,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以农民为主的“自给自足”型制度,农民没有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就要调整政府公共支出政策,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其次,要着力建设农村的公共财政体系,以公益事业优先为原则,保证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公民可享受大体相同的公共服务。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保障对不同地区的乡村基层给予最低限度的基础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环境治理、困难群体补助等基础性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要建立规范、透明、公正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直接将在农村包括县城收取的部分主体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划归县级财政,并直接用于加强旨在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基础投入,带动农村地区的其他公共产品的建设。这与先上解省或中央财政之后再以转移支付划拨回来的政策相比更有效率,能更直接地尽快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最后,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农结构。要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和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的要求,调整我国的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将偏重于价格保护的政策转向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上来,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尤其是支持农田基本建设,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合理确定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由于政府财政能力的不足和政府供给效率的限制,使得单一的农村公共产品政府供给制难以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应当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大致可以划分为政府供给主体、农村社区供给主体、农村私人供给主体和非政府组织四类,以政府供给为主。
   对于政府供给职责的划分,应该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来确定。一般而言,对于那些外溢性强、受益范围大或所需资金多的农村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来供给,而对于那些外溢性弱、受益范围相对较小或所需资金不多的农村公共产品,则由较低级别的地方政府来提供。比如,就外溢性而言,对于像农业气象、农业基础科学研究一类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于其外溢性强,应该由较高级别的政府来提供。而对于像农业技术推广、农村医疗这些只具有部分外溢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则应该由较低级别的地方政府来提供。就受益范围而言,对于像长江、黄河一类的受益范围较大的大江大河的治理,地方政府无法协调,只能由中央政府出面。而对于只位于某个地区的河流的治理,因其受益范围相对较小,故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出资治理,如位于湖南境内的“一湖四水”(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水、澧水)的治理应该主要由湖南省政府出面。就资本、技术、劳动力而言,对于资本密集型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技术密集型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而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则应由农村社区组织和农民供给。
   值得指出的是,农村税费改革使原来大量的依靠收费提供公共产品的村集体失去了集体经济来源,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弱化村级组织(主要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
   3.建构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虽然综合考虑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性、全局性和地域性等因素,但总的说来,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依该决策机制,如果决策者的偏好与需求者的偏好之间存在差异,必然会影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因而,建构一种“自下而上”的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势在必行。
   “自下而上”由农民需求决定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构建,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建立有效的农民需求表达和显真机制。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主体是农民。只有农民能够充分表达需求意愿,才能真正实现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克服集体非理性的公共选择困境。应当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来了解农村和农民对公共产品的真实需求,以做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的放矢和物尽其用,避免供给的结构失衡。第二,扩大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参与决策权。要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可在村民委员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农民和农民代表对本社区的公益事业建设进行投票表决,使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要改革农村社区领导人的产生办法,通过制度约束,使其真正对本社区选民负责,把实现本社区选民利益的最大化放在首位。第三,按照农民需求位序结构,安排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优先序的确定上,应该始终以农民需求为主,政府宏观调节为辅,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供给方的自利性追逐而造成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不足和内容扭曲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