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问题探讨
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初步建成。然而,作为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另一重要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却依旧进展缓慢,如果不加以重视必将影响我国内部控制建设的整体进程。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概述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为私立非营利组织。
它的特点包括:
(1)组织建立或运作的动机不是为了获利;
(2)通常,由委托人集体所有它们的资产,由个人拥有可出售或交换的权益份额不能认定为其所有权;
(3)组织的财务资源提供者对他们所提供的货物或劳务未必能获得直接或部分回报;
(4)通常,由一个选出的或指定的管理委员会一致投票做出它们的政策决策和一些运营决策。
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对于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视和探索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并且主要集中在企业方面,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建设的探索较少,且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建设的情况也只是停留在初级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内部控制规范化的环境有待优化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直接关系组织内部控制的执行和贯彻。目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环境薄弱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NPO领导层对内部控制规范化认识不足、内控意识薄弱。
NPO领导层往往把内部控制认为仅是企业的事情,或者只是把内部控制看作是一堆堆的手册、各种文件和制度,而制度的落实存在很大的问题。
2.NPO缺乏必要的组织治理结构
(1)决策机构缺失或者虚置
曾经某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非营利组织当中,10.7%的组织缺少正式决策机构,决策一般由全体成员协商决定;17.8%的组织由于没有正式的决策机构,组织的决策只能由两个以上的负责人协商决定;18.9%的组织不仅无正式的决策机构,而且决策只是由负责人一人决定。
(2)决策权与执行权往往发生重叠
无论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设置了理事会,组织机构实际的决策权往往只配置给了组织负责人为首的行政执行系统,所谓的执行权和决策权分离都是虚假的,这其实是典型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相互重叠型治理机制。
(3)组织内部监督机构缺失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很难找到专设的类似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机构。即使设有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命也不规范,本应由政府、专业、法律等社会各界担任的监事会,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由政府直接任命或由组织中的首席执行官任命,因而成员来源单一,结构不合理,责任权利不对称。
(4)组织缺乏明确的责任制
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由于捐助人不期望收回成本或者据以取
得经济上的利益,因而非营利组织通常不进行损益的计算,也不进行净收入的分配,对各部门职责履行的情况难于考核评价,对于各部门的责权利也就无法十分明确。
3.制定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人员素质较低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是以兼职人员为主,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则主要还是依靠志愿者开展活动。这种情况导致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中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尤其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内财务人员基本上没有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员,而且由于NPO领导层对财务风险的忽视,财务人员往往会计技能不足,缺乏必要的会计职业风险意识和态度,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组织成员不明确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宗旨和使命
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缺乏自己明确的宗旨与使命,部分成员将非营利性组织作为自己谋生赚钱的场所,或者获取某种利益的工具而已,基本上抛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信息透明度不足
在一个组织中,有效的内部控制需要有完善的信息生成、传递与沟通机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里,信息不透明度不足的现象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
1.组织的资产存量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不足。
主要表现为资产账实不符、账目混乱,与NPO只重预算的收支及结余情况、只重组织现金流状况、轻资产存量的预算会计制度有关,更与NPO普遍薄弱的会计核算基础有着莫大的关系。
2.组织的现金流量信息完整性和透明度不足
以部分基金会为例,在资金分散管理的体制下,基金会总部的财务会计报表往往不能完全反映组织各级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总量,甚至组织各级在银行开户的数量,可能连财务部门都不清楚。
3.财务报告未能及时有效地公开进行披露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通常是对外界严加保密的,而关键的财务数据更是只能由少数人能够了解和掌握的“秘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三)组织内部规范化信息流不能有效传递,内部职责划分不清
一个有效的信息与沟通系统应当做到:确保组织中每一个员工都能清楚地知道自己应当承担的特定职务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且还应当了解自己在组织中所扮演的角色。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中许多有关组织的关键信息往往被少数领导所控制,而本应有权知晓的组织员工对此却一无所知,组织内部各个部门往往各自为政,部门与部门的信息沟通缺失。
(四)组织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整体上的监督很薄弱,也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方法,最大的一个薄弱环节就是缺乏有效健全的考核奖惩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往往不能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外部监督方面,执行社会监督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靠审计收费生存,事务所曲意迎合客户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就导致社会监督公正性的丧失;外部监督的另一方—政府监督虽然较为客观,但是仅仅依靠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往往又不是很有效,这是由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人员编制有限,经费不足、监督手段的落后,结果导致了监督力量薄弱,监督面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