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值税转型后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外购设备部分
EPC 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这种模式也被形象地称为“交钥匙工程”。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税法规定:单位购进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增值税转型后对EPC总承包项目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经济实践中,由于配套税法体系的不健全, EPC总承包商给业主就外购设备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设备价格如何确定,是存在一定的财税风险。
一、增值税转型后问题一
2009年1月1日后,为享受转型后的税收利益,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业主要求总承包商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合同中列举的设备),以实现取得购买的机器设备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税收利益。但由于工程总承包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业主无法抵扣增值税。如果改变总承包方式,总承包人不购买设备,业主购买设备,不利于投资节约和责任划分,某种程度上,税收政策衔接的缺失,可能会阻碍总承包这种新型的工程发包方式的发展。
为实现总承包模式下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如下几种方案可供选者,笔者认为均不完全符合税法。
(一)由设备供应商将发票开给业主
在不增加总承包商税负的前提下,由总承包商确定设备供货商、价格、供货时间等合同条款,业主与设备供应商签定合同,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业主,实现业主购买的设备,业主取得扣税凭证,业主抵扣,设备价款从总承包合同价款中扣除。该方案优点是业主可以直接从设备供应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符合税法条款。但是不符合总承包合同约定即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由总承包商提供,业主在总承包合同之外,签定采购合同,从法律上说,与总承包合同抵触(应该是总承包商与设备供应商签定合同),从合同形式看,设备供应合同完全是业主与设备供应商签定的,与总承包商无关,总承包商对该设备质量、价格等没有法律责任,设备投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也是
业主和供货商自己解决。完全背离了总承包商对设计、采购、施工负全部责任的初衷。
(二)由总承包商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如能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则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项业税)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在EPC 总承包项目中,设备、材料均由总承包商承包,没有建设方提供的。为实现由EPC总承包就设备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难度较大,可在其集团下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设备采购,办理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经销设备的全资子公司,为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从事建筑安装的全资子公司为业主开具建筑安装、设计等营业税发票。这种模式,由于总承包商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负全部责任没有改变,又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增加总承包商的税负,业主和总承包商比较容易接受。尽管如此,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模式,与税法有一些抵触。在一份总承包合同中,由总承包商盖章签定,但合同约定由其供应设备的全资子公司、建筑安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发票,无法从税法上判断交易的实质性单位;如果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议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成两个分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将设备部分单列,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签订的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应按该合同总价值缴纳营业税。订立的设备供货合同,需要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虽然这样,如果税务机关较真,还是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二、增值税转型后问题二
在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将设备部分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负有所指增加;而增值税转型前设备部分(不是建设方提供)只能缴纳营业税。在这里可以做税收筹划的是设备的加价部分,因为税法并不是绝对禁止平价销售,而是限制无正当理由的平价销售;增值税转型后也没有明确规定设备加价的比例,那么如何降低项目的整体税负,这就是总承包项目的财务人员要考虑的问题。
三、为便于理解现就CPE总承包项目中的设备部分举例说明
EPC总承包甲方中标生产用锅炉装置20000万元,其中设备中标合同价1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他略。设备采购成本7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他略。假设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3%,为简化计算,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一)设备中标价格与实际价格差异比较
(1)中标价格: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0000*0.17=1700元,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7000
*0.17=1190元,应缴纳增值税=1700-1190=510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0*0.03=300;应缴纳税费合计=510+300=810元。
(2)实际价格: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7000*0.17=1190元,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7000*0.17=1190元,应缴纳增值税=1190-1190=0元;应缴纳营业税=13000*0.03=390;应缴纳税费合计=0+390=390元。
(3)两者差异:810-390=420元
(二)以采购成本的110%的价格向业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略。设备采购成本7000万元(不含增值税)*110%=7700,其他略
(1)采购成本110%价格: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7700*0.17=1309元,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7000*0.17=1190元,应缴纳增值税=1309-1190=139元;应缴纳营业税=12300*0.03=369;应缴纳税费合计=139+369=508元。
(2)实际价格: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7000*0.17=1190元,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7000*0.17=1190元,应缴纳增值税=1190-1190=0元;应缴纳营业税=13000*0.03=390;应缴纳税费合计=0+390=390元。
(3)两者差异:508-390=118元。由此可见,只要总承包商对设备加价,设备部分在增值税转型后的税负就一定增加,增加多少取决于增值额的大小。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在做增值税筹划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各项目的情况,在整体上保证企业有必要的增值税税负。而且如果是平价销售,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做好关于EPC总承包管理模式特殊性的解释工作,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