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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探讨

从我国国企改革的总体方向来看,推行和完善代理制,推动委托代理关系契约化,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和资源优势是其主要方向。所有者“缺位”问题未根本解决,经营者队伍亟待培养、整治的时期,如何建立和完善委托-代理关系,实现代理收益大于代理成本的委托-代理目标,其核心是如何建立起对经营者的严密有效、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是对代理人行为的激励与监督的必然选择。
  一、委托——代理关系与经营者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
  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博弈的过程,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才能达到纳什均衡——任何一方无法单独改变自己的决策而增加效用。完整意义上的企业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以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结合,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这很容易达到或接近纳什均衡,最后可能会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我国,国有企业则不同,由于国企在事实上不承认经营者的人力资本,国企并不是根据平等契约组建的,同时政府以委托人和市场经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出现在企业中,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扭曲。国企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人行使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同时作为国企经营者的委托人,行使监督权——这导致了“双重代理失效”。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保证经营者的积极性,对经营者人力资本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显得更为必要。
  在激励约束机制中,财务方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是整个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重中之重,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无疑是治理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明智之举。
  二、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企业经营者没有解决好向谁激励的问题
  (2)初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监督难以具体化
  (3)当前对企业经营者激励力度不足。
  (二)财务约束方面的不足
  (1)国有股持股主体缺位导致约束不足;
  (2)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约束不足;
  (3)缺乏系统全面的经营者行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健全的信息系统;
  (4)市场发育滞后,机制不完善, 法制不健全, 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三、完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的措施
  根据不同时期改革的进展情况,进行过形式各异的尝试、蕴涵着不同时期不同形式下的经济内容。
  (一)激励机制
  在市场机制较为完善的情况下,探索管理层持股等激励制度;在考虑物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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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的同时,强调企业文化的归属感,企业价值的认同,强化以人为本,投资于人和培训成才的理念。形成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生涯的长远规划和培训规划,使精神激励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1)明晰财务激励的主体与客体,建立有效经理人市场。
  (2)合理制定财务激励方式和财务激励手段。
  财务激励的手段主要包括年薪制、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延期支付等激励方式,但具体选择哪种激励方式,还必须遵循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结合实际,根据依法操作原则、公正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激励性原则进行选择,选择的关键在于采用业绩评价标准合理、公正、可衡量,并且薪酬方式恰当。
  (二)约束机制
  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既是对企业经营者可能出现的短期行为、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一种制约,也是对企业经营者行使权利的一种保证。
  1、企业内部财务约束机制
  (1)自身的自我直接约束。
  (2)间接约束。
  (3)股东运用买卖股票的方式影响企业的决策或决定企业主要经营者的去留,这实际上是对企业经营者强有力的约束。
  (4)通过内部审计,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
  (5)明确产权关系,理顺委托——代理的逻辑。
  (6)建立一套完整、科学、规范化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
  2、外部约束
  (1)法律约束:
  (2)市场约束:
  (3)经理和人才市场的竞争。
  (4)产品市场的竞争。
  (5)资本市场的竞争。
  (6)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总结
  财务激励是以企业财务主体涉及的利益关系方为激励对象,以财务利益为激励诱因,并通过一定的财务安排,诱导利益相关方实现既定的企业财务目标或管理目标。其核心是将经营者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委托者与代理人的目标尽量趋于一致,针对经营者对货币收入的追求,激励机制的设计应考虑不同报酬形式的特点,通过不同报酬形式的最优组合实现经营者的最优报酬计划。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可以加大根据企业的长期经营业绩付给经营者的激励性报酬,如年薪制、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延期支付等。不论何种形式,它必须是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一把“双刃剑”,唯有兼备双重功能,才能真正激发和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