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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员工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纳税支出,减少偷税、漏税行为,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扣除非税项目收入
  根据现行税法,非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工资、退职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离休工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等等。全面了解员工个人收入中非税收入部分,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
  二、工资薪金均衡发放
  许多企业年终考核结束后,将年终奖金和福利补助一次性发放,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纳税也就越多。这样,就可能造成发放当月纳税增多的现象。因此,要尽量避免累计一次性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可以考虑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并按月兑现收入,那么,职工的税负就会下降。
  【案例1】某企业员工,2012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性收入3200元、年终奖24000元,计算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个税=0
  年终奖应纳个税=(24000-300)×10%-105=2265(元)
  全年共纳税个税=0+2265=2265(元)
  【案例2】若上例中奖金平均到12个月发放,其他条件不变,计算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个税=(5200—3500)×10%-105=65(元)
  全年工资应纳个税=65×12=780(元)
  可见,分月发放奖金节税2265-780=1485(元)。
  但是,当员工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达到起征点以后,将年终奖金或补助分摊到季度或月度发放有时税额会比一次性发放高。
  【案例3】某企业员工,2012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性收入6100元、年终奖18000元,分解到每月发放。
  工资应纳个税=(6100+18000÷ 12-3500)×10%-105=305(元)
  全年共纳个税=305 ×12=3660(元)
  【案例4】若上例中奖金平均到12个月发放,其他条件不变,年终奖18000元到年底发放。
  工资应纳个税=[(6100-3500) × 10%-105] ×12=1860 (元)
  年终奖应纳个税=18000×3%=540 (元)
  全年共纳个税=1860+540=2

400(元)
  可见,年底发放节税3660-2400=1260(元)。
  三、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性福利
  有些企业提供给职工的收入较高,却没有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款项和住房公积金等,使得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不能扣除,这就增加了一些税收负担。如果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将其中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缴纳社会保障性款项和住房公积金等,不仅符合规定,还可以减少部分税收,而且也没有减少企业及个人利益。
  四、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
  这些费用可作为企业的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税法规定上又不会作为个人所得处理,这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筹划方法。如将直接发放的电话费补助改为话费票据报销、将直接发放交通费改为实报实销交通费、将误餐补贴和差旅费津贴按实际出差天数据实发放等等。
  五、适当统筹年终奖税负
  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达到税率临界点时,税负会反向变化,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所以,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应做适当统筹,让职工真正得到政策的实惠。
  【案例5】某企业员工,2012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性收入5200元、年终奖 18000元,计算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个税=(5200-3500)×10%-105=65(元)
  年终奖应纳个税的计算:18000÷12=1500 (元)
  年终奖应纳个税=18000×3%=540(元)
  【案例6】某企业员工,2012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性收入5200元,年终奖18001元。计算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个税=(5200-3500)×10%-105=65(元)
  年终奖应纳个税的计算:18001÷12=1500.08(元)
  年终奖应纳个税=18001×10%-105=1695.10(元)
  由此可见,年终奖多1元,个税多缴1155.10元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7档,在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盲区”。因此,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这6个“盲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适当注意避开个税税率中的几个“盲区”,若发现员工年终奖数额落入“盲区”范围,可与员工沟通,适当减少年终奖,以“舍”来减轻负担;员工也可以适当进行公益性捐赠,既能扶助弱势群体,又能减少部分个人所得税,取得“双赢”的结果,避免出现“企业多给,员工少拿”的现象。
  六、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转化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可雇佣为企业的员工,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少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