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经过十多年改革计划的实施,总的来说,我国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此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相当大的阻力,同时还面临极其多的问题和困难。总结起来,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我国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方案
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的极其复杂的工程,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改革方案的前提下,地方改革试点很难推进,直到目前,关于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仍然没有确定相应的具体的改革思路,只是有指导性的、针对性的制定了一些原则。由于没有统一方案,地方政府只能是先试点再摸索着逐步推开,但是地方政府不敢深入全面地铺开改革,也不敢有所作为,从而导致工作不好开展,由于各地方具体制度不同,于此同时也不敢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解释,怕地方制定的相关政策会与今后中央出台的政策有所抵触,到那时地方将面临巨大的转制成本。目前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各有关部门心存疑虑,可以说是处于观望等待的状态,从而导致我国近些年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临两难的境地,进展极其缓慢。
(二)对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触及了广大职工利益,遇到很大阻力
对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触及了广大职工的既得利益,在此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乎都没有涉及到职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方面,只是涉及到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其方向正在逐步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体系逐渐并轨。在当期我国事业单位没有补充养老保险的状况下,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在养老待遇上相差距离过大,因此他们担心自已的养老金在改革以后待遇会出现大幅度下降,因此对改革的态度非常消极。如果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的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那么整个改革就无法顺利有效的推进,因为他们不仅是改革的对象,更是改革的推动者。
(三)财政投入逐步减少,基金支付压力逐渐增大
建立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为国家减轻负担,从当前事业单位的实践来看,其结果也是如此。在人事部门确定的养老保险金待遇几乎不变的前提下,财政投入陆续减少,并且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改革后养老金完全依靠基金积累获得,因此我们可想而知基金的支付压力有多大。就近几年来说,一些地方
的基金可能略有节余,还可以继续维持,但是随着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相对的增加,而在职人员增加逐步减少,从而出现支出增多、费源减少的现象,甚至极其可能会出现收不抵支、不堪重负情况。在目前财政不兜底的情况下,有部分地区只能向当地财政暂时借款,入不敷出现象趋于严重,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基金的承受能力都要受到严重过的考验。
(四)管理体制分散,效率低下
在1998年之前,各地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工作。但是在1998年之后,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要求,该项工作部分开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除事业单位的进人计划、离退休审批、机构编制、工资管理等职能保留在人事部门以外,其他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行。
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人员的数量、进人计划以及机构编制等情况,是社保部门确定基金待遇的管理、发放和征缴的主要依据。然而人事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可能会为一些退休年龄不符合标准的职工提前办理了退休,不能充分考虑到基金具体承受能力。这种在职能上的脱节给相关工作造成了非常大的不便。
(五)待遇与缴费联系不紧密
目前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下,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上缴,在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来计发,同时还可以按月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定值计算出来的金额,支付时限为120月。由于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计发仍沿用按工龄计算的传统体制下退休待遇的办法,没有进行配套改革,参保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只与个人缴费挂钩,与单位缴费完全不挂钩,从而严重影响了单位缴费的积极性,基本不能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原则。目前的这种制度从义务和权利对等的关系角度来说,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几点思考
(一)应尽快出台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统一的改革方案
在我国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法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法,其实践基本上是从各地先试点再推开,由于缺乏统一方案,地方政府普遍反映改革推动乏力,甚至达到举步维艰的程度。然而一些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执行的的顺序上来说与我们是相反的,也就是先在国家的层面上进行方案的制定,以及立法活动,然后再将法律在各个地区进行推动。虽然经历了十多年的改革试点之路,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在此方面的进展并不是很大,需要结合各个试验点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继续观望,还是积极推开。如果国家制定统一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减少制度转接成本,对各个地方的不同做法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使改革能沿着正确的方向继续深入和发展。
(二)不要过早急于减轻财政负担
让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为自已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障的责任,以及为国家减轻一定的财政负担,从而打破财政一手包办的福利制度,都是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与统筹相结合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之一。但是在目前事业单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财政过急、过早地甩负担,极其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和矛盾:部分缴费能力不强的事业单位不能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保费,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支付压力过大,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退休职工利益在新老制度交替过程中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等。因此各级财政在新旧体制转轨的阶段不应甩包袱,尤其是在体制转轨的初期阶段,在此过程中应当将这些转制成本纳入财政预算,担负起自已应有的责任,妥善解决这些矛盾,从而加快新制度的完善和改革的不断深入,青海省近些年在此方面努力不断,成效也是比较显著的,但是仍然需要继续巩固和加强,同时进行不断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