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的目的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包括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财税差异,需要企业在会计期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的原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环节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一)交易费用形成的财税差异分析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取得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这种处理方法是由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属性所决定的,同时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创造了一个可比较的前提。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应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也就是说税法上相关税费是应计入到这项资产的成本里面的,以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初始成本,这就形成了财税差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下面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例1.2009年8月3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00万元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每股价格10.0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5万元。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2009年度的会计处理:
(1)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万元
投资收益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5万元
(2)资产负债表日
借:本年利润 5万元
贷:投资收益 5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借方的5万元的交易费用,虽然减少了当期会计利润,但当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只有待该股票转让时,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1000万元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依此,这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5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了5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5×25%),同时会计所确认的减少当期投资收益的5万元的交易费用,企业所得税法不予确认,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5万元。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企业在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整项目=—5+5=0(万元)
应交所得税=0×25%=0
3、计算递延所得税(假设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均为零)
①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 (0×25%)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0.00
②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 (5×25%) 1.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1.25
当期递延所得税=0.00-1.25=-1.25(万元)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元(5×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万元
此外,如果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和处置发生在同一会计期间,取得和处置该资产不会引起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因此对该交易性金融资产也无须确认递延所得税。
(二)垫支股利或利息形成的财税差异分析
对于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准则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进行处理,这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应收股利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相等的,不存在差异。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后续计量环节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一)持有期间分得股息红利(或债券利息)形成的财税差异分析及所得税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采取的是按公允价值的模式计量,所以,它的账面的价值不应当根据收到股利或利息的额度而有所变化,而应直接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2:承例1,2010年10月15日,乙公司宣告发放每股现金股利1.00元;同年11月1日收到乙公司派的发每股现金股利1.00元。
会计处理:
①2010年10月15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②同年11月1日收到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应收股利 100万元
显然,这100万元的投资收益是要计入当期损益的,但是,由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票已经满12个月,根据税法的规定,分得的股利属于免税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取得的投资收益100万元。相反,如果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票未满12个月,则分得的100万元的股利不会引起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因此对该交易性金融资产也无须确认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