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双保理:中小型出口企业融资的最优选择
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买方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赊销等灵活多样的信用交易方式正逐渐取代信用证等传统结算方式,成为更具竞争力的主流模式。据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是对买方最为有利、最具有吸引力的贸易方式。然而,赊销贸易方式在促进交易达成的同时,也给出口商提出了新的难题,即出口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及融资压力。我国众多的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出口企业,因达不到银行的融资标准而被资金问题所困扰:一方面为了维持与进口商的生意往来,出口商纷纷采用赊销交易(O/A)或承兑交单(D/A)等方式来争取订单;另一方面,出口商又害怕由此而出现坏账,进而出现流动资金吃紧的情况。面对这些困难,既能解决融资问题又能兼顾汇率风险和买方信用风险的“出口双保理业务”无疑成为广大中小型出口企业的最优选择。
一、“出口双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出口双保理业务是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运作方式之一,指出口商在采用O/A或D/A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国内出口保理商和国外进口保理商(即“双保理”)共同为出口商提供的集贸易融资、账务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内容主要有:第一,预支货款。出口商在出卖单据后,保理商立即向其预支货款(一般为80%),提供贸易融资;第二,保理商承担了信贷风险。出口商将单据卖断给保理商,即如果国外进口商拒付货款或不按期付款等,保理商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全部风险由其承担。“双保理”是一项广泛的、综合性业务。出卖应收债权的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对国际市场了解不深,进出口国双方的保理商不仅代理他们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且承担托收或催收货款的任务,还代其办理会计处理等业务。
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侧重于对大型企业提供保理业务,对中小企业设置的融资门槛较高。由于我国出口贸易基数巨大,保理业务在中国有较大发展空间。据官方预测,未来10年内,保理业将会进入超期发展阶段,有望形成一个年规模超过1 000亿美元的新兴产业。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中小型出口企业面临的困境
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仍将持续,我国中小型出口企业面对不断恶化的内外部环境,出口难度也会加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短缺且融资困难
授信难、流动性紧缺一直是困扰中小出口企业的主要难题。从总体来看,企业总是资金需求者,金融危机时期对资金的渴望尤其明显,虽然我国投入了4万亿人民币刺激经济复苏,但是“马太效应”决定了这些资金只会投向大型项目、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资金融通。加之2009年,国家上调多项产品出口退税率,但由于出口退税流程较长,给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困难。
(二)进口商信用风险提高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是中小出口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外许多买家破产,导致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坏账率大幅攀升。中小型出口企业限于自身规模实力而无法对国外进口商进行详尽专业的资信调查,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对进口商的不信任而不敢接单,使出口商业务难以拓展。
(三)结算风险加大
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国际贸易竞争越来越激烈,赊销和承兑交单等方式取代传统的信用证方式,在发达国家市场成为主流,使得我国中小型出口企业的结算风险加大。出于安全收汇考虑,很多中小型出口企业几乎是死死抱住信用证支付方式不放,最终错失市场机会。
(四)国外订单减少
危机期间,居民购买力明显下降,居民储蓄意愿增强,从而减少了对外国产品的需求。中小型出口企业主要占有的是非生活必需品市场,危机之后,许多发达国家的进口商压缩了产品进口,其实就是对非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下降,导致国外订单有了一定幅度的下跌。而中小出口企业自身又缺乏开拓新兴市场的能力,使出口前景堪忧。
(五)人民币升值影响
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日益扩大的贸易规模、迅速积累起来的巨额外汇储备,将会使人民币继续升值。据路透社的调查显示,截止2010年底,人民币兑美元自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改革之后已升值25%,今后会每年上升2%~3%。人民币持续升值必将减少出口企业结汇收入,加大交易风险,使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价格进一步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中小型出口企业的利润会更加微薄。
三、出口双保理业务对中小企业的出口促进作用
一般地,中小型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大多是金额小、批量多的消费品,如服装、针织纺织品、鞋类等日用消费品,需分批发货,每次发货数量较少,发货频率较高,若采用信用证结算,手续繁琐且资金占压严重。而出口双保理所具有的综合融资功能,对中小企业的出口具有多重促进作用。
(一)可以获得灵活的贸易融资便利
若中小型出口企业与保理商签订了无追索权的保理协定,在出口商发货后,即可将应收账款单据卖断给保理商或商业银行,立即获得80%的融资款,并无需担保或抵押品,其偿还期限可长达60天至180天。这对于中小型出口企业而言,解决了因赊销引起的现金流不足,加速资金周转,及时补充营运资金。在当前情况下,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企业从金融危机的坏账损失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
(二)可以规避收汇风险和汇率波动风险
无追索权是保理业务的重要融资特点,即保理协议签订后,由于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被保理商(或商业银行)买断,这批应收账款就具有无追索性,即使买方因倒闭、资金周转不灵、外汇管制等原因而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商业银行也不能向应收账款的卖方行使追索权,即中小出口企业把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转移给了保理商,由保理商承担了信贷融资风险。同时,通过FCI遍布全球的保理成员,凭借其专业知识和途径,客观分析进口商在当地市场上的资信情况,核定买方信用限额,给出独立的专业意见,亦使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得到充分保障。另外,出口商在提前得到80%的货款融资之后,还可以马上办理结汇和提前核销退税,也避免了因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汇风险。
(三)可以优化公司财务报表,节约交易成本
如果中小型出口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融资,在财务报表上则表现为负债,而通过保理业务融通资金,不但不增加负债,反而使企业现金流增加。这对于中小型上市公司而言,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企业财务报表,协助企业再次成功融资。同时,保理业务是针对中小出口企业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催收和销售分户账管理,减轻了出口商的业务负担,节约了财务管理成本,即使发生坏账也可由保理商承担损失,免去了后期追账所耗费的人力和财力。虽然从表面上看,保理的收费似乎比信用证或托收的费用高一些,从而会增加出口商的成本,但因此而获得的风险担保、资金融通以及管理费用的降低等带来的收益足以抵消保理费用的开支。
(四)可以提高出口效率,加强国际竞争力
在传统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要承担催证、审证、改证等一系列单证手续,一旦发生理赔,更要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如果运用出口双保理业务,进口商无须开立信用证,大大简化了贸易手续。在整个贸易环节中,进出口双方的保理商紧密配合,针对出货、收货、商品质量检验、相关争议及两地经济环境变化等细节进行过程监管,有效转移中小出口企业售后分户账管理、款项催收等大量出口辅助性业务,使中小出口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外贸业务,提高出口效率。新出现的“反向保理”业务更有利于拓展市场,这是一种以进出口商为开端,由进口保理商主动为出口商提供订单,并先行为进口商垫付部分资金,使出口商获得境外融资的国际双保理业务。因此,有保理融资支持的出口业务将会更具国际竞争力。
四、中小型出口企业采用出口双保理业务融资应注意的问题
出口双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一样,都属于为出口企业解决安全收汇和资金占用问题的手段,但中国目前开始逐渐使用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在增加,而对于出口保理业务,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出口企业还不甚知晓。虽然出口保理业务主要是为中小企业而设计,但该业务具有创新性,是一项具有高技术含量、也存在一定操作风险的业务。因此,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其基本特征,充分利用保理业务的优势促进中小企业出口贸易的发展。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出口双保理业务适合于结算周期较短,贸易条件和贸易合同简单且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容易达成共识的商品和服务
就中小企业出口的产品结构来看,一般是发货数量小、批次多的消费品,如服装、针织品、鞋类、小家电、玩具、文体用品等。这些产品可直接进入进口国家的商店销售,进出口双方对产品质量易达成共识,不易引发贸易纠纷。而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一般不适合采用保理业务,可考虑出口信用保险或信用证。
(二)出口双保理业务主要针对赊销或承兑交单的结算方式,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
赊销和承兑交单作为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上的贸易形式,对中小型出口企业来讲风险极大,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而一旦有进出口双方保理商介入,就可以把这种单纯的商业信用提升到介于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之间的保理商信用,这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扩大。如果在贸易中遇到进口商坚持采用保理方式支付,只要有合适的保理商愿意叙做保理,出口商可考虑采用。
(三)必须在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内叙做保理
《国际保理通则》第17 款规定:在保理协议达成后,根据卖方的请求,保理商在10 天内必须对买方的资信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核准其信用额度;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保理商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对超过信用额度的金额,不负担保责任。因此,出口企业发货应严格控制在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内。如果进口保理商核准的是循环额度,出口商应掌握好发货节奏,把已发运的货物金额控制在信用额度之内。当前一笔应收账款未收回或者出现争议未能及时解决时,就应停止发运下一批货物。
(四)区别选择出口保理和出口信用保险
由表1可知,相比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保理在两方面有所欠缺。一是国家担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抗风险能力强。但遍及全球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也能够对企业的资信进行详尽调查,将风险降到最低。二是尽管出口信用保险能适用于所有国家,但由于我国中小型出口企业的主要贸易伙伴基本集中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因此,综合考虑到这些因素,中小型外贸企业在与欧美等国进行交易时,更应当选择出口保理业务。如要开拓新的市场,自然也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企业面临的收汇风险降至最低。
(五)真正能得到保付代理的关键在于全面切实地履行合同
虽然保理合同和销售合同主体不同、标的各异,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是保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当事人,这样两个原本独立的合同就通过共同的一方当事人――出口商联系起来:保理合同的标的是产生于销售合同的应收账款权利,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影响产生于该合同的应收账款能否成为保理合同的标的,并制约保理商的收款权。因此,保理商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就会通过保理合同要求出口商在销售合同中列入某些条款。对于中小出口企业而言,应切实全面地履行两个合同项下的义务,做到在两个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协调,才能使保理业务带来的效益达到最优。
五、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目前国际贸易买方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形势下,中小出口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和大量应收账款的安全性等问题。而从国际结算的发展潮流来看,国际保理业务已成为目前最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其中出口双保理业务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可以缓解大量应收账款的存在,对中小企业的出口具有多重促进作用。因此,我国中小出口企业应积极了解并主动运用保理业务来解决贸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尽快适应这种国际支付方式,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尤其是发达国家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