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一、起征点与费用扣除标准的重大区别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只是修修补补,主要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做了调整,从2 000元提高到3 000元,并对级次级距进行了调整。
现在媒体把费用扣除标准与起征点混为一谈,绝大多数媒体都用起征点一词,其实是非常错误的。所谓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达到起征点就全额征税。例如现行增值税就有起征点的规定,对一定的销售额免征,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 000元,提供加工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 000元。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免征额时,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因此,个人所得税中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是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
二、本次费用扣除标准3 000并不前瞻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先后共经历了5次修订,费用扣除标准历经800元到1 600元到2 000元。在这次个税草案中,个人薪金和个体经营、承包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 000元。
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对于中下层民生影响很大。1980年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每月800元,是针对极少数高收入人群征收的。1980年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只有63.5元,绝大多数人都未达到个税缴纳标准。但是800元的个税免征额一直保持到2005年,此时需要纳税的工薪阶层人数已经占城镇单位全部就业人数的70%以上。2005年个税免征额提高到1 600元,2007年再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时,起征点提高到2 000元。这两次对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也引起了人们对起征点进一步改革的激烈讨论。目前,关于个税起征点仍然是众说纷纭。
三、被忽视的重要部分――劳务所得
但是几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都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劳务所得报酬的免征额调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有20%,30%和40%三档。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 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 000元时)后的余额。此外稿酬的减除费用也是800元。由于过去绝大多数人的收入主要是靠工资薪金,因此几次个税免征额调整时都没有涉及到劳务报酬所得。但是随着服务贸易的发展,尤其是生产型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个性化职业,不是全职而是兼职的族群越来越大,很多“居里夫人”(宅女)和“毕加索”(宅男)喜欢自由职业,经济发展也给他们提供了很多机会。此外,过去作家都是由国家所养,作家靠拿工资维持生计,稿费仅仅是额外收入。但是在今后,新的作家不应该由国家所养,而应该靠稿费和版税收入养活自己。现在的稿费标准很低,扣除标准仍然维持在800元的话,很难想象作家能够自食其力。对于整个社会公民而言,无论其从事什么职业,其生活水准费用扣除的标准应该是一致的。为了平衡自由职业劳务所得报酬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和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劳务报酬所得扣除标准也应该相应地进行调整。所以说,对调整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所得报酬和稿费免征额的忽视,是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的重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