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电工监管现状与措施
电力行业在我国属于垄断型行业,近年来虽然我国电力行业的监管在监管观念、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许多改进和更新,但是由于过去计划经济根深蒂固的惯性作用和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自身特性,我国的电力工业监管依然存在许多不足有待解决。加强对电工监管的重视,积极努力地解决监管现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促进我国电力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
1 电力监管概述
电力监管是指电力监管机构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电力各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和控制,以提高电力行业效率并平衡电力行业中各方利益的监管手段,它主要包括社会性监管以及经济性监管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环境、安全和资源等的保护监管,后者则包括电力行业的价格监管、行业准入监管、供电电能质量监管以及服务监管等。[1]
2 监管现状
由于电力行业的垄断性性质,其运行主要依靠政府监管来进行。近年来随着政府在监管观念、监管机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重视和改革,电力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政府监管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2.1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电力监管的首要保障前提就是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的准绳规定,电力监管相关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当保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国家颁布了多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03年)、《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2008年)等等,[2]这些法律法规为电力行业的监管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但是随着电力行业的发展,出现了厂网分离、政企分离等新情况,加之电力行业竞争机制的引入,过去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客观需求,必须完善电力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改,对尚未立法保护的程序进行规律规范。
2.2 电力监管职能不集中
随着电力部的撤销,电力监管职能的分散成为电力监管中的突出问题,监管职能长期以来大多分散于各个综合型经济部门,其中包括发改委(负责电力产业的投资项目、发电公司和电网公司的电力销售价格制定)、国家经贸委(负责各项电力技改项目的审批)、电监会(负责供电营业许可证的颁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则的制定和财务监督的执行)以及工商局(负责企业经营范围的审批),因此电力管理处在较为分散的多头管理状态,这就造成店里工作协调过程中难度大、成本高但是效率低的问题。
2.3 电力监管职能不全面、机构独立性较差
我国的电力监管相对偏重进入电力行业的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许可证发放,而电力监管应当不仅包含准入监管,还应全面包含价格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等诸方面内容的全面监管体系。[3]对安全监管的不足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对环境监管的不足容易导致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追求利益的情况,对服务监管的不足容易导致公众认可度的下降。而且相对于国外独立的监管机构职能,我国的监管机构不能独立的行使监管职权,无法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监管作用,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监管效果的实现。
3 改进措施
通过以上的现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电力行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电力监管的观念落后、电力体制改革不及时等根本原因造成的。因此,想要转变电力监管的现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1 完善法律法规,保证监管实施的规范性
法律法规是保证电力监管的重要前提,法律建设主要围绕两方面的内容:① 监管机构的合法性保证;② 监管行为的合法性保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电力行业各监管主体的职能配置、规定各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有效地约束和监督监管对象,将电力监管相关活动的每一个程序都纳入法制化轨道。
3.2 加强程序建设,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与科学性
建立完善的监管程序可以有效地提高监管活动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获得公众的认可。监管机构的程序建设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从规则制定到具体的实施监管活动的各项活动,保证监管职能行使的系统性。同时,有针对性地对于我国电力监管现存的重视经济性相对忽视社会性的现状进行改革,加强社会性监管的力度,提高电力行业的服务质量,从而保护电力消费者的权益。
3.3 加快机构建设,确保部门职权行使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以及成立区域级电力监管机构,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资源来保障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执行,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此外,还要加强监管人员的结构调整,由于电力监管这一行业专业性极强,无论是微观经济学、管制经济学还是法学、电力等各个方面都有所要求,因此监管机构应当积极聘用和培养复合型人才。并完善薪酬激励机制,在提高监管人员监理水平的同时,提高薪酬待遇从而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