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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涉农贷款难问题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涉农企业迅速发展,从事农业生产的龙头企业或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需要大量的启动资金和后续投放。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涉农贷款的需求呈现日益扩大趋势。涉农贷款难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一、哈尔滨市涉农贷款难的原因探析
  1.经营思路和经营理念不到位造成了涉农贷款难
  经营思路和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信用社的管理层在市场定位、经营范围、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一些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抛弃了“以农为本,扎根农村”的基本经营理念,对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缺乏认识。经营理念的错位造成了信贷资金运行的“倒流”和盲目运用。个别信用社把吸收的可用资金投入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大型企业等资金需求量大、使用周期长的大型贷款项目上,与国有商业银行展开盲目竞争,热衷于贷款上大户、垒大户。这种“走出农村跑进城”的经营思路,在主观上削弱了信贷支农资金的支持作用,资金投入明显不足,使得农村地区资金供需矛盾更为突出。
  2.现行贷款制度影响涉农贷款投放
  农业信贷项目依附于农业经济的特点而变化,必然受到农业经济发展的制约,特别是“农业产业内”项目由于其特有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农业信贷项目综合性强、难度大、风险高,不可预见性大,这与信用社资产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产生矛盾。资产保全措施与“担保难”问题的矛盾。贷款审慎经营原则要求每一笔贷款都要优先考虑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我市涉农贷款主要以联保为主,联保贷款的额度一般较小,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农贷款利率上浮政策与农民需求低利率、低成本的矛盾。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农贷利率可在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项目、用途、对象自由决定上浮和浮动比例。但在实际操作中,信用社为了获得更好的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更多的经营利润,发放贷款时,不分对象、不按用途,对贷款利率均进行了“全浮动”,即按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利率执行。商行、邮储网点等吸收了农村大量剩余资金。在哈尔滨市农村地区,仍有部分商业银行分支网点及邮储机构存在,这些机构基本上都只经营储蓄业务,只存不贷,与农村信用社在组织资金上展开竞争。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步伐缓慢。我市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不快。
  3.经营管理手段落后,制约涉农贷款工作的开展
  经营管理能力差,历史包袱重,发展慢。由于信用社管理几经易手,相当精力放在理顺关系和加强内部管理上,对业务拓展重视不足,加上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及依法治社”的管理思想,违规发放贷款较多,大量资金沉淀,信贷资产质量差,不良资金占比大,资金循环缓慢,可用资金明显不足。虽然哈尔滨市农村信用社存款逐年增加,但资金短缺的问题始终未解决好。经营上重资金运作,轻环境建设。信用社的特性决定了它主要为地方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该地区金融环境决定着涉农贷款发放,决定着农村信用社能否迅速发展壮大。部分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农业知识掌握较少,不能很好地把握涉农贷款项目的运作。经营网点布置不合理。信贷激励机制落后。农业经济效益低下以及农业项目贷款固有的风险性,不易预见性,还有缺乏奖惩机制,部分信贷员在发放农贷时“惜贷”、“慎贷”,严重制约了信贷业务的开展。金融产品单一,不能满足农村现代化龙头企业的贷款需要,很多企业都多头开户,流失了一大批潜在的黄金客户。
  4.农民自身因素导致涉农贷款难
  受长期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低下的影响,很多农民不愿意和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打交道。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贷款问题的思想在我市农村地区根深蒂固。农民文化水平低,往往达不到金融服务所需的最低标准。受自身综合素质影响,很多农户金融知识缺乏,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政策和手续不理解,不知道怎样申请,不能提交规范化的借款资料。农村信用环境造成贷款难。部分农民信誉度差对其再次贷款造成一定影响,还有因为3-5户联保引发的问题,其中一户因逾期不能偿还贷款而影响其他担保农户正常贷款。部分农民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将银行贷款混同于政府的救济补助,甚至存在赌博挥霍等不良现象,影响了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客观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民服务的门槛,从而导致了涉农贷款难。
   ��二、解决哈尔滨市涉农贷款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1.提高涉农贷款服务水平
  哈尔滨市农村信用社要转变经营理念、经营思路,以市场为导向,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启动的“一十百千”农民增收工程,支持优质、特色、生态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一是准确把握市场定位。树立“大农业”意识,使信贷投放与农村长远发展和农民致富奔小康结合起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凡是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需求都应成为信贷支持对象。二是有效配置信贷资源。根据资金能力、市场需要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优先满足农民种养业有效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多种经营活动,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三是明确贷款投放重点。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尽快出台惠农措施,扩大信贷规模,增加信贷品种,拓宽服务对象,合理约定期限,实行优惠利率,特别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私营以及中小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予以信贷支持。同时,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生产创业以及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四是加大资金组织力度,壮大支农资金的实力。
  2.创新贷款服务方式,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现行信贷制度的创新。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一是约期差别化。根据农业生产结构周期,适当地调整贷款期限,改变过去一律投放一年期短期贷款的做法,开展部分中、长期涉农贷款项目;改变“春放、秋收、冬不贷”的传统做法,对生产资料储备以及加工、运输等短期贷款,根据农户贷款实际用途、还款能力、销售习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可考虑延长至第二年春节。对从事种养业的大户以及农民合作组织等额度较大的贷款项目,按实际产销周期确定贷款期限,可考虑延长至15个月。二是利率差别化。充分运用利率政策,最大限度的降低农贷利率,并区别不同的信用状况和信用等级,对农户、个体工商户等确定不同档次的贷款利率。三是适时的调整贷款额度。对已建立长期信贷关系且信誉良好的农户,如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量较大,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第二,信贷经营项目的创新。扩大小额农贷的覆盖面,加大对高层次的农业项目、区域性农业项目及非纯农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加大对高层次的农业项目、区域性农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树立大农业和现代农业的观念,支持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扶持和引导农民选择优良品种、优化品质、优化布局和提高加工业水平。在满足农民一般性种养业等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有选择地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出口创汇型现代加工农业和种养殖基地的建设。加大对非纯农业贷款的支持,对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调整进行综合性支持。




  第三,内部管理体制的创新。县级联社应增大对基层社涉农贷款的授权,让基层社在贷款对象、用途、期限、额度上有更多的自主决策权,在继续推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信贷工效挂钩考核制度的同时,将不良贷款率作为考核基数,在基数内可免予处罚或赔款,以鼓励信贷员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完善贷款内部操作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建立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信贷审批制度。
  第四,健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通过调查,收集客户信贷需求信息,建立客户信贷档案,对有信贷需求的客户开展评级授信。通过细分客户,确定为一般客户、黄金客户、高端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服务方式。与保险部门合作,将涉农贷款与农业项目保险有机结合。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效降低农业贷款项目风险。
  3.制定和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加快发展的政策
  一是制定相关政策,激励专业银行到乡镇开办专营网点。二是引导或扶持建立完善涉农贷款担保基金。鼓励和支持建立民间农贷担保公司,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同时,建立健全农村信贷保险体系,积极探索农村保险与农村担保的互动合作机制,有效分散和转移涉农贷款风险。三是减免涉农贷款过程中的各项费用。研究探讨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等优惠政策。简化涉农贷款手续,贷款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能减的减,能免的免。四是支持农村资金回流。资金短缺是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瓶颈,如不尽快解决,将对农村经济建设以及农民自身利益产生较大影响。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和引导,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五是切实解决跨行政区域办理借款难的问题。对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且能提供担保的,但因借款主体不属于该地区贷款对象的涉农贷款项目,应予以支持。六是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构建金融信息平台,做好农村信用档案工作。
  4.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扩大涉农金融机构对乡镇的覆盖面,各类金融机构要形成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合力,努力增加农村信贷资金来源。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哈尔滨银行等搞活机制,加大吸收存款,引导更多的贷款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同时,鼓励外商资本、城市工商资本和民营资本进入农业和农村经营领域。鼓励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应农村经济、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社区性中小银行。在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尽快研究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从财政税收、利率与再贷款等方面对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尤其是对偏僻落后地区的村镇银行的设立要放宽准入条件,建立更好的激励机制。针对我市农业灾害频发、农业十分脆弱的现实情况,尽早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和巨灾保险制度,化解村镇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信贷风险。认真研究村镇银行等发展空间、生存环境、业务与管控模式等问题,对村镇银行结算、网络、融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更多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