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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优化铁路运输企业的国有监管工作

��一、目前全局国有资产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产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各单位按照路局《北京铁路局资产管理工作会议制度》要求,相应建立健全了本单位资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了资产投入、使用、处置管理决策程序。但部分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资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得情况,具体表现在制度制定上各部门都有责任管理国有资产,但在实际管理中又都不管,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甚至有的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不入账,形成“小金库”等违法违经行为时有发生。
  2.合资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突出的问题是对合资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监管的问题,铁道部授权铁路局作为出资者代表,依法行使相关出资者权利,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和股东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国家铁路投入合资铁路公司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按规定上交投资回报。因此,铁路局作为出资人要与被投资的合资铁路公司建立规范的投资关系,依据所控制的投资比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及时收取投资回报,并按规定上交。但是通过何种方式,去实现上述铁道部授予我们出资人的管理职责和股东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是目前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
  3.铁路基本建设拆除运营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问题
  随着《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实施,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及改造项目相继开工,造成一些运营单位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没有达到使用年限而提前拆除报废。由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中未安排拆除运营资产拆迁补偿预算或仅部分安排异地还建预算,造成运营单位固定资产损失巨大。随着北京局管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全面展开,固定资产损失数额还将不断增加,给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4.基层单位缺少资产增值的压力,盲目上项目、要设备,形成资产能力闲置浪费的问题
  现行财务清算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据实清算,各基层站段没有固定资产折旧的支出压力,使站段几乎不用顾及所支配资产的增值压力,在固定资产购置上很少考虑投资回报的问题。缺项设备也要、单项设备也要、设备不先进也要,造成不少设备能力闲置和浪费。
  5.现行铁路资产出租收入管理办法不利于调动基层单位的积极性铁道部规定运营单位资产出租收入应作为运输进款全额上交,按目前清算办法,资产出租收入按杂项收入纳入路局营业收入,但没有返还或部分返还出租单位,客观上影响了资产管理单位充分提高资产效益的积极性。
  6.基层单位欠缺资本经营的权限,资产处置只局限于调拨和报废,无法产生融资投资收益
  目前,基层单位对于生产能力富裕或者数量富裕的资产,受权限的约束,出口只有一个,那就是等待上级的调剂和报废。根据现有的管理制度,要想实现基层站段既有资产的融资或者投资而进行资产盘活,在技术操作上烦琐复杂,可行性差。正如前面所述,基层站段又缺少这方面的积极性,而上级又不可能了解到全面的信息,使大量资产长期保持不需用的状态,直至报废。这是一个巨大而又隐形的国有资产浪费。
   ��二、加强全局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资产管理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各单位要组织以转变资产管理理念、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为目的,以提高资产质量为主要目标的宣传工作,强化局属各单位决策层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为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优良的管理环境;建立和完善对资产管理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建议铁道部修订《铁路资产出租收入管理办法》,对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采取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资产管理积极性,提高全员对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水平,实现资产全员、全过程的管理。
  (二)加强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对合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管水平
  以《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主线,以合资铁路公司组建和规范股权管理为重心,以路局督导检查为载体,完善对合资公司的考核指标,确保对合资铁路的股权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明确权责,依法行使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加强管理,合理控制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清晰界面,认真做好合资公司资产权属清理。加强监管,有效预防合资公司发生资金风险。加强沟通,不断加深股东对合资公司的理解。为
  (三)在现有体制下创新核算模式,提高国有资产监管能力
  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合资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地方单位拆除运营单位资产,已在设计概(预)算中安排拆迁补偿款情况下,基层站段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在收到款项后必须将款项汇缴路局财务处,路局财务处将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每个项目拆迁补偿款必须优先消化拆迁过程中造成的资产损失,其后才能安排其他迁建和补偿支出,确保国有资产完整。
  2.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合资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地方单位拆除运营单位资产,在设计概(预)算中安排不足或未安排拆迁补偿款情况下,采取以下核算模式。
  (1)当铁道部重点基建项目需拆迁运营单位资产时,根据拆迁范围涉及资产损失情况,基层单位与建设指挥部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待路局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基层单位减少投资,上转铁路局,路局增加对建设指挥部的投资,此项投资比照铁道部、路局共同出资兴建铁道部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指挥部组固时将资产损失摊销到每一件固定资产上。
  此方案可作为解决铁道部重点基建项目需拆迁运营单位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途径。
  (2)合资铁路公司基建项目拆除我局运营资产,根据签订的拆迁合同(协议)执行。拆迁合同(协议)既可以按照支付我局运营单位拆迁补偿款签订,又可以按照评估后拆除的资产价值作为投资签订。如果合资公司给予拆迁补偿按前述方法核算;如果按投资签订,即将拆除的资产价值评估后作为投资签订,基层单位将资产上转路局,路局根据拆迁合同(协议)、评估报告和铁道部批准手续,增加对合资铁路公司投资。
  (四)建立闲置资产调剂平台,挖掘部分单位闲置资产和封存资产效益
  建立铁路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管理方式的创新和管理手段的提升。路局各部门之间资产管理信息要整合共享和分析利用,为路局各管理部门以及各单位充分履行资产管理责任提供管理手段创新和信息技术支持,实现路局资产管理工作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即以路局为枢纽,利用现有计算机信息技术,构建闲置资产和资产需求数据库,一方面对既有的闲置资产和封存资产进行最大限度地盘活;另一方面,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购置、更新改造建议计划先在该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本着“满足需要、优先利旧”的原则安排预算计划。
  (五)明确资产管理责任落实机制
  1.投入资产的管理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投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投资决策体制和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理、资产组固等项管理制度,落实工程项目资产管理责任;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后评估机制,进行效益评价,防止资产损失。建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相关的资产管理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对涉及工程拆除、报废资产的及时处理责任、对工程新增资产是否符合经营需要的信息反馈责任,以及对工程移交资产是否符合《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方面进行“把关”的责任,以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资产管理工作的全面、完整和闭环管理。要建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资产移交管理责任制度,把好资产进入企业的“源头”管理关。







  2.存量资产的管理责任
  要建立大额资金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明确单位第一管理者、总会计师、财务部门等的管理责任。建立规范、有效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审批程序及投资后的管理机制,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总会计师、企管法律、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效益跟踪等环节的管理责任,防止形成投资损失。运营单位严禁对外投资。要建立和完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要明确企管法律部门对经济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的责任落实。
  3.资产退出的处置管理责任
  各单位要建立对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生产布局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实物资产拆除、报废,或新技术运用推广、技术进步导致的资产淘汰,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实物资产毁损等资产非正常退出企业的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计划部门、建设单位、专业技术部门、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管理责任,确保资产非正常退出过程中,退出手续、处置手续的及时、完备和资产处置损失的最小化。
  (六)完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约束
  建立完善资产管理责任的问责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失职和渎职责任者的问责机制,严格失责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者,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部局的规章制度进行失责追究,强化责任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