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是指针对不同的上市公司即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实质公平,而且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设计应以重大性标准的个性化判断为切入点,在考虑公司的经营规范性、持续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等多个方面后,给予优质和劣质上市公司以不同的重大性标准。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意义
所谓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是指针对不同的上市公司即不同情况的同一类上市公司在立法、监督和实践中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要求,使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不完全相同的披露制度。这种披露方式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价值:
(一)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
首先,差异化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最大限度的使股票价格反映其真实价值,提高市场效率。但根据市场噪音理论,证券市场不可能充分有效,各种各样的噪音使市场的基本面价值及其派生信息无法充分的在股价上得到体现,从而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
一般而言,机构投资者有专门人员从事披露信息的筛选研究工作,其处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能力远强于中小投资者。而中小投资者处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能力弱,上市公司事的披露信息已经超出了他们的处理能力。这样中小投资者因信息过量(information overload)而丧失了对信息的敏感性,不仅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时,我们对中小投资者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要求中介机构遵守适当性原则。同样在投资者已经进入市场之后,也应当坚持适当性原则,通过差异化信息披露,为其提供他们能够充分处理的披露信息。
其次,差异化信息披露有助于上市公司的公平竞争。上市公司虽都是在达到同一个标准而获得公开发行证券的资格,但实际情况上千差万别,一味的追求平等的披露,会给某些公司带来新的不公平。比如,规模较大的发行人相对于小规模的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成本一样的情况下就获得了相对优势,这对小发行人而言就不公平。
(二)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一般而言,一项有助于公平的制度往往会造成市场效率的下降,但是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对过分强调形式公平的信息披露作出调整,反而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效率。目前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十分繁琐,对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都有具体的要求,仅对重大事件公告就有多大十二种事项。对于各种不同的信息披露文件也都有相应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给予具体的规制。这种信息披露是在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之下指定的,但过于千篇一律,对于某些上市公司而言,可能由于过多的信息披露而不恰当的增加上市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费用等运行成本。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
(一)重大性标准的主观性为差异化披露提供了空间
重大性是各国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进行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标准,重大性事件是指重大变化或重大事实。对“重大性”事件和信息的认定是一个很主观的判断,一个信息是否“重大”,往往须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诸如发行人的规模、利润、资产结构、运营方式、市场环境等作出不同判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制定的规则12b-2中对重大性及其标准作出的定义为:“重大性”一词在被用来界定对任何主体提供信息所应满足的条件时,它将此类所需的信息限定为极有可能被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或出售登记的证券时认为是重要的那些信息。
我国对重大性是采取多重标准,包括与美国类似的“投资者决策”标准;以事件是否对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为标准的“价格敏感”标准;以及以有关事实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等反映其综合品质的指标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重大性的“发行人品质不利影响”标准。 “重大性”标准的多样性引起的不确定性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提供了空间。通过给予不同的上市公司以不同的重大性标准,可以起到信息披露差异化的效果。
(二)上市公司的类型化标准
原则上应以上市公司的质量为标准进行划分,优质的上市公司可以在信息披露方面给予放松管制,对劣质的上市公司则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要判断上市公司的优劣,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经营的规范程度。公司经营的规范程度主要体现在是否遵守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是否遵守证券市场的各项制度,具体包括上市公司是否遵守了所在行业的行业规则,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无证券违法行为等。我们把这一标准作为首要标准,原因在于信息披露很大的一个作用在于遏制上市公司的违规经营,充分的信息披露迫使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所以要降低信息披露标准,首先应证明企业经营规范不需要过分严厉的信息披露作为督促。
2、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盈利能力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公司盈利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持续盈利能力,则其公司经营再规范也无法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企业的盈利能力体现在了一个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包括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的创新能力,产品的质量、成本、产品结构,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等等。
3、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权利义务分配和制约。实质是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在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的分配。公司治理水平是一个公司能否获得投资者信任,并给予投资者利润的重要标准。高水平的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司治理组织结构是否完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从目前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看,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应当达到这一标准;第二,完备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能够保证公司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力;第三,公司内部设有薪酬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活动;第四,经营活动的透明度较高;第五,公司内部建立了检查督促机制,覆盖了从资本市场的准入到退出的完整流程;第六,足以保障公司内部资产安全,能够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其他保证够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的机制。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具体做法
(一)对优质企业减少定期披露次数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该说《证券法》的规定是定期信息披露的底线,即使是最优质的公司证监会的监管也不应低于这个法律规定的底线,所以对于优质企业也应定期披露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但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规定,可以对优质企业适当放宽。中国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与格式内容特别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之内编制季度报告。该季度报告是对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补充,仅需对中等或差等企业做强制性要求即可。
(二)披露内容可以给予不同的要求
对于不同公司有些信息要重点披露而有些信息则非重点披露。对于坏公司、绩差公司,尤其是连续亏损或行将退市的公司,重点要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主营业务、经营的持续性等等。 就我国目前《证券法》对这方面的要求过于简单:例如《证券法》第56条规定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则必须退市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在信息披露上,只要求披露第四年是否盈利。就立法的本质而言,决定公司是否退市的关键是看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公司能否实现真正的盈利,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盈利等,这些都决定着退市公司是否能真正的生存下去。这些信息的披露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对该公司的实质性判断。 因而重点详细地披露这些细节对投资者来说是极为重要的。然而,因为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信息披露方面没有重点和特别的强调,在实践中,以种种手段企图逃避退市、欺骗投资者的情况时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