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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豁免的新发展

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12月2日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是该公约尚未生效。本文通过研究国际法院及欧洲人权法院的两个最新案例,认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例外条款是国际习惯法的体现,对各国有约束力。因此已签字未批准的国家应当在司法过程中将公约的相关规定纳入考虑范围。
  2004年12月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根据《公约》第30条的规定,《公约》于第30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第30日生效。截止2012年2月1日,仅28个国家签署《公约》,13个国家交存批准书。一般认为,未生效的条约对国家没有约束力。但是如该公约是编纂已有的国际习惯法,其内容仍然对国家有约束力。
  《公约》是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管辖豁免的编纂,反映了当今国家豁免的限制豁免主义趋势。《公约》第5条肯定了各国享有在他国的管辖豁免权,这是公认的国际习惯法之一。但是第10至17条则规定的国家管辖豁免权的例外是否获得国际习惯法的地位,仍需国际审判组织在司法实践中予以确定。
  中国于2005年9月14日已签署《公约》,但我国尚未批准《公约》。因此明确《公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际审判组织的司法实践
  (一) 国际法院:德国诉意大利管辖豁免案
  国际法院于2012年2月3日正式对“德国诉意大利管辖豁免案”做出判决。法院判决意大利剥夺德国管辖豁免权违反了国际法。
  该案起因为意大利最高院判决德国应当为意大利国民Ferrini在二战期间因被“强迫劳工”提供民事赔偿。德国认为意大利最高院这一判决违反了“一国在他国享有主权豁免”的国际习惯法,遂将意大利告上国际法院。
  意大利援引国家管辖豁免的例外之一――“人身伤害”例外,认为最高院剥夺德国管辖豁免没有违反国际法。《公约》第12条规定“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除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外,一国在对主张由可归因于该国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的损害或灭失要求金钱赔偿的诉讼中,如果该作为或不作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法院地国领土内,而且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人在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则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
  从条文本身来看,构成这个例外仅需要两个要素,行为发生在法院地国以及行为人行为时出现在法院地国。理论上,无论是国家行为或是商业行为,只要满足这两个要素,该例外即可适用。
  德国认为该例外不能适用于本案,因为德国军队的行为是国家行为。另一方面,根据《公约》草案制定者国际法委员会对第12条的评释,该条款不能适用于“武装冲突”情形。
  由于德国和意大利都未签署《公约》且公约尚未生效,对两国都没有约束力。但是国际法院认为,尽管公约未生效,但是《公约》条款本身体现国际习惯法,对双方有约束力。
  关于国家行为与“人身例外”的关系,法院考察了《公约》、《欧洲国家豁免公约》,以及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以色列、阿根廷、南非的外国国家豁免法,认为条约和国内立法都没有明确排除所有的国家行为不适用“人身伤害”条款。
  但是法院认为《公约》第12条也不能解释为适用于国家军队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武装冲突中的行为。法院考察了大量国内法院判决之后认为:国家军队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武装冲突中的行为,即使在法院地国造成人身伤害,依然享受国家豁免。这些国家实践显然是出于国家的“法律确信”,而非礼节。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法院地国仍然要为一国的军队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武装冲突中对本国人民造成的人身伤害提供国家豁免。
  (二)欧洲人权法院:撒博埃尔诉法国侵犯公平审判权案
  2011年6月29日,欧洲人权法院就“撒博埃尔诉法国侵犯公平审判权案”做出判决。
  申诉人撒博埃尔于1980年8月25日受雇成为科威特驻法国大使馆的会计师,并于1985年4月17日升值为首席会计师。由于科威特本国的经济原因,2000年3月27日,科威特大使馆终止了与撒博埃尔的雇佣合同。撒博埃尔不服科威特外交部的解雇,于是将案子提交到巴黎劳动法庭。
  巴黎劳动法庭首先驳回了科威特政府要求管辖豁免的理由。法庭认为撒博埃尔在法国被雇佣,也在法国签订了无限期劳动合同。雇佣行为属于私法行为,法国的普通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实体方面,法庭认为科威特政府缺乏重大实质理由解雇撒博埃尔,因此判决科威特政府应向撒博埃尔支付共计539,358 法郎 (82,224.60 欧元)赔偿金。
  撒博埃尔不满赔偿数额,于2002年10月22日向巴黎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科威特政府认为其在法国享有管辖豁免权,因此上诉法院不应受理该案。法院认为,鉴于撒博埃尔的职务是首席会计师,他除了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实际上还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这意味着他是出于外交利益行使自己的职责。因此,撒博埃尔通过自己在法国的外交代表权参与了科威特的政府管理。基于外国国家管辖豁免,上诉法院不予受理撒博埃尔的上诉。
  撒博埃尔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法国告上欧洲人权法院,理由是法国给予科威特管辖豁免违反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人权公约》)第6条享有的“公平审判权”。人权法院判决认为,《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公平审判权”有例外,构成例外的条件有两个,剥夺权利必须基于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合法目的与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成比例(proportionate)。
  法院首先肯定法国赋予科威特管辖豁免权是出于合法目的。但是涉及比例原则时,法院发现,尽管公约本身未生效,但是公约的内容反映了国际习惯法。法国虽未批准该公约,但是签署公约表明法国并不反对公约。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法国国内法院考虑给予科威特管辖豁免时,应该将公约第11条“雇佣合同例外”的相关规定纳入考虑范围。该条规定,除了第2款列明的6个限制,一国不能在他国的审判程序中就涉及一国与其国民之间就在法院地国已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雇佣合同援引管辖豁免。与本案有关的例外是第6条第2款a项:该雇员被雇佣行使国家管理权。但是法国法院解释时没有考虑第11条,仅仅根据撒博埃尔的工作有自主性就推定他代表国家外交利益行事。
  此外,人权法院经考察发现,虽然法国上诉法院认为撒博埃尔除履行日常管理事务外还有与政府管理相关的职责,但是法院实际上没有实质的证据基础以得出这一结论,并且法院也没有就这一判决给出详细的解释。
  因此,法院认为法国法院限制撒博埃尔的“公平审判权”与它追求的合法目的之间不能成比例。法国违反《人权公约》第6条的规定。
  
   二、结论
  (一)《公约》例外条款体现国际习惯法
  从国际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来看,二者都对《豁免公约》是国际习惯法的编纂的地位没有质疑。《公约》体现的国际习惯法包括公约明示列出的国家管辖豁免的例外。例如人身伤害例外和雇佣合同例外等。
  (二)《公约》在已签署但未批准的国家的适用
  撒博埃尔诉法国侵犯公平审判权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尽管法国尚未正式批准《公约》但是它已签署公约,这至少表明法国不反对公约的内容。因此,法院在解决涉及管辖豁免的问题时应当将公约的规定纳入考虑范围。
  
   三、《公约》例外条款对我国进行国际交往的启示
  《公约》是国际习惯法的编纂,不管是否生效,都应当被国际社会承认。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也应当在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展开各种国际交往活动。《公约》的例外条款,既是他国可能援引为攻击中国的工具,也是中国赖以维护国家利益的盾牌。因此,中国应接受例外条款已经为国际司法实践所利用的大背景,理性运用例外条款,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