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模式:严复宪政关怀再探究
一、严复宪政思想的形成背景与发展演变
(一)1894——1898年:严复宪政思想启蒙阶段。“如果说梁启超曾从国家富强意义上看到了自由的重要性,那么,严复则是从自由本身而发现宪政。 ,严复在目睹了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后,对中国的亡国忧患日益明显,他表现出极大的悲愤,《论世变之亟》中:“观今日之世变,盖自秦以来未有若斯之亟也。……中之人以一治一乱,一盛一衰为天行人事之自然,西之人以日进无疆”可视为其在治道模式上的早期认识。相较于其他人在中西对比后得出“制度决定论”,严复发现了更深的论题:“自由不自由异耳”,这一发现被严复一再强调,成为其思想的核心理念。这一时期,其宪政理念表现在,第一,抨击了绝对君权的神圣性,批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其二,得出国家政权设立在于“卫民”,形成了“主权在民”的民主思想。第三,提出了君主立宪制,认为符合天演之势的君王方能保境安民。
(二)1898年——1911年:宪政思想系统化时期。维新运动的失败对严复打击非常大,他决心用翻译西方经典来为国人供给源源不断的思想佳酿,通过有选择的翻译书籍和附加大量批注来阐释其政治思想。同时,在1905年夏,他开始为沪上青年讲演西方政治学,演讲稿汇集成《政治讲义》,此书因包含了西方之洛克以来的一系列进步的政治主张,特别是他认为“讲政治学,则必用自由二字之名词”,而被称之为中国第一部现代政治学著作。此后,在《宪法大义》中,严复对宪法二字进行了文义探源,得出“制无美恶,期于适时;变无迟速,要在当可”的结论,反映出严复在清末立宪的政策号下人人皆谈“立宪”时的清醒,这一时期的严复思想少了些戾气,多了些细腻。
(三)1911年——1921年:宪政思想中国式思考的升华。自辛亥革命以后,严复的思想逐渐被时人斥之为回到封建主义的怀抱中。主要依据是他在写给熊纯如、陈宝琛的信件中透漏着对辛亥革命的担忧“则秩序恢复不之能,尚何富强之可跂乎?”另一方面,他也被写进了袁世凯筹安会的发起人名单里。但是,其宪政思想并不是因此而变得灰暗,严复对中国的宪政思考已经由中国的宪政应该是什么转向了怎样走上中国宪政之路。《宪法刍议》说“今宪法无论何等,其根本原则二焉而已。一、必使政府真实权利得以发生;二、又有以制服此权利者,使不得侵轶而为患也”。
二、严复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宪政的基本目标:保障公民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严复的宪政是以自由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宪政。首先,严复指出世俗用的自由三层含义:“一,以国之独立自主不受强大者牵掣干涉为自由。二、以政府之对国民有责任者为自由。三、以限制政府之治权为自由” ;其次,严复将宪政下的自由与“随心所欲”相区别。“自由者,惟个人之所欲为,管理者个人必须屈其所欲为,以为社会之公益,所谓舍己为群是也。……但人既入群,而欲享幸福之实,所谓使最多数人民得最大幸福者” ;第三,严复将自由与中国传统社会父母官个人恩德下的仁政相区别。中国专制制度下的官员“改使其民生逢仁爱国家,以父母斯民自任”,国民“将奉其上以神明父母之称,以其身所遭,为千载一时之嘉遇” ,这种点滴福利施舍,最易麻痹群众。最后,自由之基本前提是国家独立,国家独立前提是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吾未见其民之不自由者,其国可以自由也” “一若民既自由,则国无不强,民无不富,而公道大申也者。” 由此观之,严复从自由的目标发现了宪政。
(二)宪政的核心理念:权力制衡。西方的分权学说,早见于洛克的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离,到孟德斯鸠,发展为三权分立原则,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属三个不同的部门,以便权利的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保证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法意》说:“三权之分立:曰立法之权,曰行政之权,曰刑法之权。行政者,执国家之宪典,以奉行庶政者也。刑法者,凭国家之刑章,以裁决庶政狱者也”,《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批判专制下立法者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在执法时任凭个人意愿为所欲为。封建社会的一治一乱,刑法在君王的挥笔下恣意妄为就是因为君主专制造成的,他认为人民的民力、民智、民德到达了一定程度,就需要三权分立,实现对君主的权力的限制。严复认为分权是对自由与权力的关系有机整合,只有在自由与权力相互制衡时,这种宪政模式才能达到长治久安的动态稳定。
(三)宪法的保障:法治君民而非以法治民。宪政实现的保障是法治,法治具有两种意义:首先,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第二,被遵守的法律是良法。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所谓良法,其应该是经人民选举的代议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讨论通过的法律;所谓守法,体现在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带头守法,不能超越法律。作为公民,应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与积极履行法律的义务。严复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治”是“以刑罚制民”其本质是“人治”。“历代法律,岂尽凭其喜怒?……谓之最不自由之人可也”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普通人可以与当政者平等讨论的法典之治。“立宪者,即立此吾侪小人一日可据以与君上为争之法典耳”。治民刑法早已有之,但使治官的法律从来没有,照此说,中国无“法治”。所以,要制定出官民同等适用的法律来保障宪政的实现,“有权之用,故法之既立,岁天子不可以不循也”。
三、严复宪政思想的终极关怀
(一)从救亡图存到寻求自强。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传统社会面临着整个民族的生存危机。鸦片战争的严重性比以往任何一次社会震动都要强烈。摆在国人面前的社会制度完全不同于中国传统,我们无法像吸收包容佛教,最后使其中国化一样自信的面对这次冲击,若不及时自救就可能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全部否定。于是,救亡图存就成为社会的最迫切的任务。救亡中因华夷之辩分化出守旧派、洋务派,守旧派主张不折不扣的维护封建传统,而洋务派则主张师夷长技以制夷。两派有一个共同立场就是消除亡国灭种的危机,但严复却有另一种思考,他在根本上不是为了维护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以及社会生活方式,而是以全球视域看待中华民族的延续,得出中国的危机主要来自于中国传统社会内部对人性自由、物竞天择的抑制,需要解放人性来实现自强。
(二)自由是寻求自强的根本。儒家思想意图通过对人民在道德上的超高要求,在智力上的苛刻限制,在刑罚上的严酷镇压,使人民息诉息讼、安贫乐道,确保森严等级制下大一统的“秩序之道”。但是这种治道模式在实践中却陷入了一治一乱、一盛一衰的历史循环,更甚者,当其面对强势文明的冲击时,陷入了亡国灭种的危境。严复对比西方社会后惊奇发现中国社会积弱积贫恰恰是因对这种治道秩序长期追求所致。传统的治道模式一味追求“不变”来实现长治久安,这极大限制了自由竞争,使文明进化僵化了。严复以翻译西人自由富强的的书籍加上大量按语,向国内知识分子宣扬自由,倡导竞争,限制君权,使自由得到最大的化的保障,促进民智、民德、民力的发展,改变积贫积弱的传统治道模式。从这一层次上可以说,自由是寻求自强的根本。
(三)从追求自由到追求“长治久安之道”。传统社会对静态秩序维护无法适应于近代以来的新环境,但是又不可全面破坏现有的秩序,“改革之顷,破坏非难也,号召新力非难也,难在乎平亭古法旧俗,知何者之当革,不革则进步难图;又知何者之当因,不因则由变得乱” 严复从追求自由本身发现了宪政,又从宪政之治深入到治道模式的思考。如果说,从寻求自强到寻求自由是一个顺势上沿的轨迹的话,那么,当严复进一步为保持自强而制定具体方案,也就是由寻求自强的要求的寻求自由转向保持自强的具体方案时,它的路线则是一个逆势下行的轨迹 。这也是严复的自强之路由理念到实际的过程,是宪政的中国化的过程。严复在整合了宪政的自由、法治、分权等观念后,认为这些宪政元素只有在宪政政治体制里有形成机组合才能实现动态的治道。他结合中国实际,强调这个过程必须与民智、民力、民德的提高相协调,具体而言,就是建立类似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模式的宪政制度,这是“以变求稳,稳中求变”理想的治道模式下逻辑的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