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防范公证执业风险
防范 公证 执业风险
一、前言
所谓公证,它指的是公证机构依照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所提出的申请,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来对有法律意义的一些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文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给予证明的一种活动。在《公证法》中早就有过明确的规定:凡是公证机构都是可以独立行使其证明权力的法定证明机构,并在其行使相关权力的过程之中,不受任何组织与个人的非法干涉。同时我国的公证制度推行的是机构本位,公证机构如发生执业过错将承担起民事赔偿的责任,对于公证员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所以如果发生了假证或者是错证,无论是公证机构还是公证人员都将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由此可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所面对的执业风险还是不容忽视的。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当前都正处于转型的时期,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都随时可能会出现,并伴随着纵横交错的利害关系、法制法规不够健全以及社会严重缺乏诚信等问题的出现,使其对于鉴别能力的要求也是日益增大。然而公证的从业人员由于个体差异也会出现综合素质的不同,这些都大幅度的提高了公证人员的职业风险。
二、公证机构的执业风险从何而来
公证机构的执业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大的刺激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这本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然而在鼓励大家勤劳致富的同时,也拉大了人与人之间的贫富悬殊,使得少数人为了追求某些经济利益而不惜铤而走险,让社会的诚信度不断丧失,由此而来的公证执业风险自然就有所增加。
其次,市场经济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他的相关机制还不够完善,市场的交易主体既想获取属于自己的利益,又害怕自己上当受骗,于是便把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转嫁,让公证机构的执业风险又凭添了一些风险。
另外就是由于公证本身涉及的内容就很广泛,公证的种类又比较多,加上公证人员的自身综合能力参差不齐,这些都会成为公证执业风险的重要形成因素。
还有就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证的范围也呈现出日益扩大的趋势,而公证人员在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更新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所以在公证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在某些问题,或者是在某方面的问题上,出现认识和判断上的偏差,这也是增加公证执业风险的一个因素所在。
三、公证执业风险出现的主要领域
(一)侵犯个人隐私和侵害商业机密的风险
这一类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之中,违反了相关的保密原则,对外泄露出了本不该泄露的一些商业机密,从而使当事人受到了一定的损失,或者是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进行了不发侵犯。一般来讲这一类型的风险在所有的公证当中都是有可能出现的,虽然从客观上来说,当事人要想取证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可是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也是作为公证员所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之一。
(二)侵害继承权方面的风险
继承类案件所涉及的风险也不小,主要问题还是在于对继承人在范围上的核实。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让人们在迁移的范围上发生着较大的变化,户籍也随之出现了频繁的变动,特别是当前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很多都牵涉到了拆迁与安置的问题,由于社区对住户的所属情况不可能全部清楚,要是当事人存心想要隐瞒,就很容易造成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出现遗漏。与此同时,公证行业之间的内部信息都是相对独立的,由此就容易造成信息资源不能实现共享,而无法确定被继承人在生前的时候,有没有在别的公证处立下遗嘱,这也是一个公证执业中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侵害公平竞争权方面的风险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公证机构在进行现场监督一类的公证,几乎都是针对投标或者是拍卖等活动在某一个阶段来进行监督,并没有做到全程参与监督,更是很少主动的去调查核实权与其相关机制,这样就对公证职能的发挥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然而刚好是这一类的公证所涉及到的标额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千万不能出事,一旦出事将会给社会造成极大地影响,因此可见其潜在风险的巨大。
(四)公证书在制作上出现瑕疵的风险
对于这一类的风险,它常常是出现在公证书的格式、打印或者是译文等等的环节当中,特别是在制作的过程当中遗漏掉了公证书较为关键的信息,虽然说这些都是可以进行弥补的,可是公证书是否严谨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一样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会给公证机构的形象以及公众信任力造成很大的影响。
(五)在程序上可能产生风险的领域
首先是违反告知义务方面的风险;其次是违反在程序核实方面的风险;另外就是一些违反相关法定程序方面的风险。
四、对于公证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介于公证执业存在着众多的风险,所以防范公证执业的风险对于公证机构来讲是不可忽视的,而公证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对公证执业风险能切实做到事前进行防范、事中尽量控制以及事后积极补救。
(一)如何对公证执业风险做到事前防范
首先,公证的管理部门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关于公证人员的过错认定机制,并且还应该针对涉诉给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因为客观且公正的过错认定机制,将是使所有公证人员自觉增强职业的责任感,消除后顾之忧的最好办法。
其次,搭建起公证行业实现信息资源相互共享的平台。公证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相关信息的需求量,正是由于它巨大的信息需求量,才应该由公证的管理机构努力构建起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避免因为信息的缺乏而埋下职业风险的隐患。
另外,对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不断深化。
(二)对公证执业风险在事中的控制和事后的补救
第一,建立起风险评估方面的制度,并落实好公证业务处务制度。前者可以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防范的措施作出判断和评估,而后者可以通过内部分析和讨论来减少相关风险。
第二,对公证的案卷要加强管理。因为案卷可以作为涉诉风险时的有利证据,它关系着诉讼的成败问题,所以应该加强对其的妥善管理。
第三,让内部的质量保证金制度更加完善。
(三)提高公证人员的执业水平
首先,让公证人员实现证据收集和审核在逻辑思维上的转变,把原来的由事实来找证据的传统思维方式,转变成为由证据来推事实的全新思维模式。
其次,在对证据进行审核的时候,要采用以盖然性为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对公证来说,在面对繁杂的证据材料时,老是会不由自主的掂量这证明材料在心中的分量,以此来确定材料和事实之间是否是个成立的等式,这个实际上也就是在寻求内心所确信的一个证明标准。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要通过认真贯彻和实施《公证法》,以此来让公证行业不断加强对公证执业风险的防范,努力使公证队伍的公证服务能力和其自身综合素质得以提高,让公证信誉以及公证质量都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并注重树立起公证在公信力方面的良好形象,为构建起和谐社会提供更为高效和优质的公证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开创出我国在公证事业发展方面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