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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小企业法制,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 法制 现状 优化
  一、中小企业的经济社会地位
  30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经历了飞跃式的发展并且即将超越德国成为继美国、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世界经济体,在此之中我国中小企业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逾越的重要作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小企业的存在与健康发展对于扩大就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减轻就业压力,保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培养企业家队伍,保持产业内部活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改善城乡二元结构,繁荣农村经济,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实践证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的作用正日益显现。亚太经合组织21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户数占各自企业总量的97%-99.7%,就业占55%-78%,GDP比重占50%以上,出口总量占40%-60%,德国把中小企业称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日本则认为“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没有日本的繁荣”,美国政府更把中小企业称作是“美国经济的脊梁”。在我国中小企业已达4200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中小企业完成了我国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并且,中小企业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目前,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有70%以上是在中小企业就业
  二、我国中小企业法制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企业立法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共颁布了400个调整企业关系的单行法律法规,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法律规范是针对全部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很少。1999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作了重要修改,不再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我国的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有望得到解决,使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提高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由于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仅从宏观上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因此不能使这些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保障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对此,在依据我国的特殊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细化我国的中小企业法规,制定相应的指导政策,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优质的法制环境已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
  三、中小企业法制的进一步优化
  1、完善中小企业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法制建设
  积极开拓民间融资渠道。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极大的限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特别是对我国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有害的。民间融资完全可以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当事人平等协商,适用我国有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让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摆脱地下金融身份,光明正大的公开有序进行。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我国应完善资本市场运行体制,积极推出新三板,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我国应对中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条件应有条件性的放宽。上市,发行债券可在降低其资产要求的同时增加对中小企业信用度和企业景气度和成长性方面的考察要求,从而使质地优良但资金流短缺的中小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不断完善担保融资体系。我国必须完善我国的担保市场,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责任制,细化担保责任和具体操作流程。在充分发挥担保融资功能的同时用制度来最大限度防范风险的发生,这一点可以从“审、保、偿”三个核心环节加以控制,严格监督担保程序。
  2、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收法制建设
  在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中,我国政府对企业的发展给予高度的关注,提出了许多有利于企业克服困难的政策措施。但这些只是暂时性的措施,我国应在某些制度上对中小企业的长久发展作出的考虑。由于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大型企业大都是国有公司,在企业遇到困难时,国家可以对这些企业直接注资使其渡过难关,而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发展艰难,不能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民建中央曾于2007年底就非企业税负做了一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40.6%的企业认为税、费混杂,各种变相和强制性收费太多,30.6%的企业认为税、费收取额度的确定人为因素大,民、私营企业受到歧视,调查中,在回答制约企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因素这一问题时,36.9%的企业选择了税负太重,对此,民建中央发布了一份名为《非公有制企业税费负担状况及分析》的报告,报告指出,税费负担过滥,过重仍然是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和体制因素。因此我国应在明确税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在税收等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与长期有效的政策支持,对中小企应从创业到继承事业各环节继续减税,如对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如20%而普通法人仍以25%征收。另一方面,积极鼓励企业创新,对于满足开发使用费用占销售额一定比例的税收入的最低标准,增加非课税收入的折旧等税收改革措施,同时对于微利型中小企业特别是某些行业的这类企业可以考虑免征营业税等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