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入世以来中国海关法律制度与WTO多边贸易体系及其规则的接轨
(一)海关职能与管理思想的转变
时至今日,海关仍然是一国最重要的进出境管理机关,其管理带有强烈的国家主权色彩。当界定一国关境的时候,通常也将其解释为一国海关法实施的区域或范围。因此,传统的海关管理十分强调本国的经济主权与关税政策也就不足为奇。另外,传统的海关进出境管理,主要也是口岸清关的指导思想。由于深受关卡概念的拘囿,同时信息技术也不够发达,所有工作都围绕在口岸和现场,基于纸本单证开展进行。但随着国际贸易数量以及复杂程度的增加,海关资源难免日益捉襟见肘。
全球化以及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海关管理思想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向贸易便利化的转变。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为各国海关实施网上申报和联网监管等创造了条件。各国政府意识到海关既有管理的一面,也有服务的一面,且后者作为衡量一国或一个地区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指标,是当地招商引资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一环。
21世纪伊始,随着9.11事件和国际服务贸易 、技术贸易的迅猛发展,贸易安全有了新的内涵。除了查缉枪支弹药、毒品走私,反恐、打击金融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等也逐渐成为海关维护贸易安全应有之义的一部分。
在此背景下,中国海关提出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指导方针,其实质正体现了世界海关组织“维护贸易安全与促进贸易便利化”的现代海关管理理念。
(二)“风险管理”理念的引入
风险管理是从商业领域借用的一个概念。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谓“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 ),是指用来尽量减少意外损失的流程或系统,尤其适用于商业领域。面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国际贸易形势,各国海关意识到只有实行风险管理,才能解决既简化监管流程,又保证贸易安全的矛盾。
中国海关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就是一个重大突破。另外,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设置的各种参数和风险提示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表现。
(三)强化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
中国海关不断强化边境知识产权保护,既是我国切实履行TRIPs协定项下义务的表现,也部分回应了欧美各国跨国公司关于商标和专利等品牌保护的呼声。
法律法规方面,不仅再次修订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关实施细则和总担保等制度也陆续出台。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逐渐深入一线口岸海关关员,由海关发现的边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直占相当大的比例。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海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重视对跨国公司的的扶持与管理
风险管理理念强调对管理对象与服务对象的了解和区分。广义上,任何关系都可以理解为一种斗争。因此《孙子兵法》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解读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无论从管理者与相对方的角度看,还是从服务者与客户的关系出发,海关都离不开对企业,特别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参与者 — 跨国公司的了解与认识。
由于追求长远的发展,跨国公司一般不寻求投机取巧或偷工减料,反之,守法与稳健是其一贯作风,保持和提高行业竞争力、稳固和扩大销售市场才是其经营管理的终极目标。基于此,跨国公司的采购与销售更加强调产品质量与客户满意,简而言之,可概况为多快好省,即:品种多、供货快、质量好、价格省。换言之,在海关通关的过程中,在守法合规的前提下,跨国公司既重视通关成本,又关注通关效率。而在通关成本与通关效率存在冲突,不可兼得的情况下,通常跨国公司不惜成本以保证效率。相比而言,中小企业往往对影响通关成本的因素有着更高的敏感度。
(二)细化企业分类
风险管理的基础在于建立健全企业进出口档案。正如有效的营销策略首先来自精准的客户调查与分析,海关风险管理离不开企业数据库的完善与有用信息的挖掘利用。
海关数据库不应满足和止步于区分自理报关与代理报关,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产品大类的进出口总额,以及普遍适用的查验率等。企业分类管理还应进一步细分目标群。例如,从进出口统计的立场,只统计经营单位,而不统计收货单位可避免重复计算。但从风险分析的角度看,收货单位的有关信息有时比经营单位的进出口统计更有价值。在锁定最终货物收货人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区分企业规模,将其分为中小企业与跨国公司,并进而区分企业类型,如贸易型、生产型、研发型等。
(三)区别风险种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如上所述,不同种类的企业在通关过程中有不同的价值偏好。海关风险管理如可因势利导,则可事半功倍,实现双赢。例如,跨国公司一般“不差钱”,对于通关过程中出现的有关争议,多采用凭保放行、事后处置的做法,可收到较好的效果;又如,不同企业的查验率,可实行动态的管理。即每期的查验结果应与上期进行比较分析,如情况好于上期,则其后每期该企业的查验率应保持下降的趋势,不应再与其他企业“机会均等”。原因很简单,形式的平等有时并不意外着实质的公平,而且可能导致海关本就紧张的查验资源的浪费。
企业分类管理的指标也不宜搞“一刀切”。以企业分类中的“报关差错率”为例,生产型的企业由于是量产,原材料和产成品种类相对固定,尽管进出口票数多,但报关出错的几率较小。比较而言,研发型的企业则相反,进出口票数少,存疑或易出错的申报要素时有发生。因此,仅就5%的“报关差错率”而言,与生产型的跨国公司相比,研发型的跨国公司即使升为A类企业,也更加容易降回B类。
(四)海关估价应体现“全球化”并应符合“通用的会计准则”
试举一例。多数跨国公司在中国开展加工贸易的特点是:全球采购、境外结算、国内代工。由于涉及到供应商(Supplier)、品牌制造商(OEM)与代工厂(ODM)等三方,物流与资金流也形成复杂的三角关系(见下表)。
特别是当供应商与代工厂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A与B,品牌制造商位于境外。从表面上看,原材料或半成品由A运往B。根据现有的海关转关运输制度,转出转入双方单价应一致。但实际上,A运出的单价取决于供应商与品牌制造商之间的成交价,B运进的单价则源于品牌制造商与其代工厂之间的协议价格,从A转出的价格与转入B的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强行要求二者保持一致,不符合全球化背景下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实际情况。
关于通用的会计准则。海关的减免税设备管理办法对飞机、船舶和设备等的折旧规定了固定的年限,应该说体现了一定的会计准则,虽与企业实际财务折旧相比,不尽准确,但具有方便计算与执行的优点。实践中,企业反映良好。
相反,现有的设备退运制度,要求单价按照进口金额原值申报,则与实际折旧情况相差甚远,导致企业为了设备退运出境而不得不另外制备与实际财务折旧完全不同的形式发票,使得海关单证无法体现退运设备真实的残值,从而失去了发票作为报关依据的意义。
(五)海关现场执法应增强“透明度”,重视“程序法”
透明度方面,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具有滞后性,实践中难免出现许多“新情况”和“特殊情况”。对此,现场海关与企业大量使用《情况说明》,作为海关审批的依据。《情况说明》有其灵活的一面,但也存在海关内部审批,企业无从知晓与监督的缺点,且往往一事一议,不具有“案例法”的参考价值。
鉴于此,如果现场海关的每份《情况说明》都能编排“案件号”,方便相关部门事后定期系统地收集各个现场海关的历史纪录和执行情况,并加以整理,分门别类,则必将发现有些原有规定的不足或现有规定之间的矛盾,这就为海关法制部门提供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便于其对现有规定进行细化、修改或完善,最终使得某一地区的新生事物或特殊情况不再是无法可依,相应地,今后类似情况在其他地区,对于别的企业也将成为可预见的“明文规定”,从而真正实现海关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对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意义。
程序法的主要问题是关于事实认定。众所周知,我国的行政法,特别是海关法和税法,与国外相关部门法相比,存在法律法规少,部门规章多,许多文件规定不够具体,部分文件规定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这意味着,实践中有许多“特殊情况”企业与现场海关均无法找到执行的依据,且前期的沟通大多是企业拜访与口头咨询,且有时须层层重复汇报,数个部门交替进行,浪费了企业与海关双方大量的时间。
在此,可参考法院诉讼程序中有关事实认定的程序,即有关事实认定尽量在第一个受理环节做到详尽完整,并以书证为主,以便后续相关部门流转审阅。另外,可考虑允许企业在某些环节适当使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既使沟通更加便捷,又使双方的流转记录和进度在日后可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