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作用浅析
中介机构 产权交易 主要问题 解决思路
我国产权市场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上发展壮大起来的。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系统的规范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工作程序与交易行为,使我国产权市场逐步走上了统一、规范发展的法制建设轨道。
一、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所发挥的作用
在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中,存在着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社会中介机构,其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审计、价值评估、交易转让等方面的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规范我国产权市场发展,促进国有产权顺畅流转、有效整合资源,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产权交易机构等,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出具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根据国务院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问题,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要严格审查国有产权转让所需要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和资料确认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提出转让方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权属是否清晰、合法有效,是否有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及转让方案中涉及债权债务的解决及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价格及转让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意见书分析国有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对交易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做出明确的论述意见,有助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范法律风险,为完成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依据,切实保障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账务清理与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各项资产的权属证明及损溢情况,从而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并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是保证国有资本客观、公正、真实的基础,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产权交易活动要全面合理展开,首先必须用价值概念来表示企业财产的价值,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法定和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的国有资本的现行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全过程,具有法律效力和公正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分析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异,从而准确反映资产价值量的变动。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其将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国有资产评估是维护和协调产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规范国有资产交易环节,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组织公开交易转让
国务院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组织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机构,主要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技术手段和交易信息,监督交易主体和客体的真实性,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受理转让、信息发布、登记受让、资金结算、交易签约等环节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凭证,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产权市场的快速发展,产权市场也逐步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产权市场体系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在我国,除少数中介服务有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管理外,多数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市场定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还未明确,相关监管体系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协调进行政策指导和规划管理,且大都依附或派生于行政部门,如会计、评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当地财政部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当地国资部门等,由于这些政府主管部门了解情况有限,无法对众多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够,没有形成合力,多头管理造成监管不到位,监督流于形式,致使中介机构之间往往不是靠诚信和资质而是靠社会关系招揽业务,形成了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最终导致中介机构在产权市场运行不规范,合谋信用等问题的产生。如在产权交易中,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为了经济利益,有的产权交易机构明知标的产权不清晰,审批手续不完备,也遵循转让方的意愿对其进行挂牌交易,以至于给腐败分子内外勾结、中饱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交易风险,严重危害了产权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