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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纳税评估在基层税务部门的运用与发展

一、深入开展纳税评估的背景和意义
  2010年修订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指出: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比起2005年颁布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的表述,对纳税评估的界定更为精准。
  目前,新税收征管法正在进行修订前的调研和意见征集,有望在2012年底前通过,修订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在未来新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初稿中,将“纳税评估”改为“税收评定”,其评定的过程既可以利用一定的分析系统,将大量信息与申报情况比对,进行办公室评定,即我们所指的“案头评估”,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调查取证,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最终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进行确定并通知纳税人执行。在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故意偷税的情况,涉嫌犯罪的,交由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010年10月开始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试点,几乎在同一时间,发布了修改后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办法》中指出,将纳税评估确定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纳税人履行申报缴纳税款义务之后,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理的必经程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切手段,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经过纳税评估程序,确定纳税人依法实际应纳税款,促进纳税遵从。至此,税收征管工作正式步入“依托信息管税、以纳税评估为重点”加强税源管理的发展新阶段,而纳税评估将成为新税收征管模式的核心环节。
  二、当前基层税务部门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纳税评估专业性较强,要求评估人员精通税收业务知识、相关财务知识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而目前大多数纳税评估人员还不能掌握对企业财务进行审核、分析、测算、取证、质询等技能,只能是象征性地走走过场,难以评析出企业财务存在的问题。
  (二)评估信息资料相对不足
  目前,运用评估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日常采集、发票领购开具等内部信息资料,来自税务外部的信息却很少,造成信息交流不畅通。税务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长效稳定的信息交流机制,形成信息共享。
  (三)纳税评估深度相对不够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但是,目前评估人员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
  三、改进纳税评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要建立纳税评估指标数据库,对不同规模、类型、行业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的收入、成本、利润等指标进行纵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收集资料,最终确定评估分析指标体系。
  (二)改进纳税评估方法
  现行的评估方法还不够系统,评估指标单一,没有建立起相关的行业评估模型,更多地依赖评估员的专业判断和经验审核,定量分析不够,评估一户耗时耗力,成效不显著。因此,应着手改进评估方法:比如对于同一企业历年纳税额的对比,相同行业、相近规模企业税负、税额的比较等等。在纳税评估的起步阶段,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本着先易后难、评估对象由少到多,评估范围由小到大的原则进行。先将重点税源户、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的纳税人、容易发生偷漏的税种列为纳税评估对象,总结评估经验,完善评估制度,再逐步扩展到所有纳税人、所有税种。
  (三)注重约谈技巧
  对于一些难以直接求证的疑点问题,在约谈开始时可不做笔录,先与被约谈人聊聊天,打听打听经营情况和难处,拉近双方的距离,让其放松戒备,当捕捉到有价值的信息后再开始做笔录。对于疑点多、线索不清、申报资料又不规范的纳税人,约谈时可虚实结合,先就某一问题反复提问,被约谈人必定全力应付,而对其他问题无暇顾及,此时再将疑点正面抛出,势必容易暴露出真相。
  (四)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
  一是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应该通过法规、规章等形式,制定评估对象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二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目前网络申报的普及率越来越高,这大大促进了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有助于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构建税务信息数据库。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纳税人分散于税收征管系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局、商业银行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共享、抽取和对比分析,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各类涉税信息的全面掌握。
  (五)理顺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稽查的关系
  明确三者之间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衔接处理方式:一是通过纳税评估,为稽查局提供案源,将评估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处理。二是建立反馈机制,规定稽查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应及时退回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三是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对是否立案存在不同认识的,由共同的局长确定是否立案查处。通过这种处理,建立起“税务管理=纳税服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管理模式。“纳税服务”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纳税评估”的目的是发现纳税人不遵从行为并督促其提高遵从度,“税务稽查”的目的是重点打击严重不遵从行为,三者共同构成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这种工作机制,克服过去在实践中对纳税评估与稽查之间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