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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核算

2009年第2期荣树新文《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浅析》(下面简称“浅析”)中指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笔者认为,对各期投资的计算,分期付息情况下上述会计处理正确;但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情况下,上述会计处理存在问题。”本文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情况
  
  第一种情况,按溢价进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在此情况下,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投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
  
  成本”账户,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账户,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
  [例1]甲公司2007年月1月3日购入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票面利率为10%,甲公司实际支付106万元。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假如甲公司按年计算利息。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实际利率i根据方程1060000=100000×(1+i)-1+100000×(1+i)-21100000×(1+i)-3求得i=7.69%。
  (1)购买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这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账户余额为1060000元,期初摊余成本为1060000元。
  (2)2007年末,摊销时
  借:应收利息(1000000×10%)
  100000
  贷:投资收益(1060000×7.69%)
  8151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8486
  这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账户余额为1041514元,摊余成本为1041514元。
  收回应收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利息
  100080
  (3)2008年末,摊销时
  借:应收利息(1000000×10%)
  100000
  贷:投资收益[(1060000--18486)×7.69%]80092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9908
  这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账户余额为1021606元,摊余成本为1021606元。
  收回应收利息时:与2007年处理相同
  (4)2009年末,摊销时
  借:应收利息(1000000×10%)100000
  贷:投资收益
  7839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60000-18486-19908)
  21606
  最后一期“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1606元(60000-18486-19908)用倒算法求得。这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账户余额为1080000元,摊余成本为1000000元(等于面值)。
  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1100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
  应收利息
  100000
  溢价债券本期计提的利息要小于收到的利息,摊余成本在上年摊余成本的基础上逐年减去摊销的利息调整数求得。摊余成本逐步变小,向面值靠近。
  第二种情况,按折价进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在此情况下,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账户,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账户,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其差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摊余成本在上年摊余成本的基础上逐年加上摊销的利息调整求得。由于“计提的利息收入”(即投资收益)大于“本期收到的利息”,所以摊余成本逐步变大,向面值靠近。
  由此可见,在分期付息方式下,摊余成本实际上相当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实际操作中“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是正确的。
  
  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情况
  
  [例2]承例1,但债券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计算实际利率i,根据方程1060000=(100000×3+10130000)/(1+i)球得i=7.04%。
  (1)购买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这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账户余额为1060000元,期初摊余成本为1060000元。
  (2)2007年末,计算应计利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直计利息(1000000×10%)100000
  贷:投资收益(1060000×7.04%)
  7462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376
  这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账户余额为1134624(1060000+100000-25376)元,摊余成本为1134624元。
  (3)2008年末,计算应计利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000×10%)100000
  贷:投资收益[(1060000+74624)×7.04%]
  7987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0122
  这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账户余额为1214502(1134624+100000-20122)元,摊余成本为1214502元。
  (4)2009年末,计算应计利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000×10%)100000
  贷:投资收益
  8549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60000-25376-20122)
  14502
  最后一期“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4502元(60000-25376-20122)用倒算法求得。这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账户余额为1300000元(1214502+100000-14502),摊余成本为1300000元。
  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300000
  由此可见,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也是正确的,摊余成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借方余额。
  
  “浅析”中指出:“由于是到期一次收到利息,每期期初的投资成本是‘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账户余额,即债券摊余成本与应计利息之和,并不是摊余成本,因此不能用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作为本期的投资收益,只能用期初‘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账户余额计算当期投资收益。”本文认为,这是对摊余成本理解的错位。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体系(2006)有关摊余成本规定中第(二)条为: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这里应强调的是“到期日金额”。由上面的例子可知,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到期日”(2009年末)期末摊余成本为1300000元,而按“浅析”的观点摊余成本仍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期末(2009年末)摊余成本1000000相同,显然有悖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摊余成本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