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
201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已基本结束,考生正式进入复习备考阶段。与2009年相比,今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做了相当大幅度的调整,尤其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属于全新内容,理论性强,大多考生感觉空洞,抓不住要点。为使考生在学习中级经济法过程中有个好的开端,打消畏难情绪,笔者将本章内容加以解析,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学习有所裨益。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主要关注如下命题:一是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二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因为任何国家只要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相关的经济法规范。三是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市场规制: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点睛: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但不调整所有经济关系,只调整经济关系中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即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整体,可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具体内容,可通过表1来加深理解。
(四)经济法的渊源一是经济法渊源的内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二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命题: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有些宪法规范就是某些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例如,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只具有总体上的意义,这句话判断为错;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一些政策,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税法的主要渊源,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法规;从数量上看,相对于法律而言,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是更为大量的;国务院所属的多个部门可以联合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点睛:上述命题既可单独命题考查,也可以综合命题考查。
例题:下述关于经济法渊源的命题正确的有( )。
A 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一些政策,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B 国务院所属的多个部门可以联合发布部门规章
C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D 税法的主要渊源,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法规。
答案:ABD
解析:C项错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正确的表述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组织: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点睛:特别关注命题一同一主体。可以因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是从整体形态上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二是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如表2所示:
点睛: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属于调控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属于规制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个人属于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例题:下述主体属于调控主体的有( )。
A 中国人民银行
B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C 财政部
D 中国工商银行
答案:AC
解析: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属于调控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属于规制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个人属于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本题中的D,中国工商银行属于企业,属于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一是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其资格的取得主要依据民商法。二是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者称“非单一性”。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体资格取得依据为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主体资格取得依据为民商法。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不同于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虽然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资格取得依据为民商法,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如注册资本、规模等)。
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分析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有必要引进“法律行为”的概念。点睛:法律行为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但要注意,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体表现:一是具有“社会性”。会对相关主体产生影响,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桥梁。(如合同行为)二是具有“法律性”。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能够引起经济法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征税行为)三是具有“表意性”。体现和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意志。尽管这些意思或意志未必一致。(如质量监督行为)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如表3所示:
上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中,注意:调制行为是经济法主体为了特定经济目的而在经济领域实施的,具有主导性。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能是经济法给与肯定评价的,也可能是经济法给与否定评价的。其中,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一是从主体角度分类,从主体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二是从行为对象角度分类,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前者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后者是针对特定对象,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三是从行为效果角度分类。依据行为效果,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另外,法律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点睛: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注意领会如下命题,这些命题可以在判断题或者选择题中进行考查:一般来说,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行为,而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可以是非单方行为;调制行为往往是抽象行为、要式行为;对策行为一般是具体行为,可以是要式行为,也可以是不要式行为;调制行为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行为。
(四)行为的相关要素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这些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分析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十分重要。一是主观方面:行为目的和认知能力。行为目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调制行为目的: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等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的对策行为目的: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认知能力。超乎主体认知能力的行为,涉及是否要承担某种法律责任以及相关行为的有效性。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要对其认知能力予以特别关注。二是客观方面: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行为手段作为实现经济法主体行为目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对于确保行为目的的有效实现,十分重要。行为结果可能与预期目标一致,也可能同所希望实现的目标有很大差距。
(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即分为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在经济法上是普遍存在的。一是宏观调控法。预算收支、国债发行等是基础性行为,但对这些行为的调控则是高层次行为;征税行为是基础性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行为;货币发行是基础性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实施的调控则是高层次的。二是市场规制法。市场交易是基础性的,规制市场交易的行为则是高层次的。
(六)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从法治的角度看,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各种评价,最终应当强调法律评价。注意如下命题:(1)对经济法主体的各类行为,都可以进行法律评价;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2)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和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同时也是经济法主体的职责。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它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中的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一是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职权的分类。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具体分类如表4所示,除了上述基本分类外,根据调控或规制的具体领域,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具体分类如表5、表6所示。职权法定。“职权法定”的表现:(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2)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调制权”与宪法联系非常密切。
(三)调制权的分配一是调制立法权。在我国,调制立法权实行“分享模式”。既可以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如国务院及其部门(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等。二是调制执法权。调制执法权,往往采取比较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分类两类:宏观调控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点睛:注意如下这个命题,往往在判断或选择题中考查: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发改委。
(四)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法定原则(主要是主体法定、职权或职责法定);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上述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中,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例题:下述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 )。
A 贯彻法定原则
B 依法调控和规制
c 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
D 不得弃权
答案:B
(五)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一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二是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空和规制的权利;三是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和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类,在具体形态L可能体现为:竞争权、消费者权利、纳税人的权利等。其中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权利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
(六)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分为两类:一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二是依法竞争的义务,对依法竞争的义务,要注意:对依法竞争的义务要做广义的理解,一些企业通过税收逃避、非法集资、虚假上市等手段来获得一时的“竞争优势”,这事实上违反了依法竞争的义务;对依法竞争的义务要做动态的理解,各类主体如消费者都可能成为竞争者,因此依法竞争的义务是各类市场主体都应当履行的。
(七)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一是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如果职权和职责分别归人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即调控主体、规制主体权利多,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权利少。二是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向调控主体、规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三是从权利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一方面,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不是平等主体,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权利义务对等;另一方面,与行政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相比,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要更“温和”一些。
五、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一是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二是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违法责任、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的违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一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具体表现: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同其他部门法主体的责任有明显不同。例如,同民事责任比:(1)由于经济法上的调控和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并非处于同一层面,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承但的民事责任有很大区另0(如调控主体与市场主体);(2)不同类别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有很大差别,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则一般是无差别的(如立法机关与执法机关)。经济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一样,都是重要的部门法,违反这些不同的部门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也是不同的,二是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本法责任与他法责任);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多种责任竞合,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类型一是按照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同时,上述责任也可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二是按照追究责任目的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三是依据责任的性质,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前者如罚款、罚金、没收;后者如政治性责任、社会性责任、道义性责任等。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一是责任差异。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二是司法救济。市场规制法领域,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可以特定化,因此可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宏观调控法领域,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五)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一是赔偿性责任。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有两类:国家赔偿,其主体是国家,经济法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地是立法赔偿;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如必要公共物品的提供;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二是超额赔偿,其主体是市场主体,各种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类:等额赔偿、少额赔偿、超额赂偿。二是惩罚性责任。惩罚性责任适用的条件。当违法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更多的或不特定的主体,造成了更大范围的秩序上的损害。就必须在尽量补偿私人损害的同时。对其予以更为严厉的惩戒和处罚,从而使其承担惩罚性责任。经济法上惩罚性责任的形式罚款、倍用减等、资格减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