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与施工企业周转材料核算比较
一、周转材料领用核算方法比较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周转材料”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钢(木)模板、脚手架等。企业购人、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应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进行相应处理。对于耗用的周转材料,不论采用一次转销法还是其他摊销法,应按计人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该科目期末应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一般企业周转材料的领用。一般企业领用周转材料,可按照周转材料的领用去向核算,称为去向核算法。以包装物核算为例,具体去向分为生产领用、出售、出租和出借四种。生产过程领用包装物.计人“生产成本”;随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如果单独计价,则包装物的销售收入计人“其他业务收入”,并同时结转已售包装物的“其他业务成本”,如果不单独计价,则不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已售包装物的成本转入“销售费用”;出租的包装物,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出借包装物,则不产生“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出借包装物相比,它们的共同之处是:使用过程中都会发生损耗,用后都要收回;不同之处是:出租业务会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如租金收入,而出借业务不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包装物领用的核算如表1所示。
(2)施工企业周转材料的领用。施工企业周转材料的消耗属于工程成本项目――材料费用的组成内容之一,故周转材料的消耗应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中。施工企业领用周转材料,如果采用一次摊销法,则应根据领料单直接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如果采用分次摊销法等其他方法的。则根据领料单先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贷记“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摊销时再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借方。
二、周转材料摊销核算方法比较
一般企业周转材料,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施工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1)一般企业周转材料摊销。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对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具体核算比较分析见表2:
(2)施工企业周转材料摊销。周转材料摊销核算,也就是周转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将其损耗价值摊人相关成本费用中的核算,摊人的原则是“谁受益,谁承担”。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同一般企业。分次摊销法是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将其价值分次摊人成本费用的一种方法。
施工企业可根据周转材料类别,分别选用不同摊销方法,也可以多种方法并用。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确定以后,一般不能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其账务处理: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不论施工企业选用何种摊销方法,年度终了或转移工地时,均要对周转材料重新估计成色,补记或冲减工程成本。
[例]某施工公司乙工程领用的木模板价值20万元,年度终了时确定其成色百分比为60%,账面已提摊销5万元。账务处理分三步进行。
应提摊销额=周转材料原值×(1-确定的成色百分比)=20×(1-60%)=8(万元)
应补提摊销额=应提摊销额一已提摊销额=8-5=3(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补提摊销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乙工程)30000
贷:周转材料 N转材料摊销
30000
三、周转材料报废核算方法比较
一般企业和施工企业周转材料报废核算基本相同。周转材料不能使用作报废处理所取得残料或回收材料,应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表3所示:
四、周转材料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实务中,由于周转材料核算与税收相关,有些企业利用周转材料核算漏洞,达到少交税的目的。这种现象较常见于关联方交易。在关联方交易中,即使某关联方在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列支了大量周转材料,但由于周转材料购进、领用以及进项税抵扣手续一样齐备,不见异常。如甲乙两公司为关联方,乙公司由甲公司投资人投资成立,乙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所得税均定率征收,乙公司经办人按照投资人指示将为自己公司购进周转材料的大多数发票开具了甲公司名称并在甲公司列支,这样甲公司不仅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而且还降低了计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周转材料的核算要防止出现以上问题。周转材料的核算影响企业的税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在账上多列支周转材料;(2)周转材料的摊销及摊销方法的选择。为保证周转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可以建周转材料备查登记簿,并可以通过盘点已领用的周转材料进行检查核对,以使周转材料的核算更加严密、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