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审计失败影响因素研究
一、转轨经济社会契约诚信缺失与新兴证券市场
处于转轨经济时期的中国社会,人们行为的最大特点便是短期化,契约诚信的普遍缺失已成为客观事实,其在会计、审计上的表现就是会计虚假信息的泛滥、审计串通作弊现象的严重、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的不断出现。施东晖(2001)认为与西方国家不同,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新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不是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是基于体制内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单一、效率低下。通过引入新的融资渠道对国有企业进行深层次改革与建立新的治理机制需要的结果。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市场规模小、深度浅、换手率高、投资行为短期化、投资者不注重财务信息的分析与利用、股市泡沫严重、市场弱式有效、不存在对高质量审计报告的自愿性要求、受政策的影响严重等。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中的换手率高,投资行为短期化现象严重。根据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FIBV)的统计数据,2000年纽约、纳斯达克、伦敦、香港等市场的换手率分别为75%、303%、57%和51%,沪、深A股市场的换手率分别高达421%和371%,位于世界前茅,而且每年都有少数个股的换手率达到1000%甚至2000%左右的水平。成思危(2003)认为投资行为短期化的结果是,投资者往往以追求短期利差为目的,并不注重投资对象的长期投资价值分析,因而不太关注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层面,而主要是根据市场交易信息或其他信息(技术分析信息等)来进行投资决策。这使得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信息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地位,因而也就不太关心其可靠与否、真实与否,进而对审计师的审计意见也就不在乎,即产生对审计意见的有效性需求不足。
其次,中国证券市场仅达到弱式有效程度,不存在对高质量审计意见的自愿性需求。施东晖(2001)认为与西方国家的半强式股票市场相比,中国股市仅在1993年以后才达到弱式有效程度。由于会计信息对股价的影响是弱式有效,投资者往往并非根据财务报告来进行投资决策,对审计意见的需求可有可无,而管制机构为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程度则强制要求财务报告必须获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才能对外公布。在强制制度变迁下,我国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缺乏对审计意见的有效需求,从而难以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行为形成真正的压力。
最后,转轨时期政府言行也会对股市产生重要影响。张维迎(2001)指出,“政策市”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产生了过分依赖或看重政府政策信息的倾向,并相信当股市真正“崩溃”时政府不会袖手旁观,结果使股市变成一个寻租场。政府“救市”行为的存在,使得上市公司寻求财务舞弊的外在压力更小,注册会计师发生审计失败而遭受诉讼的风险更小,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发生也就有了可能。
二、审计经济后果导致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过强
雷光勇(2005)认为独立审计在现代资本市场中之所以如此受到重视,并由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与其息息相关而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是因为独立审计通过各种审计意见的表达而具有直接而重大的经济后果,并通过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影响而实现。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除了“一般”经济后果外,还有其“特殊”的经济后果,即中国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审批制度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极为“重视”,往往直接要求上市公司鉴证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好看”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往往决定企业领导人的升迁,因此,作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鉴证者”的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类型,除了具有直接的经济后果外,在我国还往往具有较大的“政治后果”。
美国虽然爆发了“安然”、“世通”等令人触目惊心的审计失败案件,通过分析审计失败原因的资料,发现当地政府对事务所或上市公司的行政干预在案件分析中很少提及。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案件中,当地政府行政干预过强,这也是我国的“特色”。对此,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诚信教育教材开发组进行了调研,调查结果显示,会计、审计做假的主要根源之一是政府行政干预。从调查的结果分析可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会计、审计造假,当地政府或者主管政府仍在其中扮演着“运动员”的角色。就审计工作而言,会计师事务所是民间机构,在遇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压力时,会计师事务所会主动回避与政府的冲突,发表与会计报表真实情况不一致的审计意见,最终导致审计失败。所以,要治理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失败问题,需要政府真正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与协调,扮演好“教练员”的角色,而不是充当“运动员”。
三、审计市场供求关系的扭曲与无序竞争
刘峰(2000)认为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会计信息的审计需求,主要是由政府创造的,而非市场的内在要求。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而且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决定了中国证券市场对审计意见的需求并非是出于节约代理成本的自然结果,更多的是一种证券监管的法定性要求,这样,我国审计市场上的供求关系便不可避免地发生扭曲。
首先,从审计意见的需求角度看,上市公司与当地政府都有动机寻求“好看”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是基于满足证券监管需求和其他特定的需要。由于中国上市公司90%以上都是当年通过企业改制、上市审批而来的,而审批制下几乎所有上市公司都得到过政府部门或主管机构的“关照”,在此情境之下,审计师的地位非常被动。
其次,从审计意见的供给方来看,我国审计市场依然是无序竞争严重,主要表现在会计师事务所多,规模小,导致事务所为争夺业务而恶性降价竞争,从而使得审计市场的集中度较低。
表1显示,脱钩改制后1998~2008年,“十大”事务所平均的累计市场份额仅为32.90%,审计市场的集中度较低。这与国际“四大”相比差距较大,如在1993年,当时的“六大”在全球最大的3143家公司中。就占有83.5%的份额。另外,根据美国2003年公共会计报告,“四大”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2002年“四大”的全球净收入达到470亿美元,在海外市场上,“四大”审计了几乎所有的英国大上市公司、80%的日本上市公司以及至少90%的荷兰上市公司。而在我国,2000年以来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引导下,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风潮乍起,2008年,国内众多大所实现了强强联合,“十大”事务所的市场份额逐年提高,但幅度不大。中注协启动的行业“做大做强”战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纵观1998年的“十大”组成与2008年“十大”组成,事务所发生了较大变动(有合并、更名的原因),而且每个事务所的占有率并不稳定,这说明我国审计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事务所规模偏小,稳定性不强。薛云奎(2002)认为当事务所规模太小、拥有的客户较少时,其主要业务往往集中在少数几个客户上,对每家事务所来说,争取客户、寻求生存便成为第一要务。因为事务所客户越少,来源
于某一特定客户的审计收费占其全部收入的比例就越高,屈从于某一特定客户的压力就越大,独立性就越难以保持,被俘获的可能性就很大。国际上一般认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从单一客户所取得的审计收费超过其年度收入的5%,其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性便会受到质疑。借鉴英国和美国的经验,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市场集中度应该相当高才能适应这些公司对审计和咨询服务的需要。而目前中国市场集中度还相当低。
四、法律监管不足、惩治不力
刘峰(2001)认为巨额赔偿责任增加了事务所的机会成本,提高了事务所签发虚假审计报告的门槛。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欺诈行为虽然无法完全杜绝,但它有着一套严厉的处罚制度。违法违规者最担心的并不是刑事诉讼或监管部门的处罚,而是千百万受骗中小股东提出的民事诉讼。巨额潜在的诉讼风险,迫使事务所行为稳健。陈梅花(2003)的调查也表明,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并非专业技术水平低,而是迫于生计和处罚太轻。丁乐群(2005)通过对博弈模型的分析,认为可以通过加大处罚来防止注册会计师舞弊。
而在我国,面对资本市场上不时惊曝公司造假、审计失败,虽然政府监管部门一再强调要严厉处罚,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民事诉讼、民事责任规定尚不健全,现实中对违法违规者惩治不力等原因,使得造假者的造假“机会收益”要远远大于“败露成本”,从而诱发了其造假行为。
首先,法律监管不足。目前我国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是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不健全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民事赔偿制度缺乏或不严格,使得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几乎为零,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冒险意识,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执业态度。
其次,惩治不力。笔者对1996年至2006年59例上市公司审计失败案件证监会处罚公告进行了分析,其中,针对事务所而言的(如表5所示),较为严厉的处罚如暂停从事证券业务和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处罚所占的比例不大。有6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处以暂停从事业务资格,其中2家被暂停3年,2家暂停6个月,还有2家则被暂停2个月,而且是从处罚年份的7月份开始。众所周知,7月份到9月份是事务所业务的“淡季”,这样的处罚对事务所并不能构成实质上的约束。在所有处罚类型中,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出现的频率较高,对事务所而言处罚力度也最轻。
注册会计师方面(如表3所示),有6名注册会计师被通报批评。58名被警告,55名注册会计师被罚款,还有18名分别被暂停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2年、1年、6个月、5个月不等,其中被处以暂停6个月所占比例约39%。但处罚较严重的如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则不多。在55名被罚款的注册会计师中,其中罚款金额3万元的有23名,约占41.8%,罚款金额5万元的有21名,约占38.2%,这两者的比重就达80%。从处罚金额各自所占的比例来看,我国对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金额还处于最轻的阶段(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过对表2和表3的分析,不管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来说,处罚力度都谈不上严厉,从审计市场的监管来看,审计师面临的监管环境依然宽松,监管机制缺陷仍然存在。其直接后果是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的违规成本低,这不仅造就了国内事务所低执业质量,同时也造就了国际事务所在中国的低执业质量。而我国相关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也大大降低其对于较高收费的违规成本。如此宽松的审计市场监管环境,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无法形成实质性的约束。这也是审计失败案件屡屡不止、部分职业道德低下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利益驱动下投机冒险的重要原因。